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學生會自治部。
第三條 【政黨之定義】
本法所稱政黨,指由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員組成,以共同理念,維護自由民主秩序,協助形成會員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本會選舉之團體。
第四條 【政黨組織區域及其主事務所之設置】
政黨以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
政黨之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
第五條 【組織運作之民主原則】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六條 【政黨公平對待原則】
政黨使用本校之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對待。
第二章 政黨之設立
第七條 【政黨設立之程序、應具備文件及政黨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政黨之設立發起人得成立政黨籌備委員會進行黨員之募集及政黨理念之宣傳。
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三十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七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前項成立大會之召開,應有五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十五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政黨負責人,需具有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會籍。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不符前項之規定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三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第八條 【政黨名稱之限制】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學生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學生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機關或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五、足以使人與具高度爭議之組織做聯想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九條 【政黨標章備案】
新設立之政黨得於申請政黨備案時,同時檢具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已設立之政黨,辦理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時,應檢具章程、標章備案申請書及標章電子檔,向主管機關申請標章備案或變更備案。
標章備案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黨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政黨標章設計意涵。
四、政黨標章圖樣。
五、成立大會或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日期。
第十條 【政黨標章之限制】
政黨標章,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標章相同或近似者。
二、有減損已設立政黨標章之識別性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本會機關或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意涵者。
五、足以使人與具高度爭議之組織做聯想者。
六、具不當含意者。
政黨之標章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第十一條 【章程、標章變更或負責人異動之處理】
政黨章程、標章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負責人異動備案時,不符第七條第四項情事者,主管機關不予備案。
第十二條
(刪除)
第三章 學生政黨之組織及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參加政黨之自由】
會員有加入或退出學生政黨之自由。
政黨不得於非基於會員之自由意願,強制其加入或退出政黨。但對黨員為除名之處分者,不在此限。
黨員身分之認定,以登載於黨員名冊者為準。
前項所指之黨員名冊應每學期初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備案。
前項之黨員名冊備案,政黨可於學期中隨時向主管機關更新。
第十四條 【政黨章程應載明事項】
政黨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有簡稱者,其簡稱。
二、有標章者,其標章。
三、宗旨。
四、組織及職權。
五、黨員之入黨、退黨、紀律、除名、仲裁及救濟。
六、黨員之權利及義務。
七、負責人與選任人員之職稱、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解任。
八、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召集之條件、期限及決議方式。
九、章程變更之程序。
十、黨費之收取方式及數額。
十一、 經費來源及會計制度。
十二、 其他依法律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第十五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召開】
政黨以黨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黨員大會至少每學期召開一次。
前項黨員大會,得依章程規定由黨員選出代表,召開黨員代表大會,行使黨員大會職權。
第十六條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黨員或黨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應經黨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一、章程之訂定或變更。
二、政黨之合併或解散。
第十七條 【政黨專責單位之設置】
政黨應設專責單位,處理章程之解釋、黨員之紀律處分、除名處分及救濟事項。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刪除)
第四章 政黨之財務
第二十條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來源】
政黨之經費及收入,其來源如下:
一、黨費。
二、政黨為宣揚理念或從事活動宣傳所為之出版品、宣傳品銷售或其權利授與、讓與所得之收入。
三、其他依法規定所得之收入。
四、由前三款經費及收入所生之孳息。
政黨不得收受政治獻金。
本法所稱之政黨經費及收入皆需依相關法規辦理,其辦法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政黨之會計制度】
政黨之會計年度採學期制,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並應設置帳簿,詳細記錄有關會計事項。
各項會計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或相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該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三年;會計帳簿,除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自會計年度結束起保存六年。
第二十二條 【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之申報及公告】
政黨應於每學期結業式前,向主管機關提出本學期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
前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規定如下:
一、決算報告書。
二、收支決算表。
三、財產目錄。
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應由政黨負責人簽名或蓋章,並提經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通過。但當當學期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者,應於書表上加註,並於下一學期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提請追認。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財產及財務狀況決算書表截止後二十日內彙整成冊,刊登於相關刊物,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政黨未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申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申報;申報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申報、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將其情形註記、刊登於相關刊物,並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二十三條 【政黨營利行為之禁止】
政黨不得經營或投資營利事業、不得購置不動產,並不得從事於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外之營利行為。
第二十四條 【政黨活動經費違法使用之處置】
(刪除)
第五章 政黨之處分、解散及合併
第二十五條 【政黨之處分】
主管機關為審議政黨之處分事件、政黨之名稱、簡稱或政黨標章備案疑義之認定及相關事項,應邀請評議委員會以合議方式辦理之。
前項合議制之成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之行為,由評議委員會認定之。
第二十六條 【政黨廢止備案之情形】
政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廢止其備案:
一、一學年內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仍不召開。
二、連續兩屆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本會學生會正副會長、學生議員等選舉。
三、違反第十八條,未於十四日內公告勘誤內容。
第二十七條 【政黨之解散、合併】
政黨得依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解散或與其他政黨合併。
前項政黨解散後,應於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案。
第一項政黨與其他政黨合併而設立新政黨者,應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原政黨之權利義務並由新政黨承受;因合併而解散者,由合併後存續之政黨承受。
第二十八條 【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由主管機關公告】
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應由主管機關公告。
第二十九條 【政黨違反本會章程之效果】
經評議委員會宣告解散或經主管機關廢止備案之政黨,應自宣告解散或廢止備案生效之日即停止一切活動,並不得成立目的相同之代替組織。
前項經宣告解散之政黨,不得以同一政黨之名稱或簡稱,再設立政黨或從事活動。
第三十條 【政黨解散後,其財產清算方式及程序】
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後,其財產之清算,應依章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無法召開時,由評議委員會裁判之。
政黨財產清算後,如有賸餘者,其賸餘之財產歸屬本會。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違反規定】
學生政黨違反相關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強制解散該學生政黨。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已依學生政黨法備案之政黨之補正】
本法施行前已依學生政黨法備案之政黨,其組織、章程及相關事項與本法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個月內依本法規定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不遵從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得廢止其備案。
第三十三條 【各項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之訂定】
本法所定書、表及政黨標章電子檔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未盡事宜】
本法有未盡事宜者,經主管機關同意,準用我國《政黨法》。
第三十五條 【廢止】
若連續兩學年度學生政黨之數量小於一,則本法廢止。
第三十六條 【不再適用】
《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法》、《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學生政黨財產管理法》之規定,自本法施行日起不再適用。
第三十七條 【施行日】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