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第 19 條第 4 項,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 5 日以上(不含假日) 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 數比率退費,不適用地方政府收退費辦法。
(二) 第 19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有關中途入、離園及請假 5 日退費之計算基準,皆以教保服務日為基準計算,分母為發生當月之教保服務總日數。
(三) 非營利幼兒園/職場中心營運成本之計算,業將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予以扣除,僅計算教保服務日之費用,爰國定假日及春節連假期間,皆不辦理退費。
(一)前列家長之每月繳費不包括學生團體保險費、交通費、家長會費及延長照顧費或經地方政府備查的「其他」項目。
(二)本園採每學期收費一次,一次收取六個月費用,若家長若需每月繳費及任何疑惑,請聯絡園丁的家(幼兒園辦公室),電話:04-25346011。
(三)繳費方式:於每學期指定日期至銀行匯款或轉帳,恕園內不經手大筆現金。
(四)非本國籍幼兒:111學年度第2學期起,家長每月繳交費用比照各機構第1胎幼兒之收費數額辦理,與教保服務機構原收費間之差額,由政府協助家長支付。
(一) 實施時間:教保服務日17:00起算,以2小時為上限,本園服務至18:30。
(二) 服務對象:
1. 一般生有延長照顧服務需求之幼兒。
2. 符合以下條件之幼兒得免收費:
(1) 凡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報經教育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幼兒。
(2) 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以下之5足歲幼兒。但不包含家戶擁有第3筆以上不動產且公告現值合計超過650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10萬元以上者。
(3) 停止服務之五日,不在收托及補助範圍中。
(三) 辦理時間:上學期08/01~隔年01/26、下學期02/01~07/26止(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及停止服務日5日,實際日期依該學期行事曆為主)。
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第十九條 非營利幼兒園有向幼兒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幼兒之人收取營運成本以外代收或代辦費用之必要時,其收費項目及用途,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略)
幼兒於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中途入園、離園者,應依幼兒就讀當日起算,按比率覈實收費、退費。
幼兒因故請假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或依法令停課日數,連續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幼兒每人每月實際繳交費用,乘以請假或停課日數占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比率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