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
本辦法設立之目的為使欲成立之學生政黨於校園擁有一定程度之存在,並使學生政黨運作失當時解散,以使「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之「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的目標得以獲得保障,並落實「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之「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之要求。
第二條【學生政黨】
一、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之內容,學生政黨乃指「以共同理念,維護自由民主秩序,協助形成會員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本會選舉之團體」之學生組織。
二、學生政黨於校內其地位同學生社團,一併享有租借場地及借用校園資源等相關權利,惟不得同學生社團申請政黨辦公室。
第三條【主管機關】
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法」第一章「總則」第二條「主管機關為學生會自治部」,由學生會自治部處理學生政黨成立之申請,並由其負責日常相關運作之管理及相關問題通報之受理與審理。
第二章 成立申請
第四條【申請人資格】
一、欲申請學生政黨者,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一章 「總則」第三條之規定,應於申請時具有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臺中一中)之學籍。
二、為確保前項規定之落實,學生會自治部得要求申請人於申請時一併出示學生證。
第五條【申請要件】
一、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二章「政黨之設立」第七條之規定,學生政黨之申請應由申請人發起政黨成立大會,其應有五位以上黨員參與,並應於其召開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於召開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七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二、政黨負責人及黨員須具有臺中一中之學藉。
三、為確保前項規定之落實,學生會自治部得要求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於登記時一併出示學生證。
第六條【登記格式】
申請人登記時應填寫左列之內容:
(一)學生政黨之名稱。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姓名、年級及班別等能確認當事人身分之資訊。
(三)申請之學生政黨其宗旨。
第七條【成立要件】
一、學生政黨之成立需於登記後五天內符合左列條件,學生會自治部方可予以受理:
(一)學生政黨之名稱及黨徽。
(二)黨員名冊。其中需備妥七名以上黨員之姓名、學號或班級等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訊。
(三)財產名冊。
(四)學生政黨之組織章程。其格式依本辦法之規定。
二、限期內不合規定者,得取消其登記並對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處以二學期不得再行申請登記之處分。
第八條【成立受理】
學生政黨之申請於限期內符合前項要件者,學生會自治部應予以成立並備份相關資料以供日後查證。
第九條【禁止過度審查】
一、主管機關僅能對申請要件、成立要件及其他本辦法有規定之條件作是否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於格式上的審查,不得對其他本辦法未規定條件進行調查。
二、若主管機關以進行前項所謂不當調查為由,向學生政黨申請人等要求相關文件時,申請人可拒絕其要求並不負任何責任。
三、學生政黨因本條之不當調查而遭受權利上的損害者,得向評議委員會提出再審之要求。
第十條【爭議避免】
一、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二章「政黨之設立」之第八條之內容,為避免學生政黨因政黨之名稱而致使於校園或社會引起爭議,特定此條以為規定。
二、學生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左列之情形:
(一)與申請當時存在之學生政黨於名稱或簡稱上相同或極度類似致使無法辨別者。
(二)與申請當時存在之政府機關或社會上之營利事業於名稱或簡稱上相同或極度類似致使無法辨別其關係存有與否者。
(三)與社會上曾存在之極具爭議組織於名稱或簡稱上相同或極度類似致使無法辨別者。
(四)其名稱或簡稱因本身之組成字元而產生不當含意者。
第十一條【一般成立失敗】
學生政黨之成立申請經主管機關裁定不受理,且事後未向評議委員會申請再審或申請後裁定維持現狀者,視同一般成立失敗,申請當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於之後一學期內不得再行學生政黨之申請。
第十二條【學生政黨章程內容】
一、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三章 「學生政黨之組織及活動」第十四條之規定,學生政黨之章程應詳載左列之內容:
(一)學生政黨之全稱。若有任何簡稱或縮寫者,應載列於章程
(二)學生政黨之黨徽與黨旗其格式。若有圖檔者,應於附錄中表列
(三)學生政黨之成立宗旨。即政黨成立所欲達成之目的與理念
(四)學生政黨之各部會組織架構以及其中各部人員相關權力與責任義務。
(五)學生政黨其黨員入黨、退黨、守則、除名與救濟之程序與內容。
(六)學生政黨其黨員於政黨內所具有之權利於作為黨員應盡之義務。
(七)學生政黨對外負責人以及各部人員之職稱、人數名額、產生方式、任期、解任與應為事項。
(八)學生政黨其黨員大會召集之條件、架構與議事程序。
(九)學生政黨其黨員代表之法定人數名額、開會應出席人數、產生方式、任期、解任與權力和應為事項。
(十)學生政黨其章程內容修改、凍結與廢止之相關程序。
(十一)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二)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二、前項之負責人員選任與更動及章程相關行為應交付黨員大會作議決。
三、學生政黨負責人員選任與更動等相關人員應於黨員大會獲得法定大會人數過半同意方得行之。
四、學生政黨章程相關行為應於黨員大會獲得法定大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後方得實施行為。
第三章 日常運作管制
第十三條【日常運作管制內容】
本章所謂之「日常運作」係指學生政黨為達成其目的而為之通常行為。「管制」則指稱其「日常運作」是否合乎本章條目所規範的內容。
第十四條【黨員相關規範】
一、本辦法所謂的「黨員」係指於黨員名冊上有詳細資訊刊載之本校學生。
二、為確保前項對規範之落實,學生政黨應於每學期上交黨員名冊至主管機關。
三、本校學生可自由加入一個或複數學生政黨,他人不得強制要求加入政黨,然對他人之加入要求有拒絕權,且可於政黨章程有規定之情況下可強制除名黨員。
四、前項除名之規定需在黨員犯下諸如侮辱、傷害他人等違法校規或法律及其他足以損害黨譽或黨團運作之行為時,方得行使。
五、學生政黨對黨員身分所做之處分有違自身章程,或相關章程內容有違前項之範疇而致使當事人遭受不合理之處分時,當事人得向評議委員會申請恢復身分。
第十五條【黨員大會相關規範】
一、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三章「學生政黨之組織及活動」第十五條之內容「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又因學生政黨成立之目的為促進學生自治事宜,故黨員大會有其存在之必要。
二、前項所謂「黨員大會」者,係指學生政黨全體依其章程規定,從全體黨員中選取足以代表之人員為代表,並由代表進行政黨章程中規定審議事項之組織。
三、前項所謂「審議事項」需包括本辦法特別規定之事項。且其通過與否判斷之標準亦由本辦法規定。
四、學生政黨其黨員皆有被選舉為黨員代表之權利,政黨不得否定其提名。惟黨員行為有違本校校規或社會上存有之法律,可予以否決。
五、黨員大會之代表於大會上有發言於政黨章程之豁免權,政黨不得以條文限制。惟當發言有違社會法律時予以禁止。
六、黨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
第十六條【政黨組織規範】
一、學生政黨負責人於章程上應有載列其名稱、選舉方式、職權等等細部資料,並於黨員名冊上特別記載。
二、學生政黨應設有左列之機關或負責人:
(一)負責應對入黨申請之接受、報告與記錄結果或整理黨員名冊之機關或負責人。
(二)處理處理財務相關事項之機關及負責人。
(三)負責處理政黨章程與本校章程之解釋、黨員違規事項審理及救濟窗口之擔任的機關及負責人。
三、學生政黨其黨員皆有擔任政黨組織幹部之權利,政黨不得否定其提名。惟黨員行為有違本校校規或社會上存有之法律,可予以否決。
四、學生政黨之幹部可於黨員大會中列席,惟須由黨員大會主席人員邀約為被質詢人員、特定事項指定報告人及進行日常政務報告方可正式發言,及受本辦法對黨員代表之權利保護。
第四章 解散與救濟
第十七條【解散與救濟】
一、「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政黨法」第六章 「罰則」第三十一條「學生政黨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強制解散該學生政黨」,是以當學生政黨其各階段行為有違本辦法或其他與本辦法不衝突而同樣管理政黨之法規時,學生會自治部得解散之。
二、前項之解散,主管機關應進行調查並統整成報告文書向全校公開,且由自治部部長於學生議會公告。解散後亦同。
三、學生政黨得自行決定解散,惟須有法定大會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實施。解散後報告進程同本條之二項,且主管機關應於解散宣告後三十日內註銷登記。
四、第一項之解散與第二項之調查有違相關法令者,得由受害當事人向評議委員會申請再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實行】
本法自公布日起實施。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學生會發布公布全文18條條文。
2.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第三十屆學生會會長公布修正全文4條。
3.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第三十屆學生會會長公布修正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