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立法依據】
本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議會各委員會組織法》第3-3條制訂之。
第 2 條【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秘書處應於每會期議員參加常設委員會抽籤後,於七日內編定召集委員選舉人名冊,分送各該委員會委員。各委員會於名冊編定後,至遲於開議會議結束前,舉行召集委員之選舉;亦可於開議會議上進行召集委員之選舉。
前項選舉時間及地點,得由秘書處擬定,提請議會決定之。
第 3 條【選舉及召集委員之連任】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秘書處編定選舉人名冊時,各該委員會報到之全體委員為選舉人及當然候選人,每會期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4 條【選舉之方式】
召集委員之選舉,以無記名單記法票選之。但經各該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之書面同意,亦得以推選方式為之。
第 5 條【選舉之條件】
召集委員之選舉,於各委員會依法定程序開會後,方得舉行。
第 6 條【選舉之人員】
召集委員選舉之發票員、唱票員、計票員、監票員,由出席委員互推之;亦可請求秘書處協助。
第 7 條【選舉結果之公布】
票選與推選結果,應當場宣告,並通知秘書處會報議會。
第 8 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經議會通過後施行。
本辦法通過之條文,自學生議會第九屆學生議員就職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