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立法依據】
本條例依據章程第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立法目的】
為健全本會之財政與會費徵收制度,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定義】
凡本會會員有履行繳納會費之義務。
稱會費徵收案者,謂未經立法程序者。
稱會費者,謂經立法程序而公布,由學生會向全體會員徵收之款項。
會費徵收案以收取時間分為:
1、期初會費徵收案(於學期初時收取)
2、會費加收案(於學期中時收取)
第四條【收取期間】
學生會會長應於每次提出期間預算時向議會提出期初會費徵收案,若無徵收則由財政部部長就學生會之財務狀況進行說明。
期間中若認有額外需求,得於依《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預算法》提特別預算同時提出會費加收案。
前項特別預算併同會費加收案之提出每預算期間限提出一次。
第五條【預算之編列】
會費收入視為該期間之預算期入。
第六條【退費之條件】
該預算未用畢之會費必須主動退費。
因故無法完成學業,且有在該期間繳納會費者,得向學生會申請退費。
學生會應於七日內完成退費之手續。
第六之一條【會費退費之程序】
凡符合第六條第二項所列之條件者,得於學籍結東後三十日內攜證明文件向學生會辦理退費。
學生會應於七日內完成退費之手續。
第六之二條【免繳與減免會費】
針對特殊境遇學生,免繳與減免會費辦法準用我校學雜費免繳與減免之有關規定。
第七條【會費徵收案之審議】
會費徵收案應於該期間預算案二讀表決通過後經一讀會議決之。
會費徵收案之審議以無記名投票決之。
前項之投票,應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之二分之一同意,即通過之。
會費徵收案之提出必要時得提請學生議會召開臨時會,其中會費徵收案應明列以下條目:
一、徵收會費之與否。
二、欲徵收會費之款項。
三、預期會費實收之款項。
四、徵收會費之方式。
學生議會應於會費徵收案提出後三十日內作出決議,逾期未議決者,視同不通過。
前項之會費徵收案,學生議會得對其進行審查、刪減、修正或復議。
第七之一條【會費徵收案之覆議禁止】
會長對會費徵收案之決議,不得提請覆議。
第八條【公告之事宜】
學生會應於會費案成立後告知會員本條例與其義務。告知方式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應張貼於學生會官方臉書及相關粉絲專頁上。
二、應張貼於我校無聲廣播系統,並於在學日期間公告連續至少三天。
第九條【會費收取方式】
會費收取方式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以書面方式,印於會費繳費通知單上。
2、連同每期間註冊費一同收取。
第十條【救濟程序】
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學生會應以下列標准予以退費:
一、當期間已過逾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退費。
二、當期間已開始,但未達當學年三分之二者,予以退還二分之一會費款項。
對於會費收取不符者,得向評議委員會提起行政訴訟。
未經評議委員會判決,學生會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
第十一條【施行辦法】
本條例之施行辦法,另定之。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十一條條文。
2.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第八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四次常會(延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七條、第八條條文。
3.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四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三~六、八~十二條,並增訂第六之一、六之二條。
4.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第十一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三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三、四、七、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