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產生方式】
學生出席校內各項會議之代表應依本條例產生。
第二條【法源依據】
本條例依我國《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三條【名詞定義】
本條例所稱之校級會議如下:
一、校務會議。
二、校務發展委員會。
三、課程發展委員會。
四、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組。
五、霸凌防制委員會。
六、學生服裝暨儀容審議委員會。
七、學生獎懲委員會。
八、工讀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
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委會。
十、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十一、健康促進委員會。
十二、午餐供應委員會。
十三、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
十四、輔導工作委員會。
十五、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十六、其他對學生權益、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
第四條【負責】
學生代表應於校級會議舉行前七日及校級會議結束後三日內召開檢討會議,並向議會繳交報告書。
前項之校級會議,若為涉及個人隱私或裁示之秘密會議不受本條規範限制。
第一項之檢討會議由學生會會長為召集人。
學生代表應由學生會會長為主要負責人,受學生議會監督。
第二章 組成
第五條【校務會議代表之組成】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組成依照《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產生法》行之。
第六條【校務發展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校務發展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
第七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一般代表。
第八條【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代表之組成】
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工作小組設學生代表數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九條【霸凌防制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霸凌防制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設學生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條【學生服裝暨儀容審議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學生服裝暨儀容審議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五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成員為一般代表。前項之學生代表應配置適當比例之女性代表。
第十一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學生獎懲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其餘為一般代表。
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不得與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相同。
第十二條【工讀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工讀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三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修訂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五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其餘成員為一般代表。
第十四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且應配有女性學生代表。
第十五條【健康促進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健康促進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六條【午餐供應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午餐供應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學生社團審議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三名,學生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及社團聯合會主席為當然代表。
第十八條【輔導工作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輔導工作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一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為當然代表。
第十九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之組成】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學生代表二名,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學生代表不得與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學生代表相同。
第二十條【任命】
各項會議之學生代表,名額若為三名以內,除當然代表外,由學生會會長自行任命學生會幹部作為出席代表,若遇無法符合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出席規範者可任命本校學生作為出席代表。
第二十一條【分配名額】
校務會議除外之各項會議學生代表,名額若為四名以上,由學生會會長或副會長,學生議會議長或副議長為當然代表。
其名額由學生會、學生議會以一比一之比例分配之。
小數部分由學生會無條件捨去,學生議會無條件進位計。
分配至學生會之名額,由學生會行政會議推選代表人選,其人選不以學生會成員為限。
配至學生議會之名額,由學生議會常務委員會議推選代表人選。
第二十二條【任期】
各校級會議之學生代表之任期為一年。
前項代表之任期時間以相關委員會或小組之聘書定之。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履行義務】
本條例之各項會議經學生會會長指派之學生代表,應履行相關會議之會議規範。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沿革:
1.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第十四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制定全文24條。
2.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一會期第二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3. 中華民國114年03月05日第十五屆學生議會第二會期第一次常會二讀通過修正第二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