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法源】
為落實學生自治,依據我國《高級中等教育法》及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意旨特設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會,以規範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組織及職權行使。
本會對外簡稱臺中一中學代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組成】
本會係由學生會、學生議會、評議委員會代表組成,並分為當然代表及一般代表。
學生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代表為一般代表。
一般代表之產生另以法律訂定之。
第三條【代表獨立】
本會不受學聯會各級組織管轄,惟應受學生議會監督。
第四條【組織】
本會置主席一人,以學生會會長為當然主席,主席對外代表本會。
本會置副主席一人,以學生議會議長為當然副主席,副主席襄助主席處理公務,並於主席無法視事時代行其職權。
第五條【一般代表】
本會置一般代表十六名,分類如下:
一、學生會一般代表六名。
二、學生議會一般代表七名。
三、評議委員會一般代表三名。
第六條【職權】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具有代表學生於本校校務會議發言、提案、表決及其他依法賦予之權利。
第七條【學生提案】
本會主席應於校務會議三十日前公開徵求本會會員之提案,並送交會前會討論。
學生會學權部應協助主席為前項之公開徵求,主席得令學權部長列席會前會說明提案。
學生之提案學權部不得逕行刪減,僅得加註意見。
第八條【學代義務】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有搜集全校學生意見、於校務會議傳達學生意見及將校務會議內容對外說明之義務。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有出席校務會議、校務會議會前會及校務會議有關會議之義務。
第九條【監督】
本會受學生議會監督,校務會議時任本會主席者應列席校務會議結束後最近一次常會報告。
學生代表應列席校務會議結束後最近一次常會之質詢會並受議員質詢,具學生議員身份者不在此限。
本條所稱之質詢,其範圍應以學生代表之職權行使為限。
第十條【會前會】
主席應於校務會議開會一週前召集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召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會前會。
學生會秘書處應派人列席,協助主席處理會議工作並擔任會議記錄。
會前會應就下列事項進行討論,並於校務會議前公告會議記錄:
一、各代表出席之狀況及應處裡之方式。
二、學生代表之提案。
三、學生之提案。
四、其他於會議上提出討論之事項。
第十一條【任期】
當然代表,任期與其原職務任期相同。
一般代表任期自議長報告大會始至翌學年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一次常會止。
第十二條【辭職】
一般代表之辭職,應於校務會議二十天前向主席提出,並送交學生議會備查,視為缺額。
第十三條【缺額之補提名】
如遇代表不足法定總額,主席應提名缺額人數之本校學生任一般代表,經學生代表現有總額三分之二同意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代表權轉移】
當然代表於同一會期間任期結束者,應轉讓其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資格於接任之當然代表。
一般代表辭職者,應轉讓其校務會議學生代表資格於經前條產生之一般代表。
前二項所稱之轉讓,係經代理、修正名單等本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規範之方式更改本校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名單。
第十五條【不再適用】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法》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第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一一四學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