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問答集
如果監察使認為你有違法或失職的問題,他們可以對你提出彈劾。彈劾案要先把理由寫清楚,還需要另一位監察使同意才算成立。不過有人因故不能附屬,案子可能會直接送到評議委員會的懲戒機關。
彈劾案一旦成立,你就會被送去評議委員會懲戒機關審理,他們會查清楚事情的真相,也會在審理中把新的證據或事實納入考量。
比較麻煩的是,如果監察使覺得你的情況特別嚴重、急需處理,他們可以建議主管長官先暫停你的職務、降級,或採取其他措施。主管長官要在十天內決定要不要同意,還要用書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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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議會監察使組織及職權行使法》,如果你被糾正,簡單說就是監察使發現你在工作或行為上有需要改進或錯誤的地方,會提出「糾正案」,要求你改進。
監察使會把糾正案送給你或相關部門,目的是要你注意並改善問題。你收到糾正案後,要在一個月內用書面回覆,說明你怎麼改善或處理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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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臺中市立臺中第一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治聯合會議會監察使組織及職權行使法》第14條規定,議會監察使為行使監察權,可以調閱各機關的檔案及相關文件,而各機關除非符合第15條所列的特定情況(例如依法不得提供、侵害他人權利、內部擬稿或準備作業等),不得拒絕調閱的要求。
換句話說,如果沒有符合法規或校規規定的拒絕情形,文件調閱是不可以不給的,相關機關必須提供調閱。若符合第15條的情況,可以拒絕提供該部分文件,但應提供其他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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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被詢問時,議會監察使有權詢問學生會幹部,整個過程應全程錄音,這是依法行使監察權的一部分。
對於被詢問的人,建議可以:
1. 保持冷靜,誠實回答問題,不要隱瞞或說謊。
2. 注意自身權益,如果覺得問題不合理或超出範圍,可以表明異議。
3. 若不清楚問題或需要法律協助,可以請求專業人士協助。
4. 配合監察使的詢問,但同時也要尊重程序和自身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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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使在提出糾正案或彈劾案,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自行迴避,不能執行職務:
1. 法律規定必須迴避的情況。
2. 監察使與事件當事人有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
3. 有其他情形使得執行調查或職權有偏頗的疑慮。
如果人民申請監察使迴避,須經學生議會秘書處送請評議委員會幹部懲戒機關審查,若認有迴避事由,會正式通知該監察使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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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議會可以對議會監察使提出不信任案。
提出不信任案要有全體學生議員三分之一以上的連署,且需書面詳述不信任原因。
由常務委員會編列入議程審查,審查時可以邀請被不信任人到場說明。
學生議會以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不信任案須有全體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算通過。
不信任案通過後,該議會監察使自通過次日起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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