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源】
本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十四條制定之。
第二條【職權行使】
學生會行使《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各部之設置】
學生會設下列各部,各司其職:
一、公活部。
二、自治部。
三、學權部。
四、財政部。
五、美宣部。
六、新聞部。
第三之一條【各獨立機關之設置】
學生會設下列各獨立機關:
一、選舉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二、畢業生聯合會,其組織及職權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第三之二條【代理首長】
如部門首長缺位,會長得任命代理人選,全權代理該部門首長之權利及義務,並送交學生議會存查。
代理首長任期最長為六十日,或至學生議會通過該部門之人事同意案。任期結束後,非經學生議會通過人事同意案,不得連任或擔任其他部門之代理首長。
第四條【秘書長之設置及職掌】
學生會置秘書長一人,協助正副會長綜理學生會事務。
學生會秘書長應列席行政會議。
第五條【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會設秘書處,置秘書二至五人,其職掌如下: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宜。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宜。
三、關於各部會聯絡及協調事宜。
四、公布會長交接儀式之紀錄。
五、關於資訊流通、公開與傳承之事宜。
第六條【各部之職掌】
學生會各部之職掌如下:
一、公活部:
(一)策畫及執行活動,提升校園生活的多樣性及品質。
(二)關於與各路廠商之經營、聯繫事宜。
(三)關於學聯會與外校關係之事宜。
(四)關於學生會良好形象維護之事宜。
二、自治部:
(一)關於學生自治之管理事項。
(二)關於推廣學生自治之事宜。
三、學權部:
(一)關於學生權利維護之事宜。
(二)關於提升學生對環境關切之事宜。
(三)關於改善校園環境之事宜。
(四)關於校園意見之處理。
四、財政部:
(一)關於預算書表、決算書表之編制事宜。
(二)關於各種財政程序之實施要點制定事宜。
(三)關於會庫管理及出納事宜。
(四)關於財產管理事宜。
五、美宣部:
負責各項美工設計事務。
六、新聞部:
(一)關於學生媒體之經營、管理事宜。
(二)關於學生意見表達自由及促進資訊流通之事宜。
本條各部會職掌之行使,如有涉及學生會以外機關、組織或個人之行政作為,應另以法律定之。
本條各部會職掌之行使,如無前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規定,得以命令為之。
第七條【各獨立機關之獨立性】
各獨立機關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監督,其成員不屬學生會之幹部。
第七之一條【選舉委員會之職掌】
學生會選舉委員會之職掌,協助進行學聯會各項選舉事宜。
第七之二條【應屆畢業生聯合會之職掌】
學生會應屆畢業生聯合會處理高三學生畢業事務,由高三應屆畢業生組成。
第八條【專案小組】
會長得視跨部會整合需要,設置專案小組。
各專案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會長任命之;必要時,得置副召集人一至二人,由會長任命之;組員由會長遴選之。
專案小組應學生議會要求,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應於學生議會報告及備詢。
第九條【行政會議】
行政會議由正副會長、各部部長、各獨立機關首長、專案小組召集人組成;以會長為主席,秘書長為召集人。
學生會各部部長、各獨立機關主管、專案小組召集人因故不得出席時,得由該部副部長、或該獨立機關之成員一人、或該專案小組副召集人一人代理出席。會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行政會議之進行,準用學聯會之法規。下列之事項,應經由行政會議議決:
一、會長所提之法律案。
二、預算案、決算案、會費案之提出。
三、各項補助之申請。
四、決定學生會重大措施。
五、商議、協調有關各部會之共同事項。
六、其他章程賦予之。
第十條【生效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第六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10條條文。
2.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延會)二讀通過修正法規名稱及第3~9條;並增列第3-1、3-2、7-1、7-2條條文。
3.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第十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三之一、三之二條。
4.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六條。
5.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第十三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六條。
6.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一、二、三之一、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