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第18條制訂之。
第二條【議案之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學生議會交付之議案,並得於每會期開始時,邀請相關學生會處室作會務報告,並備質詢。或邀請評議委員會作說明。
第二之一條【校務建議之審查】
各委員會審查常務委員會交付之校務建議案。
第三條【委員會之人數】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席次至少為十五席,最高不得超過三十席。
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三之一條【委員會參加之限制】
每一議員至少參加一個委員會,並以參加一個委員會為限。
各委員會於每學期首次會期重新組成。
高三班級學生議員為當然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委員,畢業事務監督委員會不受第一項及前項之限制。
第三之二條【委員會席次分配方式】
議員登記參加委員會之志願序,應至遲於每會期預備會議時為之。
依議員其登記志願序之大小,決定其參加委員會之順位。
登記參加委員會之議員超過法定人數限制時,依志願序抽籤定之。
每會期開議前,需確定該會期各委員會名單。
第三之三條【召集委員之選舉】
學生議會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開議會議結束前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委員會會議之主席】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之。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
召集委員對議會與對外代表該委員會。
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該委員會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第五條【會議之召集】
各委員會會議,除常會日期之外,由召集委員隨時召集之。
各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得以書面記討論之議案及理由,提請召開會議。召集委員應於收到書面後五日內召集會議。
各委員會召集委員,應於每會期共同邀請各委員會委員擬定該會期之立法計畫,並送常務委員會備查。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第六條【開會人數限制】
各委員會會議須有各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一出席,方得開會。
第七條【審議案件之程序】
各委員會審議案件,須經初步審查者,由委員若干輪流審查,必要時得由召集委員推定委員若干人審查。
第八條【列席人員之發言】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
第九條【會議公開原則】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可旁聽之。
第十條【議事之決定】
各委員會之議事,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在場不足法定人數時,不得議決。
第十之一條【議案之異議】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爭議時,主席得以表決裁示是否交付議會決議。
第十一條【審查議案後應以書面提報議會】
各委員會審查議案之經過及決議,應以書面提報議會討論,並由決議時之主席或推定一人向議會說明。
第十二條【議事錄】
各委員會會議結果,應製成議事錄,經主席簽名後印發各委員。
第十三條【聯席審查】
各委員會所議事項,有與其他委員會相關者,除由議會決定交付聯席審查外,得由召集委員報請議會決定與其他有關委員會開聯席會議。
第十三之一條【聯席會議之召集】
聯席會議,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之。
第十三之二條【聯席會議之主席】
聯席會議之主席,由主辦之委員會召集委員擔任之。
第十三之三條【指定人員紀錄聯席會議】
聯席會議之紀錄與其他事務,由主席於各委員會委員中指定若干人擔任之。
第十四條【委員會之交接】
各委員會之交接,應由召集委員於每會期開議前移交完畢。
各委員會應將資料交予秘書處整理之,且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會議記錄與相關資料。
二、當會期立法計畫與截至移交時之實施情形。
三、代辦及進行中之事項。
四、其他重要檔案、文件。
秘書處應主動提供前一會期移交資料予委員。
委員得另向秘書處請求提供其他會期移交之資料與秘書處保存之資料。
第十五條【委員會會議之依據】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會職權行使法》、《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會組織法》、《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議會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十六條【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第三條、第三之一條修正後條文自第15屆學生議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