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依《臺中第一高級中學學生自治聯合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三十二條制定之。
第 2 條
評議委員會行使章程及法律所賦予之職權。
第 3 條
評議委員會設評議委員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其中各年級評議委員不得少於一人。
評議委員會設正、副主任委員各一人,任期一學年,於每學期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由學生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惟符合本法第八條之情形者,不受前項之時間限制。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滿後,為評議委員。其餘評議委員由學生會長提名,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之。
第 4 條
評議委員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評議委員之任期無限制,非經學生議會彈劾,不得將其免職。
經學生議會彈劾者,自被彈劾之日起解職,其彈劾之程序,應以法律定之。
第 5 條
評議委員會設章程法庭。
章程法庭審理下列案件:
一、解釋章程之案件。
二、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之案件。
三、審理正副會長及學生會各部會首長彈劾之案件。
四、機關爭議之案件。
第 6 條
評議委員會設一般法庭。
一般法庭分為初審法庭及上訴法庭,採二級二審制。
一般法庭負責審理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所有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所有法律管轄非訟案件。
第 7 條
評議委員會審理案件之規程,另以法律定之。
評議委員會所設之法庭之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評議委員會另以辦法公告定之。
第 8 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及對外代表本會。
主任委員不能視事時,由副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不能視事,則由資深評議委員代行其職權,資同由年長者優先代行其職權;代行期間至不能視事事由終結為止。
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若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同時出缺,則由資深評議委員代理之,資同由年長者優先代理;代理期間至學生議會同意繼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止。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或其他評議委員出缺時,學生會長應於學生議會下次常會結束前提名人選,經學生議會同意任命。
第二章 評議委員會議
第 9 條
主任委員為處理司法事務之分配、研商重要事項,得召開評議委員會議,由評議委員組成之。
第 10 條
評議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會議主席;其因故不能執行此項職務時,依序由副主任委員、資深評議委員執行之,資同由年長者執行之。
評議委員會議之決議應經評議委員現有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評議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會議主席。
第三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第 11 條
主任委員監督各評議委員。
被監督之人員有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得加以警告。
第 12 條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項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得經評議委員會議決議,向學生議會申請提出彈劾案。
第 13 條
本章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
第四章 秘書處
第 14 條
評議委員會設秘書處,置秘書至多十人,其中一人為秘書長,秘書長由主任委員提名,經評議委員會議同意任命之。
秘書任期無限制;秘書長任期一學年,任期屆滿後為秘書。
秘書長如缺位或不能視事時,由主任委員任命秘書代理之,代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一項之秘書不得兼任評議委員會秘書處各職位以外之學聯會任何職務。
秘書長應於議會備詢,其備詢方式由評議委員會及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共商後以命令定之。
第 15 條
秘書分為行政秘書與書記秘書;行政秘書由秘書長任命之,書記秘書由秘書長提請主任委員任命之。
行政秘書得轉任書記秘書,轉任之程序準用任命書記秘書之程序。
秘書得經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提請評議委員會議同意後解職之。
第 16 條
秘書長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事項。
二、評議委員會議之議事事項。
三、司法概算之籌編及查核事項。
四、協助決算審核與編製事項。
五、出納、會計事務管理。
六、司法業務綜合協調、規劃事項。
七、得執行書記官工作。
第 17 條
行政秘書掌理書記官工作以外,由主委交辦之司法行政工作。
書記秘書掌理書記官工作,可兼任行政秘書職務。
第 18 條
遇無人擔任評議委員會秘書,得由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代行其職權,並得指派評議委員協助之。
第五章 附則
第 1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通過修正之實施,由評議委員會於其相關配套修法完成後,公布一部或全部之實施。未公告實施前,照原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 114 年 4 月 9 日通過修正之實施,第十九條自公布日實施,第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於一百一十四學年度起實施,第十四條第五項於該項所指之命令完成修訂後實施。未實施前,照原規定。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第七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26條條文
2.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法規名稱及第3、10、15、26條;並增列第27~34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第十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3、7條。
4.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一~十四條,施行日期由評議委員會訂之。
5. 評議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中一中評委會字第1090008號公告全文自公告日起施行。
6. 中華民國114年04月09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增列第四章第14-18條條文。
7.中華民國114年05月20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