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總則
第 1 條【法源】
為明確學生議會職權行使之權限與程序,以完善本校學生自治組織體制,特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十五條制定本法。
第 2 條【會議舉行】
學生議會會議,公開舉行。
學生議會旁聽規則另訂之。
學生議會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 2-1 條【會議公開原則】
學生議會應透過校內電視、網路等媒體通路,全程轉播本會會議、委員會會議實況,並應全程錄影、錄音。
第 3 條【會期】
學生議會以該學年度第一學期為第一會期,第二學期為第二會期。
第 4 條【會議分類】
學生議會大會分為期初大會、常會、臨時會、質詢會。
第 5 條【期初大會】
於每學期幹部訓練結束後三週內召開。
期初大會具有預備會議之功能,並應安排當會期之常會及質詢會日程。
每屆第一會期舉行之期初大會為選舉正副議長、常務委員之會議,及決定各委員會參加議員及選舉各該委員會召集人。
第 5-1 條【第一會期期初大會之主持】
第一會期期初大會之主持,由前一會期之議長主持之。
前一會期之議長是否具有學生議員之身分,不影響其主持期初大會之權力。
前一會期之議長若參選新會期正副議長或常務委員或因其他事務而無法行使職權,其應於會議前指定一名學生議員代為主持會議,代理人不得為正副議長候選人。
第 5-2 條【第二會期期初大會之主持】
第二會期期初大會之主持,由時任議長主持之。
時任議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適用本法第 12 條之規定。
第 6 條【常會】
會期中應召開四次常會,於開會前之幹部集合公告周知。
第 6-1 條【常會議程之編定】
常會議程之編定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每次會議開會之、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選舉事項
三、討論事項:
(一)依法提議事項
(二)議員提議事項
(三)學生請願事項
(四)其他重要事項
四、校務建議事項
五、學生會施政報告事項
第 7 條【臨時會】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
一、學生議員八人以上連署提議。
二、學生一百六十人以上連署提議。
三、各委員會提請議長召開。
四、學生會會長諮請議長召開。
前項請求,若議長於十日內不予召集,則由提案人召集。
臨時會之議程以決議召集臨時會之特定事項為限。
第 8 條【質詢會】
會期中應召開四次質詢會,質詢會應於常會後十日內召開,質詢會形式應以法規另定之。
第 8-1 條【質詢會議程之編定】
質詢會議程之編定順序及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每次會議開會、散會之年、月、日、時。
二、業務質詢事項。
三、施政總質詢事項。
第 9 條【開會】
本法所稱議員總額,係指議員應當選數,扣除辭職及缺額數後之總額。
議會常會,須有學生議員總額扣除請假人數後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臨時會則須有學生議員總額扣除請假人數後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學生議員辭職,應向學生議會以書面方式提出並敘明理由,辭職後補選事宜以法規另定之。
第二編 學生議會組織
第 10 條【學生議員】
學生議會之成員為各班級選出之學生議員,及全校選出之政黨不分區學生議員。
第 11 條【正副議長】
學生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其選舉辦法另定之。
議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學生議會秩序,處理議事。
第 12 條【主席】
學生議會會議召開,以議長為主席。
議長因事故不能出席時,以副議長為主席;議長、副議長均因事故不能出席時,由常務委員會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當全體常務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13 條【常務委員會】
學生議會設常務委員會,其組織規程,另以法律定之。
常務委員會以議長為召集人。
第 14 條【各種委員會】
學生議會依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設下列委員會:
一、活動與外務委員會
二、財務委員會
三、學權及法制委員會
四、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
學生議會於必要時,得增設特殊委員會。
第 15 條【各處之設置】
學生議會設下列各處:
一、秘書處。
二、法制處。
三、審計處。
第 15-1 條【秘書長】
學生議會置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秘書長由議長任命之,副秘書長由秘書長任命之並報告議長,而秘書長之任命,議長需報告本會。
第 15-2 條【秘書處之編制】
秘書處置處長一人,由秘書長兼任之;秘書二至八人,由議長任命。
第 15-3 條【法制處之編制】
法制處置處長一人,由秘書長報請議長任命;顧問至多五人,由議長任命之,任期一學年,掌理議事、法規之諮詢、撰擬及審核事項。
第 15-4 條【審計處之編制】
審計處置處長一人,由秘書長報請議長任命;審計人員至多 3 人,由議長任命之,任期一學年。
第 16 條【議長掌理事項】
議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議程編擬事項、製作會議通知單。
二、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
三、關於議案文件之撰擬、整理、登記事項。
四、其他有關議事之事項。
五、簽署學生議會通過之法律。
第 17 條【副議長掌理事項】
副議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於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行職權。
二、宣讀議程。
第 18 條【各委員會組織之制定】
學生議會各種委員會之職掌與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 19 條【秘書長之職掌】
一、監督學生會預算之執行。
二、審核學生會財務收支
三、審定學生會決算。
四、稽察學生會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第 19-1 條【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出納與庶務及檔案管理事項。
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
三、本會預算編列、財務之收支及關防、財產之保管及使用。
四、關於本會公告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
五、關於本會公告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
六、關於本會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
七、關於校園媒體之聯繫及議員活動之報導事項。
八、學生議員要求之文件調閱。
九、邀請議會列席人士。
十、維護議場秩序。
十一、製作會議紀錄。
第 19-2 條【審計處之職掌】
一、監督學生會預算之執行。
二、審核學生會財務收支
三、審定學生會決算。
四、稽察學生會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
第三編 學生議會職權行使
第一章 議案審議
第 20 條【議案】
學生議會有議決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會費案,以及其他議案之權。
前項議案除章程修正案、法律案、預算案、決算案應經二讀會議決外,其餘均經一讀會議決之。
第 21 條【第一讀會】
第一讀會,由議長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各項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交付相關之委員會審查或成立臨時委員會審查,或不予審議,或逕付二讀。
預算案、決算案經會長提出後,得逕付常務委員會審查,視同已於大會完成一讀程序。
議案於完成一讀前,原提案者得經大會同意後撤回原案。
第 22 條【第二讀會討論】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逕付二讀時行之。
第二讀會,於議案朗讀、委員會報告審查意見後,先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廣泛討論,再逐條或分章提付討論。
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學生議員提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逐條或分章討論,以委員會審查意見替代原案。
第 23 條【第二讀會表決】
第二讀會,得就議案逐條表決、分章表決或全案表決。
第二讀會逐條討論,有一部分已經通過,其餘仍在進行中時,得由出席學生議員提議,經表決通過,將全案重付審查,但以一次為限。
第 24 條【併案審查】
議案交付審查後,性質相同者,得為併案審查。
第 25 條【隔屆不再審議】
學生議員於任期屆滿時,尚未議決之議案,下屆得予繼續審議。但若需重新提案,應於下一次常會前公布重審法案之書面資料。
第 26 條【屆滿不予繼續審議】
議案經一年未議決者,不予繼續審議,此規定不得跨學年計算。
第 27 條【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之審查,得另組章程修訂委員會為之。
第二章 聽取報告與質詢
第 28 條【學生會報告】
學生會依章程第十一條向大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依下列之規定:
一、學生會應以口頭或書面於學生議會會議時提出。
二、正副會長應於就職後下一次常會,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之報告,並於報告日前三日將書面報告印送全體學生議員,期初大會不包含在此規定中。
學生會遇有重要事項發生,或施政方針變更時,應在下次大會提出書面報告。
學生議員得經秘書處,邀請正副會長或相關各部會首長列席大會或向大會報告。
前項邀請應向正副會長或相關各部會首長表明質詢要旨或報告事項。
正副會長或相關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者,須於會前向議長請假並請其他部長代為宣達該部會之報告事項。
學生會進行施政報告或業務報告前,應於前二日提出書面報告。
第 29 條【質詢形式】
議員質詢形式如下:
一、業務質詢:向學生會各部門、附屬單位及各任務編組提出質詢,以其所掌理之業務範圍,由各有關部門首長或單位主管或業務負責人負責答覆。
二、施政總質詢:向正副會長、各部門首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原則,由正副會長或有關部門首長負責答覆。
第 29-1 條【業務質詢】
業務質詢為針對業務報告內容之詢答,質詢之發言順序以登記之先後為之,已質詢之 議員如有第二次質詢之必要,須再次登記,其順序則以尚未質詢之議員為優先。
前項之業務質詢,每一人質詢及被質詢者回答所使用時間合計七分鐘,不得要求延長時間;如質詢者尚未質詢完畢,可改用書面質詢,由秘書處轉送各部門及所屬單位,相關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之。
第 29-2 條【施政總質詢】
總質詢為針對施政報告或方針之詢答,質詢之發言順序,應於會前五日前登記並依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決定之順序及時間表,由秘書長印發各議員;議員對抽定之質詢時間,經雙方同意得協調調換,並於二日前通知秘書長;輪到質詢之議員,經主席唱名三次而仍未到場者,以棄權論。
前項之總質詢,採口頭質詢,並得採一問一答方式;每一人質詢及被質詢者回答所使用時間合計八分鐘,不得要求延長時間;如質詢者尚未質詢完畢,可改用書面質詢,由秘書處轉送正副會長或有關單位首長,相關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面方式回覆之。
第 30 條【質詢限制】
議員進行業務質詢時,所質詢事項,必須與被質詢者之職掌有關;如有超越權責時,主席應即制止,經制止無效者,主席得令其停止發言並取消當次質詢資格。
前項之規範於總質詢時不適用。
第 31 條【答覆限制】
正副會長、各部門首長及所屬人員應邀列席本會報告或接受質詢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議員質詢事項,除為保守公務秘密外,不得拒絕答覆,並不得反質詢。
二、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三、不得有任意搶答等妨礙議員質詢或破壞議場秩序及無禮辱罵等情事。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席應制止之;經制止無效情節重大者,並得令其離開會場。
第三章 同意權之行使
第 32 條【同意權之行使】
學生議會依章程第十條行使同意權時,由大會審查,經出席議員多數表決同意為通過。
第 33 條【同意權之審查與詢問】
會長提案後,應於最近一次大會審查之。
大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議長咨請會長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若無法到場列席說明,則視同放棄資格。
前項詢問準用第二十九條到第三十一條規定。
第 34 條【同意權之行使結果】
同意權行使之結果,由議會咨覆學生會會長。如被提名人未獲同意,學生會會長應另提他人咨請議會同意。
第四章 覆議案之處理
第 35 條【提出覆議】
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議決之議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決議後七日內由學生會會長向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覆議案,並附上學生會行政會議會議記錄。
覆議案提出後,常務委員會應於五日內召開臨時學生議會進行審查與表決。學生議會逾期未審查,則原決議失效。
學生會會長及相關幹部均應列席說明及答詢。
第 36 條【覆議案審查】
覆議案得經常務委員會評估、學生議會討論,就是否維持原決議予以審查。
第 37 條【覆議案決議】
覆議案審查後,表決採舉手之記名表決,如贊同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出席之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則維持原決議,學生會應接受之;如未達出席之學生議員總額三分之二贊同,即原決議失效。
第五章 彈劾案與罷免案之審議
第 38 條【學生會正副會長彈劾案】
學生議會依章程第二十一條,得對學生會正副會長提出彈劾案與罷免案。
依前項規定彈劾學生會正副會長,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送交常務委員會編列入學生議會會議議程審查。
審查時,得邀請被彈劾人到場列席說明。
學生議會審查後,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彈劾案成立,並送章程法庭審理。
罷免案之相關規定,另以法律定之。
第 39 條【評議委員彈劾案】
學生議會依章程第二十一條,得對評議委員提出彈劾案。
依前項規定彈劾評議委員,須經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送交常務委員會編列入學生議會議程審查。
審查時,得邀請被彈劾人到場列席說明。
學生議會審查後,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五分之三上同意,彈劾案通過,被彈劾人即刻解職。
學生議會收到評議會員會申請彈劾案時應依本條審查、表決之。
第 40 條【學生會會各部會首長彈劾案】
學生議會依章程第二十一條,得對學生會各部會首長提出彈劾案。
依前項規定彈劾學生會各部會首長,須經全體學生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詳列彈劾事由,送交常務委員會編列入學生議會會議議程審查。
審查時,得邀請被彈劾人到場列席說明。
學生議會審查後,以不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出席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同意大於不同意,彈劾案成立,並送評議委員會審理。
第六章 文件調閱之行使
第 41 條【行使調閱機關】
學生議員若有調閱之需求,得經學生議會秘書處,要求學生會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必要時,秘書處得經學生議會決議,向學生會相關部門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2 條【調閱時間】
調閱文件之時間不限於學生議會會期中為之。
第 43 條【調閱文件提供與保管】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被調閱文件在調閱期間,由學生議會秘書處負保管責任。
必要時,秘書處得經學生議會決議,向學生會相關部門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第 44 條【拒絕調閱】
學生會違反本法規定,於秘書處或學生議員調閱文件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學生議會之決議,將學生會會長依法提出彈劾。
第 45 條【調閱工作人員】
調閱委員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指派之。
第四編 附則
第 46 條【施行】
本法自公布日實施。
本法第14條修正後條文,自第15屆學生議會實施。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第二屆學生議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26條條文。
2.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第七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修正二讀通過。
3.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13、14、16條條文。
4.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法規名稱及第12、15、19、20條;並增列第2-1、15-1~4、19-1條條文。
5.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延會)二讀通過修正第28、29條條文。
6.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第九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1、14、16、25、26、32、35、38、39條條文。
7.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第九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28、29、38、40條條文。
8.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第十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八條。
9.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增訂第13-1條並修正第5條。
10.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增訂第28條第六項。
11.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五章。
12.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刪除第17條第三款並增訂第十九條之一第十一款。
13.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第十二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增訂第九條第一、四項並刪除第27條第一項後段。
14.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第十三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增訂第十九條之二並修正第十五之三條、十五之四條。
15.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十三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4、5、6、7、8、28、29、30、31條並新增第5-1、5-2、6-1、8-1、29-1、29-2條。
16.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6-1、7、8-1條。
17.中華民國114年01月06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5條。
18.中華民國114年05月20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刪除第27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