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使應屆畢業生自決其相關事務,促成班級間良好溝通,達成同學間互助之精神,特設畢業生聯合會,對外簡稱臺中一中畢聯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辦理、籌劃、設計與畢業相關之事務。
二、協助、辦理、籌劃、設計畢業生活動。
三、協助、辦理、籌劃、設計畢業紀念冊及畢業典禮。
四、對外代表全體應屆畢業生。
五、其他有關應屆畢業生之事務。
第三條
本會置主席一人,由全體應屆畢業生會員選出之。主席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統領會務。
本會主席之選舉,由學生議會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定之。
本會主席選舉執行機關為學生會選舉委員會,相關選舉辦法由執行機關依實際執行情形另訂之。
第四條
主席得視當年度需要,組織其執行團隊,組織分工、組織人數,由主席裁決。
第五條
主席不能視事時,由主席指定一名其執行團隊人員代行其職權。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席裁定開會時程,下列事項應經開會決議:
一、經費之收取對像與數額。
二、活動之辦理與否。
三、整體主題之決定。
第七條
本會依下列事項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學生議會開會時,學生議員有向本會主席質詢之權。
二、本會決議若涉及除應屆畢業生外其他會員之權利,須經學生議會大會同意。
第八條
本會依下列事項對學生議會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負責:
一、主席任命執行團隊或本會人員時,有向該委員會提交名單、職務之責。
二、本會有向該委員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三、該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會委員有向本會主席、執行團隊及本會人員質詢之權。
四、本會決議若涉及應屆畢業生之權利,須經該委員會同意。
五、本會有向該委員會提交收支表、收支明細表、預算表、決算表或預決算表之責,其表件形式由本會視情形提交。
第九條
本法自一一三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