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法適用範圍】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與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學聯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二條【預算編列之限制】
學聯會賸餘款應足供下一預算期間之基本行政庶務支出。
第三條【概算、預算案、法定預算之定義】
各機關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
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
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由各機關依法分配實施之計畫,稱分配預算。
第四條【名詞之定義】
稱各機關者,謂下列機關:
一、學生議會。
二、學生會。
三、評議委員會。
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前項本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法律定之。
第五條【經費之定義與種類】
稱經費者,為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款項。經費按其得支用期間分下列三種:
一、期間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之用。
三、法定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於法律存續期間按預算期間支用。
法定預算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以法律為之。
第六條【期入與期出之定義】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前一預算期間決算賸餘之移用。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期入、期出之差短,以前預一算期間決算賸餘撥補之。
第七條【期出、期入預算之種類】
期入預算分為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
一、資本收入:減少資產及收回投資,為資本收入。
二、經常收入:非屬於資本收入者,屬經常收入。
期出預算,按其支出性質分為資本支出與經常支出:
一、資本支出: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且其使用期限長達於一年以上者,為資本支出。
二、經常支出:非屬於資本支出者,屬經常支出。
第八條【辦理預算期次】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第九條【預算年度定義】
預算年度於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下一預算年度前一日終了,以本會學生會之當屆屆次為其年度名稱。
預算年度分為二期間。
一、第一期間:每年八月一日開始,至隔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期間:第一期間結束後一日至次一預算年度開始前一日止。
前項之預算,以維持行政庶務支出為原則編列。
第十條【期入、期出之時間劃分】
本會期入之預算時間劃分如下:
一、期入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繳納期限者,歸入繳納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入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繳納期限者,歸入該收取權利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本會期出之預算時間劃分如下:
一、期出科目有明定所屬時期者,歸入該時期所屬之期間。
二、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而定有支付期限者,歸入支付期開始日所屬之期間。
三、期出科目未明定所屬時期及支付期限者,歸入該支付義務發生日所屬之期間。
第十一條【預算之種類與定義】
預算分為總預算、機關預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稱總預算者,謂每一預算期間內各機關預算之彙總,為總預算。
稱機關預算者,謂各機關之個別預算。
稱單位預算者,謂機關預算內,機關單位之預算。
稱附屬單位預算者,謂機關單位以下,各工作小組之預算。
未依組織法令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十二條【預備金】
各機關得於機關預算中設定預備金,其數額不得超過機關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八。
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總預算之彙編】
總預算期間收入、期間支出應以各機關預算之期間收入、期間支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本會預算之編列,應依各機關區分之。
總預算書應編制綜計表、主要表、附屬表及參考表:
一、綜計表:包括部門及單位期間收入及期間支出之總額。
二、主要表:包括各單位學期計畫之總額,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
三、附屬表:包括各學期計畫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
四、參考表:包括前期辦理保留之應收付款、跨期預算、特別預算及第十七條所定參考資料。
第十四條【預算外處分之禁止】
各機關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本會會庫、處分本會資產、以本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支出,學生會應依民法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返還。
第十五條【舉債之禁止】
各機關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十六條【出納、會計人員分立原則】
學生會之財政部應設出納及會計人員,且不得相互兼任。
違反前項,除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外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項目,學生會不得動支會庫。
第二章 預算之籌劃及擬編
第十七條【應送之參考資料】
總預算案之提出,應附送下列參考資料,學生議會始得審議:
一、學生會長選舉時之政見。
二、學生會擬定之施政方針。
三、行政計畫之企劃書。
四、學生會上一年度同一預算期間之法定預算書、法定決算書。
五、學生會上一預算期間之法定決算書。
六、學生會資產清冊。
七、行政計畫之成本效益評估。
八、學生會預算科目核銷標準。
前項第七款之參考資料,經學生議會之常務委員會與財務委員會同意者得免送。
第十八條【統計報告之編制及公開】
學生會應編制關於會費支出之報告。
第十九條【施政方針之訂定】
新任學生會會長應於就任後十日內擬定第一期間之施政方針;於當年之十二月一日前擬定第二期間之施政方針。
第二十條【學生會概算之擬具】
學生會各部會遵照施政方針,擬定各部之行政計畫與期入、期出概算,呈學生會長,經行政會議通過,轉送學生會之財政部。
前項行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個期間者,應附具全部計畫。
第二十一條【學生議會概算擬定】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常務委員會同意,轉送學生會之財政部。
前項概算責任歸屬於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及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司法概算擬定】
評議委員會得獨立編列司法概算。
評議委員會之概算由主任委員擬具,經評議委員會議決議,轉送學生會之財政部。
前項概算責任歸屬於主任委員。
第二十三條【各機關概算之彙核】
財政部就各機關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學聯會總預算案。
學聯會總預算案,得不經一讀程序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邀請財務委員會聯席審查,並視同已於大會中提出。
第二十四條【總預算案提出方式與期限】
學聯會總預算案,由學生會之財政部長背書,附送參考資料,呈學生會長簽核後提出。
總預算案應於每預算期間第十五日前提出。未於期限內提出,當預算期間除基本行政庶務外,不得新增計畫。
前項期限得經大會同意延長之。
第二十四條之一【學生會未提總預算案時之處理方式】
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於每預算期間第十五日前未收到學生會提出之總預算案時,應函請評議委員會於文到後十日內提供評議委員會之概算,並與學生議會之概算編成總預算案,依本法程序審議之。
前項審議有關學生會預算時,應參照前一預算年度同期間之法定預算書審議。
第二十四條之二【學生會未提總預算案時之處理方式】
前條程序之啟動,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應會同評議委員會依前一期間決算書清點學生會有價財產,並移交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及財政委員會組成之聯席委員會代行財政部職權,財政部並應暫時裁撤。
前項之移交及裁撤,時限至該預算期間結束止,後應移交回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法定預算書之分送】
學生議會秘書處應將通過二讀之法定預算書送達學生會之財政部。
學生會之財政部應將法定預算書,連同所附之參考資料彙整,分送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會常務委員、學生議會秘書長、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各一份。
前項之法定預算書應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章 預算之審議與成立
第二十六條【審議、審查程序】
學生會總預算之審議應經二讀程序。
常務委員會與財務委員會,應於聯席審查完畢後十日內,將該期間之總預算案送還於學生議會。
前項之送還,常務委員會與財務委員會應推派一人,報告審查結果。
第二十六之一條【審議時之列席義務】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學生會長、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及機關單位負責人應列席。
常務委員會或各委員會審議總預算案時,各機關首長應依邀請列席、被詢及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或拖延。
前項審議總預算案者,所提審查報告不足或不清者,學生議會得請各機關主管或機關單位負責人補充說明。
第二十七條【審議時應報告事項】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由學生會長、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列席,分別報告施政計畫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二十八條【預算案之審議方法】
預算案之審議審查,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下期保留經費為原則。
第二十九條【法定預算之附加條件或期限】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
前項條件與期限,應與預算審議相關且得客觀確定。
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須同總預算案經二讀程序後,方生效力。
第二十九之一條【法定預算之附加決議】
學生議會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學生會各該單位參照辦理。
第二十九之二條【總預算案未經通過之處理】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不能於各預算期間開始後十四日內完成,直至該期間總預算案通過前,各機關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實際發生數,核實收入。
二、選舉及基本行政庶務支出得依前兩年度相當之計畫及科目,動支五成經費,當年度新增之計畫不得動支,但經學生議會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 預算之執行
第三十條【經費之禁止流用】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機關單位、各計畫或業務預算科目、各摘要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第三十一條【預備金之動支與其程序】
各機關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得依法定程序動支預備金。
各機關預備金之動支,應依下列程序:
一、學生會:各機關單位首長報請會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二、學生議會:經常務委員會通過,由學生議會議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三、評議委員會:經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簽核後方得動支。
第三十二條【以前預算期間期入應收款與期出應付款】
一預算期間結束後,各機關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一預算期間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轉入下一期間列為以前一預算期間應付款。
第三十三條【轉入下一預算期間之期出應付款之報請會長核定期限】
轉入下一期間之應付款,應於該預算期間結束後五日內,由相關單位負責人呈轉學生會會長核定。
前項規定,應分別通知學生議會及學生會之財政部長。
第三十四條【繼續經費按期間分配額之轉入支用】
繼續經費之按期間分配額,在預算期間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一期間支用之。
第三十五條【派員調查】
學生會之財政部長對於學生會之各機關單位執行預算之情形,得視事實需要,主動調查之。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五章 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
第三十七條【追加預算──特別事由】
各機關單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法明文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
二、依法增設、裁撤單位時。
三、所辦理作業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法定預算時。
四、其他依法明文應補列追加預算。
前項各款追加期出預算之經費,應由財政部籌劃財源平衡之。
第三十八條【追加追減預算──法定期入短收】
法定期入有特別短收之情勢,應由學生會之財政部籌劃抵補,並由學生會長提出追加、追減預算調整之。
第三十九條【一般特別預算】
學生會長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預算通過二讀後,另提出特別預算。
第三十九之一條【特別預算之限制】
一預算期間之特別預算總合,不得高於當年本會總預算之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條【併入決算】
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執行期間結束之總決算。
第四十一條【準用】
追加預算、追減預算、特別預算,準用本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六章 審計
第四十二條【審計機關之組織及職權】
學生議會設審計處,置審計人員至多7 人。
審計處職權如下:
一、監督預算之執行。
二、核定收支命令。
三、審核財政收支。
四、稽查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行為。
五、考核財務效能。
六、核定財務責任。
七、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
八、審計處人員超越黨派,依法獨立行使其職權,不受干涉。
學生議會之審計處之設置辦法,另定之。
第四十三條【審計處之監督】
審計處之監督單位為學生議會。
學生議會認審計處行使職權有所缺失得經決議由財務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前項決議內容應限於有所缺失之個案。
若因審計人員無法產生,以致審計處職權無法行使時,應由財務委員會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審計人員之產生及任期】
審計人員之產生及任期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議會職權行使法》之相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副審計長】
審計長得自行提名一人為副審計長,當審計長出缺時,應由副審計長接替。
第四十六條【會庫支出之核簽】
會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非送經審計處核簽,會庫不得付款。
審計處核簽會庫支撥經費款項之書據、憑單或公庫支票,發現與預算或有關法令不符時,應拒簽之。
前項之核簽或拒簽,除有調查必要或不得已事由外,自收受之日起,至遲不得逾十個工作日。為本會報帳系統電子化時,至遲不得於五個工作日。
各部門應於取得單據後十個工作日內製成支出憑單,送審計處核簽。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逾期,審計處應拒簽之。
第四十七條【審計人員之調查權】
審計處人員為行使職權,向各單位要求提供資料,各該單位負責人不得隱匿或拒絕。
審計處人員為調查所需得暫不核簽各項單據,調查時間至多十個工作日。調查時間經財務委員會同意延長之,每次同意至多延長十個工作日。
第四十八條【預算不當使用處置】
審計處人員對於各部門違背預算或有關法令之不當支出,得事前拒簽或事後經財務委員會同意剔除並追繳之,決定做成後應通知各機關。
各機關對於審計處之決定不服時,應於十日內向學生議會提出覆議。其逾期者,不予覆議。
第四十九條【審計報告】
審計處應對於各機關預算執行狀況及效能於決算審查時向學生議會提出審計報告。
第五十條【審計錯誤之事後補正】
審計處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一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再審查應通知前次審查之預算執行人,限期十個工作日內答覆。逾十個工作日答覆,審計處得逕行決定。
第五十一條【審計法之準用】
本法就審計部分未定部分,經財務委員會同意,準用中華民國《審計法》。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期出、期入之增減應指明彌補資金來源】
學生議員提出法律案大幅增加期出或減少期入達該屆次法定預算百分之十者,應先徵詢學生會之意見,指明抵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提案修正其他法律。
第五十三條【違法之處理】
凡本會會員違反本法相關規定,致使本會遭受財務損失者,學生會長應責成財政部長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據,要求其返還。
凡致使學生會遭受財務損失者,學生會長得向中華民國司法檢察有關機關,對其提出必要之法律行為,以維護學生會利益。
第五十四條【預算書表格式之決定】
預算書表格式,由學生會之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五條【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事項性質】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事項之性質。
期入及期出預算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學生會之財政部以細則定之。
第五十六條【總預算書之保留】
每一預算期間總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
總預算書一式二份,由會長簽名後分由學生會財政部及學生議會秘書處保管,並於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五十七條【資產清冊之保留】
學生會之財政部應於每一預算期間開始與結束時製作學生會資產清冊。
每一預算期間資產清冊應至少保留三年。
第五十八條【資產清冊格式】
資產清冊格式,由學生會之財政部定之。
第五十九條【預算公布之方式】
總預算經二讀通過後,學生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張貼於學生會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上。
二、張貼於學生議會官方臉書粉絲專頁上。
三、以書面張貼於敬業樓穿堂布告欄看板。
特別預算及追加預算之公布,學生會至少應以前項第一款方式為之。
第六十條【本法之準用】
本法有未竟事宜者,經學生議會同意,準用中華民國《預算法》。
第六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延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61條條文。
2.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九條並增訂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二十四條之二。
3.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九條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