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職權行使法》第九條所規定之評議委員會議按本規則辦理。
第二條
評議委員會議應出席人員如下:
一、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二、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
評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為召集人。主任委員未出席視同無召集人,會議不得進行。但如為主任委員授權副主任委員召集並出席則不在此限。
評議委員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之。無主席不得開會。
第三條
評議委員會議應有前條第一項之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未達二分之一則應延期。
前項所稱之延期應於三十日內再次召開。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提出評議委員會議議決之:
一、依法須提出至評議委員會議議決之事項。
二、涉及評議委員共同關係之事項。
三、其他主任委員認為有討論必要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評議委員會議議案經討論後,由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做成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前項所稱之表決動議應以出席者舉手表決為之,由主席為執行人,並由主席做成最終決議。
第六條
評議委員會議應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
第七條
評議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事項編制之:
一、報告事項。
二、討論事項。
三、臨時動議。
第八條
各項議案得透過以下方式提出,並送交主任委員編製議程:
一、由評議委員會成員提出。
性質重要或具時間性不及列入議程之議案,得經主任委員同意後編列臨時議程。
第九條
出席人員於議程所列議案處理完竣後,經主席許可,得提出臨時動議。
列席人員經主席許可亦得提出建議事項。
第十條
諮詢委員得列席評議委員會議。
經主任委員邀請之有關人員得列席評議委員會議。
第十一條
評議委員會議應錄音或錄影,並予以公告。
若會議內容有不宜公告部分,得經剪輯去除後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其他本規則未詳列之事項,準用我國行政院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評議委員會議通過並發布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