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宗旨】
本辦法係適用於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議會(以下簡稱學生議會)所發行之校務建議事項單,辦法內容為說明該事項單之功用及其使用辦法,並賦予該事項單之強制執行效力。
本辦法之制定,係為保障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以下簡稱學聯會)全體成員於學生議會表達校務建議之權利。
第 2 條【負責人員】
校務建議事項單由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負責印製、發行、回收、判定、統整、解釋。
第 3 條【印製及發行】
一、校務建議事項單由常務委員會印製,其格式若有更動或修正,需於學生議會常會上取得當日出席人之相對多數同意。
二、校務建議事項單之發行,需於事項單左上角之發行號填寫學年度及會期別(例:○○○學年度○會期),並於事項單右下角核蓋學生議會印章,以此作為發行正本。若該會期中有格式之更動或修正狀況發生,再行發行需於發行號另外標記版本碼(例:○○○學年度○會期○版)。
三、發行時,以本條第二款所印製之正本進行複印。
四、校務建議事項單之初發行,以該會期學生代表進行幹部訓練時發予各班學生代表一定數額時為準。
五、若有以下狀況發生,使得進行再發行:
1.出發行之數量不敷學生議會全體成員索取。
2.校務建議事項單之格式有更動或修正。
六、若該會其中有格式之更動或修正狀況發生,前版校務建議事項單全數作廢,並不予受理。
七、前會期發行之校務建議事項單,於新會期幹部訓練後全數作廢,並不予受理。
第 4 條【回收】
一、學生議會全體成員皆有權力依本辦法規定填寫校務建議事項單,並依期限繳回常務委員會。
二、回收期限為最近一次之常會當日往前推七日(包含例假日)。
第 5 條【判定及統整】
一、常務委員會判定該校務建議是否成立,依以下標準進行:
1.學生代表資料未填妥,退回要求填妥後即可再行繳回。
2.提案事項未記錄投票票數,退回要求重新投票後填妥後即可再行繳回。
3.未進行共有連署,退回要求進行共有連署後填妥後即可再行繳回。
4.繳回已超過期限,不予受理。
5.事項單非本會期所發行或最新版式,不予受理。
6.經查證該式事項非屬事實,不予受理並禁止該班下回常會之提案權。
7.經查證該投票紀錄或共有連署為造假,不予受理並禁止該班級下回常會之提案權。
8.提案班級若被禁止提案權利,不予受理。
二、所有判定成立之校務建議,應統整為書面文件,並以附件之形式連同開會通知單一同發行。
第 6 條【解釋】
一、校務建議事項單若有使用上疑慮,當事人得以不制式之書面文件向常務委員會主席提出使用解釋。
二、常務委員會主席應七日內(包含例假日)召開臨時常務委員會,邀請當事人列席並說明疑慮;常務委員會針對該項疑慮事項進行討論,並當會做出使用解釋。
三、常務委員會成員應針對該使用解釋製作書面結果,並於最近一次常會進行說明;若該使用解釋有修正本辦法之必要,依學生會一般修法程序進行修正。
第 7 條【常會】
一、所有判定成立之校務建議,其建議人應於學生議會常會上針對該建議事項之事由及該班級期望之處理、改善方式進行說明。若建議人無出席且無代理人,其書名權益喪失,以本條第二款方式處理。
二、列席師長得於當場進行回覆,其回覆內容視為紙本回覆。
三、所有成立之校務建議由副議長統整後,委由各處室進行紙本回覆,再由副議長將建議事項及回覆內容統整為「校務建議事項一覽表」。
第 8 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公布日實施。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3年於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學生議會一讀。
2. 中華民國103年於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學生議會二讀通過。
3.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正式公告並實施。
4.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第九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學生議會一讀通過修正第一、二、八條條文;增列第三條第八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