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本會人事任命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生會幹部之義務】
依本辦法任命之學生會幹部,需為臺中一中全體學生服務、恪遵學聯會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學生,不妄費公帑,不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
第三條【學生會幹部身分之確認】
本辦法規範之人事任命如下:
一、秘書長
二、執行秘書
三、各部會首長
四、各部會幹部
學期末應由學生會秘書長提請校方給予前向各款之人員幹部證書。
第四條【秘書長之任命及解職】
依組織章程第十四條第一項,秘書長由會長任命;解職時亦同。
秘書長應協助正副會長綜理學生會事務,依法行政,不得有違法或怠忽職守之情事。
第五條【執行秘書之任命及解職】
秘書處執行秘書之任命,應由會長任命,或由秘書長提請會長任命,並由秘書長提請會長任命其中一人為副秘書長。
執行秘書應服從秘書長之領導,並依法行政,若有違法或怠忽職守之情事,應由秘書長解職。
第六條【各部會首長之任命及解職】
學生會組織法第三條所列之各部會首長,應由會長遴選並向議會提名合適之人選。
依學生會組織法第三之二條所任命之代理首長,則由會長遴選並任命合適之人選,以利學生會之運作。
各部會首長應服從會長之領導,並依法行政,若有違法或怠忽職守之情事,應由會長解職。
第七條【各部會幹部之定義】
各部會幹部如下:
一、副部長
二、部員
第八條【各部會幹部之任命及解職】
前條所列之幹部應由會長遴選並任命之。
會長得同意各部會首長自行遴選並提交名單供會長任命之。
各部會幹部應服從會長及部會首長之領導,並依法行政,若有違法或怠忽職守之情事,應由各部會首長解職。
第九條【辭職】
秘書長及部會首長之辭職,應向會長提出。
執行秘書之辭職,應向秘書長提出。
各部會幹部之辭職,應向部會首長提出。
辭職提出並獲得同意後,應自獲同意當日或同意人指定之日起解職。
第十條【遭解職之救濟】
秘書長及各部會首長遭會長解職後不得提請救濟。
因辭職而解職者,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提請救濟。
執行秘書或各部會幹部遭解職後,得於解職日起三日內向秘書處提請行政救濟,並由秘書處組成調查小組調查遭解職之原因及事證,並將相關事證及被解職人提出之事證交由會長決定是否撤銷解職。
第十一條【備案】
如有因本辦法而人事異動,各行使職權者皆需將人事異動項目、被異動人姓名、原因、或其他認為有必要簽註之內容等送秘書處備案,並由秘書長於下次行政會議時報告。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由學生會行政會議通過,並自公告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