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宗旨】
為保證本會全體會員創制複決權力之行使,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定義】
本法所稱之學生投票係指會員依法行使創制複決權或法定機關依法規定提交會員表決所進行之投票。
第三條【負責機關】
學生投票之進行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辦理之。
第二章 學生投票事項
第四條【複決章程修正案】
由會員總額百分之三連署提議之章程修正案,若學生議會大會決議不予修正,得由會員總額千分之五以上提案複決。
前項提案之成立應有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上連署。
第五條【會員提案】
本會會員總額千分之三以上得對本會事務依法提案制定、廢止、終止、修正法律或政策,或複決學生議會之決議。
前項提案之成立應有全體會員總額百分之三以上連署。
第六條【學生議員提案】
法案或政策之學生投票案得經五分之一以上學生議員連署,提交學生議會大會議決。本議決應經學生議員總額五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第七條【學生會提案】
法案或政策經學生議會大會議決後七日內,會長得提起會員投票複決。
前項會長提交之公投案,應經學生會行政會議議決。
第八條【例外事項】
投票之提案不得以預算案、人事案、覆議案為內容。
第三章 申請、執行及救濟
第九條【書面申請】
學生投票案提案人應提出學生投票申請書向常務委員會申請登記。
前項申請書應記載提案人基本資料及學生投票案全文。
第十條【申請書處理】
常務委員會接獲學生投票申請書時應於七日內編訂議題並通知提案人。
常務委員會接獲前項之申請書,若認為不符法令時應於七日內予以駁回。
提案人得於駁回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提起訴願,常務委員會應於七日內作成決定。
提案人不服訴願之決定者,得於常務委員會公布議決時起七日內向學生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不服議題救濟程序】
提案人不同意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編定之議題時準用第十條第三至第四項所列之救濟程序。
前項行政救濟之決定或確定判決仍維持常務委員會所編定之議題時,提案人得於十日內撤回學生投票提案之申請。
第十二條【連署】
學生投票案議題確定後常務委員會應即公告受理連署。
提案人得徵求具投票權之會員至各區域尋求連署。
提案人得設置連署處所並公告之。
第十三條【連署書格式】
連署書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最前端應載明「警告」乙個,內容如下:凡簽署本連署之會員不用真實姓名、重複簽署或為不實陳述或記載者應受相關之處分。
二、提案人之姓名及學號
三、學生投票案全文、說明及議題
四、連署人之簽署、簽署日期及學號。
第十四條【連署人之計算】
連署人之計算以該學期本會會員總數為計算標準。
第十五條【連署時限】
提案人應於常務委員會公告受理後三十日內完成連署。
第十六條【連署撤回之限制】
連署書經常務委員會審核完畢後,連署人不得撤回其連署。
第十七條【連署書送審】
連署書連署完成後,提案人應將連署書送至常務委員會審核。
第十八條【連署書審核原則】
常務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審核連署書:
一、未依本法規定為簽署者,無效。
二、不具會員資格而為簽署者,應予剔除。
三、虛偽捏造簽署者,應予剔除。
四、於常務委員會審核前聲明撤銷連署者,應予剔除。
第十九條【連署書未審核通過之處理】
常務委員會審核連署書後,如連署人數不足法定人數者,應即通知提案人補正。
提案人接獲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向常務委員會補正,或於五日內提起訴願。
對於前項之行政救濟程序,準用第十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前項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補正期間之時效不因而中斷。常務委員會接獲補正之連署書後,應於十日內再行審核完畢,若連署人數仍不足法定人數時,應即通知提案人該學生投票案不成立,提案人得依第十條之途徑提起行政救濟。
第二十條【連署書審核通過之處理】
連署書經核後,若已達法定人數,學生投票投票案即成立,常務委員會應通知提案人,並公告之。
第二十一條【投票時間】
學生投票案於成立之後,應配合定期舉行之選舉,交付會員投票表決之。經提案人於提案時要求,常務委員會得於學生投票案成立後五十日內舉行特別投票。
第二十二條【辯論公報與贊成反對意見書】
學生投票案成立後七日內,會員三人以上或社團得提出贊成意見書或反對意見書,向常務委員會登記,該意見書字數限一千五百字內並須載明提出人姓名、年級、學號、通訊方式、或社團名稱。
辯論公報之贊成及反對意見書各以十件為限,如提出之件數超過時,由常務委員會依刊登各類之意見為原則決定之。
常務委員會應於學生投票十日前編印辯論公報,其內容應包括:
一、學生投票編號、議題、全文。
二、贊成意見書與反對意見書全文。
三、投票日。
第二十三條【辯論活動】
常務委員會應協助提案人進行辯論活動。
第二十四條【法案政策於複決程序不得執行之限制】
大會議決通過之法案、政策,依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送交常務委員會進行複決時,常務委員會應即通知相關單位,複決程序結束前,該法案、政策不生效力,不得執行。
第二十五條【投開票所監察員】
配合定期選舉之學生投票案,提案人亦須參與推派投、開票所監察員。
舉行特別投票之學生投票案,常務委員會得公開招聘監察員。
第二十六條【表決票】
學生投票案表決票上應刊印各學生投票案之編號及議題。
第四章 學生投票之效力
第二十七條【投票結果公佈與通過條件】
學生投票案經投票表決後,常務委員會應即公告表決結果。
學生投票表決結果公告確定後,贊成票數多於反對票數者,該學生投票案即為通過。
本法第四條之複決案,投票人數應超過會員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複數通過案件衝突時之處理】
同一次投票所通過之二種以上學生投票案,若有互相衝突或牴觸時,以獲得較高票贊成票之案為準。
第二十九條【政策通過之強制執行】
經學生投票投票表決通過之政策,常務委員會應即送交學生會執行,不得違背,並副知學生議會。
第三十條【通過案件之廢止與修正】
經學生投票投票表決通過之學生投票案,非經學生投票程序,不得於年內廢止、修正之。
學生會之政策案經學生投票通過後,非經同一程序,於該任期內,不得廢止修正之。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