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確立主管機關之審理申請程序、保障借用單位之權益,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辦公室位置】
學聯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會辦),位於本校敬業樓南側第二間教室。
第三條【主管機關】
會辦之管理,由學生會秘書處負責。
第四條【申請方式】
會辦借用之書面申請,應使用主管機關製作之表單,必要時得經秘書處同意後以紙本方式申請,申請書內容如本規程之規範。
第五條【借用須知】
表單需於首頁註明借用須知,借用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會辦之使用,以學聯會各機關為優先。
二、非學聯會組織借用會辦時,應於借用前三日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如學聯會因急事須使用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取消,並應敘明理由。
四、本表單未竟之事宜,以學聯會辦公室借用書面申請處理規程為準。
第六條【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
如為學聯會單位借用,需於表單註明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借用單位使用會辦期間應於必要時協助秘書處處理會辦廢棄物,秘書處可於借用時間結束前,視情況要求借用單位進行協助。
第七條【非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
如為非學聯會單位借用,需於表單註明非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非學聯會單位借用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非學聯會組織借用會辦時應於使用前繳交保證金一百元。
二、如有破壞會辦設施、破壞環境整潔之情事,沒收保證金,並應由負責人賠償、清潔。
三、如超時,經勸導後尚未離開,則每十分鐘扣保證金十元,未滿十分鐘者,以十分鐘計,且學生會得驅離之。
四、如經檢查無上述所列之情事,則所剩之保證金歸還,並由主管機關通知取回,如保證金被扣至負值,應由主管機關通知追繳。
五、借用單位使用會辦期間應於必要時協助秘書處處理會辦廢棄物,秘書處可於借用時間結束前,視情況要求借用單位進行協助。
第八條【使用冷氣須知】
表單應註明使用冷氣須知,使用冷氣須知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如借用單位申請使用冷氣,借用單位應自行攜帶冷氣卡,如需向主管機關借用冷氣卡,主管機關應依照冷氣卡實支數額收取費用。
二、如有超時,每十分鐘加收五元,得從保證金扣之。
第九條【申請資料】
主管單位應於表單調查下列申請單位資料:
一、申請單位名稱
二、申請單位負責人
三、預計使用人數
四、是否借用冷氣
五、是否同意表單之借用須知
第十條【借用成功通知】
主管機關應於借用單位申請三個工作日內回覆借用單位是否借用成功。
第十一條【借用取消改期通知】
如學聯會因急事須使用時,主管機關得通知借用單位改期或取消,並應敘明理由。
第十二條【借用取消改期協助】
主管機關於借用當日前二日後為前條之通知時,應協助借用單位採取替代方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未竟事宜】
本規程未竟之事宜,以學聯會辦公室管理辦法為準。
第十四條【本法之修正及施行】
本規程由秘書處提出,經會長簽核並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