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依據】
為促進學生議會內部選舉更具民主價值,特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第三章 第二十條制定之。
第二條【選舉通則】
選舉之通則如下:
一、常務委員候選人應於開會前三天(不含假日)向應屆正副議長進行參選登記。
二、正副議長候選人於常務委員選舉完成後進行參選登記並辦理選舉活動。
三、應屆正副議長須於開會前三天完成候選人統計並發放給各學生議員。
四、各選舉候選人得於應屆正副議長發放統計前取消參選,統計發放後便不予受理。
五、參選人若於選舉當日無故未出席,視為放棄其候選人資格。主席得宣告其候選人資格喪失。
六、畫記選票時,惟於選項格內畫記圓圈符號為有效票。無效票之界定依本法第七條規定之。
七、選舉結束後,由主持選舉之正副議長於七天內製作選舉結果通知單並發放給各學生議員。
第三條【常務委員任期及資格】
學生議會常務委員之任期為一學年。常務委員候選人須為學生議員,並由學生議員投票選舉之。
第四條【常務委員組成暨選舉辦法】
常務委員當選名額設九人,允許人員下限五人,採行相對多數限制連記制,各選舉人之連記票數為當次常務委員選舉候選人人數之二分之一,但連記票數不得超過總當選名額。
同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但總當選人數不得低於五人。
不足額競選時,採行全體候選人個別性之適任與不適任不記名制投票。投票之結果允許不足額當選狀況,但總當選人數不得低於五人。
第四之一條【常務委員之補選】
若期初大會後選出之常務委員不足法定人數,應由上一期之議長另召開臨時會或在第一次常會中另行補選。
第五條【正副議長】
一、學生議會正副議長之任期皆為一學年。
二、議長由常務委員登記參選,並由學生議員投票選舉之。
三、新任議長得於第一次常會之定期會議諮請前任正副議長列席指導。
四、議長負責安排議程、召開並主持學生議會;副議長於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行代理議長一職。
五、議長於第一學期缺位時,由副議長代之,但須於下次常會補選議長,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議長為滿任期為止。如議長於第二學期缺位時,則由副議長代理至學期結束。副議長缺位時,由議長於常務委員中指派一人,並經學生議員同意之。正副議長皆缺位時,常務委員會應立即互相推選出一位代理議長代行職責,由其代行職權至原議長任期結束為止。
第六條【正副議長選舉辦法】
一、議長選舉採行相對多數制,舉手表決。
二、惟同額競選時,同意票需占全體有效票過半數。若同意票未過半數時,則由常務委員再次辦理參選登記,並由學生議員投票選舉之。
三、副議長之產生由議長自常務委員中指定,並經學生議員同意之。
第七條【選票無效】
選舉票有下列情形者無效:
一、連記票數超額者。
二、所圈選位置不能分辨為何人者。
三、簽名、蓋章、加入文字或其他足以辨別選舉人身分者。
四、不圈選完全空白者。
第八條【罷免】
一、學生議員皆有對正副議長或常務委員提罷免案之權利。
二、罷免案提議應以書面為之,並具備以下要件:
1.罷免理由
2.連署人之班級、學號及簽名
3.提出日期
三、正副議長及常務委員之罷免案提案需本校十位以上學生議員連署。
四、罷免案經連署後送交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於提案書送達七日內(不含假日)召開常務會議,審核罷免案是否應排入下次大會議程中;若罷免理由情節重大,得依程序召開臨時會。
五、罷免案須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且有效同意票占有效投票數之三分之二以上者,通過之。
第九條【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
依據《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會正副會長選舉罷免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辦理之。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法經二讀後始得施行。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四屆學生議會第一次臨時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並公布。
2.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第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修正通過。
3. 中華民國106年4月14日第七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修正通過。
4.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修正通過增訂第四條之一。
5. 中華民國113年09月27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