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辦法設立之目的為落實「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法」第四章 「學生政黨之財務」之條文,欲使本高中之學生政黨其財務狀況正常且運作合理,以確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之「為保障學生自治之結社自由,及促進學生權益透過組織化的運作更有效的推展」的目標得以完成。
第二條【主管機關】
本校之學生政黨其財務報表、明細之報備受理、審查、核可、歸檔及相關問題之調查與處分皆由學生會自治部負責執行。
第三條【負責人員】
學生政黨應自行決定由一名以上黨員處理財務相關事項,並向學生會自治部登記相關負責人員的名字、班級、學號等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料以利其執行相關公務。
第二章 學生政黨之設立
第四條【財產內容】
本辦法謂為財產者,乃指學生政黨經規定之方式登記在冊之金錢與有價物品。
第五條【財產登記】
一、學生政黨內部任何之財產,其紀錄之方式皆應以可供查證之書面成冊行使。
二、學生政黨財產之記錄需將金錢與有價物品分冊記錄。
第六條【金錢登記】
一、金錢之記錄需劃分為總額、收入及支出。
二、總額之記錄以每週為基準,需包含結算時間、結算數額、結算人員署名與負責人員署名。
三、收入及支出之記錄以每筆為基準,每筆記錄需備有登記時間、登記類別、登記事由、登記數額及學生政黨指定之負責人員署名。
四、金錢登記內容之修改皆應以書面行使,且需附上含修改時間、修改事由、修改後數額、修改人員署名、負責人員署名與學生政黨內部決議人員署名之報告文書。
五、金錢登記之記錄與其修改如有相關收據者,需附於記錄與修改項目之上。
第七條【有價物品登記】
一、有價物品之記錄需劃分為消耗性物品及常備性物品。
二、消耗性物品指僅限一次性使用之消耗品,如飲食或文具相關物品。
三、常備性物品指可一再重複使用之器具,如傢俱或旗幟等物品。
四、消耗性物品之記錄以每次採購及移轉為基準,每次行為之登記應備有行為時間、行為類別、行為事由、行為對象物品、行為消耗金額、行為人員署名及指定負責人員署名,然消耗性物品之消耗不需登記在冊。
五、常備性物品之記錄以每項物品為基準,每項物品之登記應備有登記時間、物品名稱、獲取金額及指定負責人員署名,且於報廢時需附上包含報廢時間、報廢事由、報廢人員署名、指定負責人員署名及學生政黨內部決議人員署名之報告文書。
六、有價物品登記內容之修改皆應以書面行使,且需附上含修改時間、修改事由、修改內容、修改人員署名、負責人員署名及學生政黨內部決議人員署名之報告文書。
第三章 學生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八條【財務運作內容】
本章所謂「財務運作」指稱學生政黨為執行選舉事務、理念宣傳等政黨相關事務及維持政黨日常運作之對財產內容的處置行為。
第九條【政黨營利禁止】
一、本條謂為「營利」者,指學生政黨以其名義發售物品及服務獲取額外收入。
二、為免學生政黨因以營利而致使本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目的」之內容遭受阻礙,本校之學生政黨不得從事營利事業,無論收益數額、行為方式與理由。
三、然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法」第四章 「學生政黨之財務」第十七條「學生政黨不得經營營利事業,但為宣揚其理念之新聞紙、雜誌及圖書等出版事業,不在此限」,故如發行報章雜誌等以思想宣傳為目的之行為,無論是否收益皆不以營利論處。
四、若學生政黨有從事營利之嫌疑,得通報主管機關由其審理,如確有其事則要求從事之政黨限期一個月內全額奉還交易者。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第十條【收取費用之規範】
一、學生政黨向黨員收取之費用得分為「日常黨費」及「特殊黨費」。
二、日常黨費之收取由黨員大會訂立其收費週期及收費金額,經黨員大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實施。其收取費用處置辦法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三、特殊黨費之收取僅限於政黨欲執行選舉、文宣等相關事務而財產不能支付時,由黨員大會審查其名目及收費金額,並由黨員大會法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實施。其收取費用處置辦法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
四、如學生政黨收取費用之行為未符合本條規定,經具學聯會會員身分者告知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有異狀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是否符合本條之規範,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勒令限期三禮拜內補齊條件或全額歸還不當收取費用。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第十一條【收取物品之規範】
一、學生政黨得向黨內特地人員或全體黨員收取黨務相關之物品。
二、對特定人員收取物品時需經當事人同意,且由黨員大會法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實施。
三、對全體黨員收取物品需經由全體黨員署名同意,若有任何人員反對則不得施行。
四、如學生政黨收取物品之行為未符合本條規定,經具學聯會會員身分者告知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有異狀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是否符合本條之規範,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勒令限期三禮拜內補齊條件或全數歸還不當收取物品。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第十二條【財務運作之規範】
一、學生政黨收入或支出金額低於兩千元時由政黨專門負責之機關負責審理及實施。
二、學生政黨收入或支出金額超過兩千元時由得能代表黨員之機關會負責審理,且非經出席代表二分之一同意者,不得施行。
三、學生政黨移轉購入金額一千元以下之有價物品時由可代表黨員指定之機關負責審理及實施。
四、學生政黨移轉購入金額超過一千元之有價物品時由可代表黨員之組織負責審理,且非經法定代表二分之一同意者,不得施行。
五、如學生政黨財務運作未符合本條規定,經具學聯會會員身分者告知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有異狀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是否符合本條之規範,不符者由主管機關勒令限期三禮拜內補齊條件或全數歸還取消行為並由違法人員負責。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第四章 財務管理
第十三條【財務管理內容】
本章謂為「財務管理」者,乃指稱學生會自治部對學生政黨之財產登記及財務運作所作出的審查、管理及處分。
第十四條【報備受理】
一、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得於每學年最遲倒數四週前,最早每學年倒數六週前開始受理報備。
二、學生政黨每次需向主管機關報備左列之文件:
(一)金錢登記名冊。
(二)有價物品登記名冊。
(三)費用收取、物品收取及其運用之報告及決議人員署名文件。
三、未報備者由學生會自治部以解散程序處理。
第十五條【審查、核可及歸檔】
一、本辦法所稱之主管機關,得於收到報備文件之兩週內完成審查。
二、前項所謂之「審查」,意指核對各文件於格式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及登記之金錢與有價物品和運用文書是否有帳目不符的事實。
三、經主管機關審查而無誤者,視為其當學年之財務報告為已受核可。
四、受核可之學生政黨其每學年之財務報告應由主管機關備份以供查證。
第十六條【問題之調查及處分】
一、如學生政黨有行為未符合本辦法規定,經具學聯會會員身分者告知主管機關,或經主管機關主動發現有異狀者,由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範。
二、主管機關調查問題時得要求學生政黨出示相關文件之正本或影本及詢問相關人員。
三、相關調查之資訊、進度及結果皆需於學生議會常會由學生會自治部相關人員向全校學生代表報告。
四、學生政黨之財產登記有誤則要求該學生政黨限期兩週進行更正或補齊。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五、學生政黨之財務相關決議文書有誤則要求該學生政黨限期兩週進行更正或補齊。不依從行為者,經評議委員會查證後得由學生會自治部勒令解散。
六、其他財務相關處分由本辦法之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第十七條【解散後剩餘黨產處分】
解散後剩餘之黨產由黨員大會決議辦理。
第十八條【救濟】
一、因本辦法規定而被解散之學生政黨,若有認為主管機關審理有誤或不正當者,得由其原負責人於解散後兩週內提交評議委員會以供再審。
二、若經評議委員會再審而為無違本辦法者,得以恢復其學生政黨。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實施日期】
本法公佈後即施行。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九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19條。
2.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第十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二、三、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六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