第一條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組織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行政會議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行政會議應出席人員如下:
一、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二、各部會首長。
三、專案小組召集人。
行政會議由秘書長為召集人,秘書長因故無法召集及列席,會長得授權副秘書長代理,如正副秘書長皆因故無法召集及列席,得授權執行秘書代理,並應列席行政會議。秘書處無人列席視同無召集人,會議不得進行。
行政會議以會長為主席,會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無主席不得開會。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首長因故無法出席時,應告知召集人,並由副首長代為出席。
學生會成員及各獨立機關首長得出席行政會議,如經會長要求,則學生會成員應出席。
第三條
行政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否則延期或變更為討論會。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行政會議議決之:
一、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組織章程》須提出學生議會之事項。
二、依法須提出至行政會議議決之事項。
三、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其他會長認為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行政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由主席做成決議,必要時得由主席提出表決動議。
前項所稱之表決動議應以舉手表決為之,並由秘書長為執行人,向主席報告表決結果,並由主席做成最終決議。
第六條
行政會議得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會長得命秘書長召集臨時會議。
第七條
行政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制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八條
各項議案得透過以下方式提出,並經會長或主席核定後送交秘書處編製議程,必要時須變更、調整者亦同:
一、由會長提出。
二、由各部會首長。
三、由學生會成員提出。
前項第三款之提出須經非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學生會成員三人以上連署始得成案。
行政會議議程由秘書處編製。
性質重要或具時間性不及列入議程之議案,得經會長同意後編列臨時議程。
第九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
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十條
除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項所列得列席行政會議之人員外,經會長邀請之有關人員亦得列席行政會議。
第十一條
行政會議議事錄,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九、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前項議事錄應由秘書處負責做成,並於下次行政會議前確認,如有遺漏錯誤,得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第十二條
其他本規則未詳列之事項,準用我國行政院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第二十五屆學生會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制定全文十三條。
2.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屆學生會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十二條。
3.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第三十屆學生會會長公布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
4.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三十屆學生會會長公布修正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