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二條制定之。
第二條
為促進民意參與及規範議場秩序,特訂定此規則。
第三條
本會會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依本規則行之。
本會相關法令未盡之處,準用內政部公布之會議規範。
第二章 出、列席
第四條
本會會議,學生議員均應出席。
學生議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應向本會秘書處請假,或委請代理人代理出席。
前向所稱之代理人,以具臺中一中學籍者為限,並不得為當屆評議委員或學生會幹部。
第五條
本會常會,應邀請校長、學務主任、主任教官、訓育組長、會議指導老師、議案相關主管人員、學生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學生會正副會長及各處室首長列席會議。
於議案討論所必要時,議長得邀請相關師長或專家學者列席會議。
第六條
出席人有發言、提案、動議、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之權。
代理出席者,不具被選舉權。
第七條
列席人得參與本身所代表單位有關問題之發言與討論。
第三章 提案
第八條
議案之提出,應以書面向本會秘書處提出。如係法律案,應附具立法理由及條文。
臨時動議得以口頭行之。
第九條
學生議員提案,應有三人以上連署或附議。
學生會提案,應經會長簽署。
評議委員提案,應經主任委員簽署。
第十條
議案最遲應於開會前七日提出,逾時則不予列入議程。
第十一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第十二條
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提出之,並需經一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使得成立。
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依其提出之先後依次提付討論。
第四章 開會
第十三條
開會通知應按每會期開會次數,依次分別編製。
開會通知應記載會議會次、會議日期、開始時間及議程。
第十四條
開會時間已至,不足開會額數者,主席得宣佈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額時,主席應宣告延會,或改開談話會。
第十五條
談話會,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行之,但該項決議應於會後儘速通知未出席人,並須於下次正式會議,提出追認之。
第十六條
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應立即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佈散會或改開談話會,但無人提出數額問題時,會議仍照常進行。在談話會中,如已足開會額數時,應繼續進行會議。
第十七條
會議進行中,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十八條
議程所列之議案議畢,主席即宣告散會。
會議進行中,出席議員得提出散會之動議,經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不經討論,由主席逕付表決。
第十九條
學生議員發言時,應報告其班級及發言性質,對在場之問題,為贊成,為反對,為修正,或為其他有關動議。
第二十條
除下列情形外,每一學生議員就同一議題之發言,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五分鐘:
一、原提案人說明提案要旨。
二、說明審查報告之要旨。
三、出席議員均已輪流講畢。
四、經主席許可,必要時主席應詢問在場學生議員有無異議。
第二十一條
主席對於議案之討論,認為已達可付表決之程度時,得裁定停止討論。
第五章 表決
第二十二條
表決方式由主席就下列方式擇一裁定:
一、無異議表決。
二、口頭表決。
三、舉手表決。
四、起立表決。
五、投票表決。
六、點名表決。
前項第一款所列方式應重覆詢問三次,每次詢問至少間隔五秒,皆無異議方為通過。
第一項第五款所列方式,於人事相關議案應以無記名為之,其餘議案應以記名為之。
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方式,經出席代表提議,得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附議或多數贊成,即應採用。
第二十三條
表決,應就可否兩方依次行之。
用口頭方式表決,不能得到結果時,經主席裁定改用舉手或其他方式表決。
第二十四條
修正動議討論終結,應先提付表決;表決得可決時,次序在後之同一事項修正動議,無須再討論及表決。
第二十五條
出席議員對於表決結果提出異議時,經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得要求重付表決,但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六條
表決之結果,應當場報告並記錄之。
第二十七條
議案經表決通過或否決後,如因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而認為原決議案確有重加研討之必要時,得於下次會議以前提出復議,並應具備下列各款要件: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議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如原案議決時,係依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二、原議案尚未執行者。
三、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四、學生議員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第六章 會議紀錄
第二十八條
秘書處應於會議結束後十五日內公布會議紀錄。
第二十九條
會議記錄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會次及其年、月、日、起止時分。
二、開會地點。
三、出席者、請假者、缺席者、列席者之姓名、人數。
四、主席姓名。
五、記錄者姓名。
六、報告及報告者姓名、職別及報告後決定事項。
七、質詢及答覆要點。
八、議案及決議。
九、其他必要事項。
第三十條
會議記錄若出席議員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時,應以書面向秘書處提出,由議長逕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由學生議會會議通過後,經議長公布之。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第六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通過制定全文14條條文。
2.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正式公告並實施。
3.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通過修正第1、3~31條條文。
4.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