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會員參與本會活動之權利,及提供會員合理之保障,使學生會辦理活動有所憑,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活動定義】
本法所稱活動專指學生會及其常設部門所舉辦之活動。獨立部門所舉辦之活動,若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不受本法限制;若無特別規定者,本法準用之。
第三條 【活動性質】
本會辦理下列性質活動:
一、競賽、評比性質之活動。
二、講座、表演性質之活動。
三、徵稿性質之活動。
四、其他。
第四條 【活動辦法】
各性質活動公告通知,依下列之規定:
一、學生會辦理競賽、評比性質類之活動須公布活動簡章,活動簡章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加資格及限制。
(三)報名費、報名方式及報名截止時間。
(四)賽制、活動規則及注意事項。
(五)評分或評比規定。
(六)晉級、優勝產生方法。
(七)活動評審、裁判或遴選委員產生方法。
(八)優勝獎賞或獎勵辦法。
(九)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十)其他該活動應列出之注意事項。
二、學生會辦理講座、表演性質類之活動須公布活動公告,活動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及地點。
(二)講座主題或表演內容。
(三)講者、講師或表演者及其簡介。
(四)活動進行方式。
(五)參加或購票之費用。參加或購票之方式及說明;退、換票之方式及說明。
(六)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七)其他該講座或表演應列出之注意事項。
(八)外校人士參與之相關規定。
三、學生會辦理徵稿性質類之活動須公布徵稿辦法,徵稿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徵稿主題。
(二)投稿單位限制。
(三)徵稿類別及其尺寸、材質、形式。
(四)徵稿樣式及其類別。
(五)稿件色彩限制。
(六)稿件尺寸限制。
(七)稿件繳交方式。
(八)稿件繳交截止時間。
(九)評選辦法。
(十)評選委員或代表產生方法。
(十一)評選時間。
(十二)徵稿獎勵。
(十三)著作權之歸屬。
(十四)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十五)其他該徵稿應列出之注意事項。
前項活動簡章,應蓋學生會會章及學生會該活動負責部門之部章。
第五條 【活動負責人】
本會活動由會長指派學生會成員總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若干人,其中一人為該活動負責部門之部長。活動負責部門之部長對活動之辦理受學生議會之監督,學生議員有知曉各活動辦理情形之權力及義務。
第六條 【企劃書審查】
本會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予學生議會備查。
學生議會外務及活動委員會得邀請該活動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會議,就前項之活動企劃書進行說明。
第七條 【活動經費審查】
學生會應提交收支表、收支明細表、預算表、決算表或預決算表給與議會審查,其表件形式由負責部會視情形提交。
第八條 【會員權益】
本會活動若使用上課或午休時間,應提供參與會員公假之核銷與證明。
第九條【活動實施辦法】
各活動得視其辦理情形,由學生會長招集相關部會訂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