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閱覽、抄錄、攝影、重置或複製評議委員會資訊而產生之成本,以實支數額收取費用。
第三條
重製或複製評議委員會資訊,如另當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四條
申請評議委員會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評議委員會議審議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得免徵或減徵費用。
其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由評議委員會議議決者,由主任委員裁定之;如並不能由主任委員裁定者,依序由副主任委員、資深評議委員裁定之,資同由年長者裁定之。
第五條
申請之評議委員會資訊屬我國《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所定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資料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第六條
本細則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七條
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資訊收費標準。
第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