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會組織法》第五條,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之組織及處務依本規程辦理。
第二條
本處首長由學生會祕書長擔任之。
第三條
本處之執掌如下:
一、關於會議紀錄事宜。
二、關於文書收發及保管事宜。
三、關於各部會聯絡及協調事宜。
四、公布會長交接儀式之紀錄。
五、關於資訊流通、公開與傳承之事宜。
第四條
本處設二至五位執行秘書,其一為副秘書長。
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裡本處業務。
第五條
學生會所有會議,應通知秘書處派人列席,擔任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一。
會議記錄應熟悉會議規範,並於會議中提醒、解釋相關規則,供會議主席裁示,以利會議進行。
會議相關檔案應保存至次屆學生會卸任。
第六條
本處相關經費應於學期初同學生會總預算提出,必要時得由秘書長向行政會議提出特別或追加預算,並送交學生議會審議。
第七條
學生會相關公文應發送副本至本處。
第八條
本規程由秘書處提出,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第二十五屆學生會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制定全文八條。
2.中華民國113年10月16日第三十屆學生會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第五條。
3.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三十屆學生會會長公布修正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