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會

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於民國82年2月正式成立(立案字號:台內社字第09200070285 號)。本學會旨在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以增添社會溫暖、良善和安定的力量,且能促進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本學會成立超過30年,由全國32所大學之社工相關系所及其師生所組成(會員人數共159位)。學會近年推動翻轉教育與在地培力方案,以「能量培育」、「資源整合」、「社工教育創新與深化」為目標,將教學與實務場域相連結,以知識和行動的力量貢獻於台灣社會的永續發展。

本學會以加強社會工作教育,為國家培養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為宗旨。 

112年度

內政部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

金質獎

108年度

內政部社會團體公益貢獻獎

銀質獎

第十一屆理監事

理事長 |沈瓊桃

常務理事|賴兩陽

常務理事|鄭麗珍

常務理事|賴月蜜

常務理事|魏希聖

理  事|彭淑華

理  事|游美貴

理  事|吳書昀

理  事|陳琇惠

理  事|李易駿

理  事|趙善如

理  事|郭俊巖

理  事|侯建州

理  事|胡中宜

理  事|張菁芬

常務監事|古允文

監  事|曾華源

監  事|趙碧華

監  事|馮 燕

監  事|王仕圖

第十一屆諮詢顧問

江玉龍 教授

呂寶靜 教授

李增祿 教授

翁毓秀 副教授

莫藜藜 教授

陳宇嘉 副教授 

陳麗欣 教授

詹火生 教授

劉可屏 副教授

劉邦富 教授

謝美娥 教授

簡春安 教授

歷任理事長

第10屆理事長|古允文 教授

第09屆理事長古允文 教授

第08屆理事長|彭淑華 教授

第07屆理事長|彭淑華 教授

第06屆理事長|莫藜藜 教授

第05屆理事長|曾華源 教授

第04屆理事長|陳宇嘉 教授

第03屆理事長|陳宇嘉 教授

第02屆理事長|李增祿 教授

第01屆理事長|李增祿 教授

組織章程

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組織章程 

民國八十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社會工作教育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加強社會工作教育,為國家培養專業社會工作人員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社會工作教學改進事項。

    二、關於加強社會工作調查研究事項。

    三、關於增進社會工作實習事項。

    四、關於健全社會工作專業制度事項。

    五、關於社會工作刊物、書籍出版事項。

    六、關於社會工作訓練及研討會事項。

    七、關於社會工作國際交流事項。

    八、關於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事項。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現任或曾任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專兼任講師以上講授社會工作有關課程及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助教。

    二、團體會員:大專院校社會工作相關科系所,並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學生會員:社會工作相關研究所之研究生。

    四、贊助會員:對社會工作教育有興趣之個人、團體或機構。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前項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決議。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於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務。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一、喪失會員資格者。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三、被罷免或撤免者。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會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副秘書長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五條 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開,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仍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之入會費為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一)個人會員及贊助會員每年新台幣壹千元。

           (二)學生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佰伍拾元。

           (三)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肆仟元。

    三、永久會費:終身永久個人會員繳交永久會費新台幣貳萬元。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十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如下:

八十一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台(81)內社字第8174865號函准予備查。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台(92)內社字第0920018790號函准予備查。

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四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四日台內團字第1030143084號函准予備查。

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台內團字第1060419238號函准予備查。

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三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台內團字第1110295022號函准予備查。

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九日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團字第1120039677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