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依據】
本法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章程修訂委員會審查章程修正案之組織及職權行使,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準用《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各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職權】
章程修訂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掌理章程修正案之審議及相關事項。
第三條 【委員任期】
本委員會之委員任期一會期。
第四條【委員之產生】
本委員會之委員依志願制原則產生,每次常會學生議員得於散會前提出加入或退出本委員會之意願。
前項之意願應向主席表示,主席應於散會前公布加入或退出本委員會之名單,使得行使其職權。
第五條【當然委員】
屬於常務委員會與法制委員會之學生議員皆為本委員會委員。
第六條【召集委員之產生】
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兩人,由本會委員互選之。選舉及補選辦法準用《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各委員會召委選舉辦法》。
本委員會之會議,除首次會議由本會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並互選召集委員外,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
第七條【委員會的召開】
本會應於章程修正案一讀完畢後十五天內召開,由各召委輪流辦理。
在尚未選出召委前,由常務委員會辦理本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會議召開事宜。
第八條【決議】
本會會議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之出席;本會之議決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
第九條【實行日期】
本條例公布後開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