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成員】
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成員依《國立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議會正副議長暨常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之選舉產生。
第二條【常委會主席】
常委會主席由當屆議長擔任,副議長於議長不克行使職權時代行之。若常委會開會時正副議長皆不克行使職權,該次常委會會議視為無效,應由議長另行訂定時程召開。
第三條【常委會職掌】
一、常委會應依照當屆議長所排之時程表出席常委會定期會議(以下簡稱定期會議)。
二、常委會應審查及辦理學生投票。
三、常委會應執行學生議會大會決議。
四、常委會應針對學生議會開會前所受理之提案書進行議程討論。提案書未依規定格式及標準或相關提案連署門檻未達,常委會應以書面回覆理由退回提案人,並要求其修正。
五、常委會應審議與監督學生會所提出之預算案。
六、常委會得依法提出臨時會。
第四條【定期會議】
一、定期會議應於學生議會大會召開前兩週進行,當屆議長得依實際需要召集當屆常委會。
二、定期會議得邀請學生會各處室及評議委員會進行多方討論。
三、定期會議討論事項如下:
1.討論學生議會相關會議議程。
2.於收到學生提案連署書後進行審議。
3.討論學生議會所受理之提案審議。
4.對於學生會提出之預算案進行審議及監督。
5.施行並監督學生議會議決事項。
6.討論是否提出臨時會。
第五條【內部評鑑】
一、常委會成員於任期內出席定期會議次數應達三次以上,於任期結束後依據校規頒發幹部證書,並依校規敘獎。未達此標準者,不予敘獎及頒發幹部證書。
二、常委會成員若遭大會罷免,該名成員不予敘獎及頒發幹部證書。
三、本條未提及之行為,準用現行法或現行校規進行獎懲。
第六條【施行日期】
本規則自民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