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政黨之成立及管理程序明確,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下簡稱政黨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圖檔:可攜式網路圖形(Portable Network Graphics, PNG)、由聯合圖像專家小組(Joint Photographic Experts Group)開發之圖像格式JP(e)G、可縮放向量圖形(Scalable Vector Graphics, SVG)及圖像互換格式(Graphics Interchange Format, GIF),其副檔名皆以英文小寫為之。
二、SVG檔:即前款之可縮放向量圖形。
三、音檔:MP3(MPEG-2 Audio Layer III),其副檔名應以「.mp3」為之。
四、PDF檔:開放性之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 Document Format, PDF),其副檔名以英文小寫為之。
五、標準字體:指符合教育部頒布之「國字標準字體」寫法之字形。
第 二 章 政黨之設立
第四條
政黨之設立,應由申請人召開政黨成立大會,並於其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申請書及其附件之格式,應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條
前條之申請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檢具黨員之學生證影本。
前項學生證影本僅得以作確認黨員資格之用途。
前條申請書應具下列附件:
一、申請人名冊。
二、該政黨之章程。
三、七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
四、負責人名冊。
五、政黨成立大會之會議紀錄。
六、負責人選任會議之會議紀錄。如於政黨成立大會一併選任,則免。
七、政黨標章備案申請書。
八、政黨標章之電子檔。
前項第一至七款,應以PDF檔為之。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七款,其內容應以標準字體為之,但親筆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三項第八款,應以圖檔或音檔為之。
前條申請書之完整檔名,應為「○○成立申請書.pdf」。
第六條
政黨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或學生會,其通知應以電子郵件為之,並於主旨寫明「○○成立大會將於中華民國○○○年○○月○○日召開」,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如遇學校活動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主管機關無法派員列席,主管機關得命其改期。
前項之改期,應於其通知後五日內告知該政黨發起人,並不得與原日期相隔三個上課日以上。
第七條
政黨負責人於備案發生時未具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之會籍,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政黨申請書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重新提交。
限期內未提交符合政黨法及本辦法相關規定之申請書者,視為一般成立失敗,其共同成立人皆不得於一個月內從事任何政黨創立之相關活動。
第八條
政黨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書及圖記。
前項之圖記,應以SVG檔為之。
第九條
政黨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學生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與我國現存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三、於已設立之學生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五、足以使人與具高度爭議之組織做聯想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十條
若主管機關對其他政黨法或本辦法未規定條件進行調查,向學生政黨申請人等要求相關文件時,申請人可拒絕其要求並不負任何責任。
學生政黨因本條之不當調查而遭受權利上的損害者,得向評議委員會聲請再審。
第 三 章 學生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十一條
黨員身分認定以黨員名冊為準。
黨員名冊應於每學期初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但當時主管機關尚無人上任者,得改於該屆自治部部長上任後三十日內提交。
黨員名冊備案,政黨可於學期中隨時向主管機關更新。惟主管機關無人時,得交由學生會會長批准,並於新任自治部長上任後交予之。
政黨不得於非基於會員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依該政黨章程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前項除名之規定須在黨員犯下諸如侮辱、傷害他人等違法校規或法律及其他足以損害黨譽或黨團運作之行為時,方得行使。
學生政黨對黨員身分所做之處分有違自身章程,或相關章程內容有違前項之範疇而致使當事人遭受不合理之處分時,當事人得向評議委員會聲請恢復身分。
第十二條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標章。
三、宗旨。
四、組織及職權。
五、黨員之入黨及退黨。
六、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七、專責處理前款事項及章程解釋之單位名稱及其組織。
八、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九、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十、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十一、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二、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三、 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前項第二款之標章若為音檔,應載明檔案URL位址。
第十三條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變更備案,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附件:
一、該政黨之章程。
二、新標章之電子檔。
前項第二款應以圖檔或音檔為之。
標章變更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或聲音。
五、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第十四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應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不得派員列席。
政黨應於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開後三十日內提交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具主席簽章。
第 四 章 政黨之財務
第十五條
政黨應於每學期結業式前,向主管機關或學生會提出本學期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財產目錄。
第一項之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格式應由主管關訂之,其內容應以標準字體為之,親筆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以電子郵件提交PDF檔。
第 五 章 政黨之處分、合併及解散
第十六條
政黨處分會議以學生會自治部部長為主席,應出席人員如下:
一、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
二、評議委員。
三、主管機關全體幹部。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人員具該受處分政黨黨籍者,應行迴避,但主席不在此限。
如第一項第一款人員均具該受處分政黨黨籍,應指派學生會幹部代理之。
第一項第二款人員人數,不得多於第一項第三款人員。
政黨處分會議應列席人員如下:
一、受處分之政黨負責人。
二、學生會秘書處。
下列人員得列席政黨處分會議:
一、受處分之政黨黨員。
二、評議委員。
政黨處分會議無主席不得開會,主席無法出席時,得授權主管機關之幹部代理。
本條代理人均不得具受處分政黨黨籍。
第十七條
政黨處分會議主席職掌如下:
一、召集會議。
二、宣讀議程。
三、處理會議相關文書資料。
第十八條
政黨處分會議議程如下:
一、主席致詞。
二、討論事項。
三、主席結語。
四、散會。
第十九條
政黨處分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主席以不參與表決為原則。
主席於議案表決可否同數時,得加入可方,使其通過;或不加入,而使其否決,但有特別規定之表決人數者,從其規定。
主席於議案之表決,可否相差一票時,得參加少數方面,使成同數以否決之。
主席於議案可決,有特別規定之額數者,如相差一票,即達規定額數時,得參加一票,使其通過或不參加使其否決。
第二十條
政黨處分會議,學生會秘書處應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以下事項:
一、會議時間。
二、會議地點。
三、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四、紀錄之姓名。
五、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六、主席簽章。
七、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第二十一條
政黨處分會議之決議,主管機關應於作成決議後十日內執行。
第 六 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學生政黨其各階段行為有違政黨法及本辦法對應條文時,主管機關得召開政黨處分會議,決議是否廢止其備案。
前項之廢止備案,應函請學生議會於大會中公告。
學生政黨得自行決定解散,惟須有法定大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解散後報告進程同前項,且主管機關應於解散宣告後三十日內註銷登記。
第一項之廢止備案有違相關法令者,得由受害當事人向評議委員會聲請再審。
第 七 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以《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條治聯合會政黨法》為準。
第二十四條
《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政黨成立及管理辦法》自本辦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