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建立學聯會辦公室使用規則、確立管理之規範,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辦公室位置】
本辦法所稱之學聯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會辦),位於本校敬業樓南側第二間教室。
第三條【管理單位】
會辦之管理,由學生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借用原則】
各單位借用會辦,原因以召集會議為原則,管理單位擁有終審查權。
借用單位使用期間有於必要時,協助秘書處處理會辦廢棄物清理事宜之義務,並不得於會辦從事非法行為。
第五條【優先使用】
會辦之使用,以學聯會各單位為優先。
學聯會各單位借用時應向管理單位以書面或口頭申請,惟經管理單位同意者,得於借用之日起三日內補件申請。
第六條【對外借用】
會辦原則上開放各界借用,惟如學聯會因急事須使用時,管理單位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取消,並應敘明理由。
管理單位於借用當日前二日後為前項之通知時,應協助借用單位採取替代方案。
非學聯會組織借用會辦時,應於借用前三日以書面或口頭申請,向管理單位申請。
第七條【保證金】
非學聯會組織借用會辦時應於申請時繳交保證金一三百元。
如有破壞會辦設施、破壞環境整潔之情事,沒收保證金,並應由負責人賠償、清潔。
如超時,經勸導後尚未離開,則每十分鐘扣保證金十元,未滿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且學生會得驅離之。
如經檢查無上述所列之情事,則所剩之保證金歸還,並由管理單位通知取回,如保證金被扣至負值,應由管理單位通知追繳。
第八條【拒絕借用】
如保證金被扣至負值而借用單位尚未補繳,或者借用會辦時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情節重大,管理單位得拒絕借用,學聯會各單位之借用不在此限。
第九條【冷氣費收費標準】
如借用單位申請使用冷氣,借用單位應自行攜帶冷氣卡,如需向管理單位借用冷氣卡,管理單位應依照冷氣卡實支數額收取費用。
如有超時,每十分鐘加收五元,得從保證金扣之。
第十條【收費公告】
依本辦法沒收之保證金、冷氣費,應列入學生會秘書處收入,並編列於學生會決算書。
第十一條【無單位借用時管理辦法】
若無單位申請借用時,學生會幹部得自由進出使用。
非學生會幹部得經學生會幹部陪同下進入會辦。
如有破壞會辦設施、破壞環境整潔之情事,應由肇事者負責賠償、清潔。
第十二條【附則】
本辦法由學生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三方代表共商討論、制定之,並由學生會公告,修正時亦同。
學生會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副會長代理之,學生議會議長因故無法出席,由副議長代理之,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第二十五屆學生會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制定全文十三條。
2.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第三十屆學生會、第十五屆學生議會及評議委員會學聯會一級機關首長會議通過修正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