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長之法定職權
依據組織章第十一條規定:「 會長得向學生議會提出法律案。」
依據章程第十條第一二款規定:「會長有以下職權: 一、提名、解職學生會各部會與獨立機關首長。 二、提名評議委員。」
依據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 學生議會法律案通過後移送會長,會長應於收到後七日內簽署並公布之。」,而議會移送法律案的時間則視其內部作業程序而定,一般自學生議會二讀通過後至移送學生會,須費時約一週左右,故學生議會通過的法律,本會會長公布時間為收到議會咨文起七日內。
依據組織章程第十六條規定:「 學生會對於學生議會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認有窒礙難行時,得於該決議送達學生會五日內,移請學生議會覆議。」
依據組織章程第十一條規定:「 會長於非常之時得咨請學生議會召開臨時會。」
依據組織章程第十條規定:「 會長有以下職權:四、提會費案,送交學生議會決之。」
會長 蘇育寬
學歷 :臺中市立五權國民中學畢業
經歷 :曾任議會秘書
曾任一中圍牆無法黨黨主席
個人簡介 (介紹自己或未來一年想做的事)
替學生爭取一切應得之權利
副會長 林祐紳
學歷 :彰化縣立員林國民中學畢業
經歷 :高一上副班長
議會秘書
模擬聯合國社團秘書
個人簡介 (介紹自己或未來一年想做的事)
努力舉辦活動、學習學生自治事務,處理好學生會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