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新聞轉貼【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報導】節錄如下:
近年許多民眾選擇用信託的方式做資產傳承規劃,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納稅人成立遺囑信託,在符合四大條件下,可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與一般稅率比較,至少省下四倍的稅。
因遺囑信託是在委託人死亡後契約才生效。委託人成立遺囑信託,主要是希望在他往生後,遺產可用信託的方式交給受託人管理處分,以確保遺產可以依照委託人生前的規劃來運用,使受益人能夠享受到信託財產。
稅捐稽徵處舉例,張先生年事已高,但家中有一名身心障礙的兒子無法經濟自理,所以張先生將自住的房屋及土地委託在好友老陳的名下代為管理,並以繼承人小張為受益人成立遺囑信託。
由於信託期間,房地所有權人是登記在受託人老陳名下,只有受益人小張設籍使用,也無營業、出租情形,該信託期間受託之房屋及土地,能否申請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地價稅?
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規定,放寬遺囑信託案件適用優惠稅率,只要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符合一、信託受益人必須是繼承人,且是委託人的配偶或子女。二、該房屋供受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居住使用且不違背信託目的。三、信託關係消滅後,信託財產的歸屬權利人為受益人者,該受益人視同房地所有權人。四、該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其他要件符合自住規定。
稅捐處表示,自住要件包含必須辦理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非都市土地未超過七公畝等要件;另外,依照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無出租使用,必須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可適用自住稅率。符合以上四要件,可申請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因此,老陳受託代管的房地,在信託生效時及信託關係存續中,如該土地其他要件符合土地稅法規定,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地上房屋若符合房屋稅條例以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則可按自用住宅稅率課徵房屋稅。
新聞出處: 婦人生前預立遺囑分配財產 兒子提告爭產 法官判遺囑無效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
本新聞轉貼【自由時報】節錄如下:
潘姓婦人生前預立遺囑,將財產分配給手足兄弟及兒子楊男等人,但楊男認為該代筆遺囑於法不合,遂提告訴請遺囑無效,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代筆遺囑與法定要件相悖,判遺囑無效,可上訴;由於潘婦離婚後未再婚,楊男是她唯一的兒子,若楊男官司獲得最後勝利,將是唯一的遺產繼承人。
潘婦於去年8月間身故,留下數筆房產,生前與前夫生下一子楊男,至歿並未再婚,潘婦生前曾預立遺囑,由蔡姓友人等代筆並擔任見證人,將房產分配給兒子楊男及潘婦的手足兄弟等人。
楊男認為,該遺囑的製作,是蔡姓代筆人先行繕打並列印後,才於母親面前宣讀,母親僅以『嗯』聲 等示意表達,再於遺囑末頁簽名,不符民法規定應由被繼承人「口述」具體以言語進行,故提告訴請遺囑無效。
蔡姓代筆人則主張,遺囑有效與否,應以遺囑内容是否為遺囑人真意為最重要,由代筆見證人於立遺囑人言語口述遺囑意旨時起稿筆記,事後再將筆記潤飾、繕打為電腦檔案後供立遺囑人再次確認,不影遺囑效力。
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該遺囑正式交由被繼承人與代筆人、見證人簽名前,未踐履先由被繼承人親為完整口述意旨,使在場見證人全程聽聞,再由代筆人製作遺囑,進而宣讀確認、說明講解,以核對遺囑內容是否為被繼承人的真意,但見證人未始終在場親自見證後簽名,與民法有關製作代筆遺囑法定要件相悖,故楊男訴求實屬有理,判該遺囑無效。
新聞出處: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83022/post/202206010008/
本新聞轉貼【今周刊】節錄如下:
現在稅捐稽徵機關都是用電腦查緝逃漏稅捐,不是用人工監看側查,都是由自動程式在跑,只要符合條件會跳出異常立即列單出來,再交由專門的稅務人員來處理。在AI電腦化的今天,雖然非十全十美,但是還滿管用的,若是應稅所得而圖謀避稅,都不是聰明的作法,所以千萬不要小看現在稅捐稽徵機關稅務人員們的查稅方法和手段。依據執業多年和報導整理出現行稅捐稽徵機關必定進行稅務調查的重點條件如下:
一、全年財富增、減達10%以上,與年度申報所得明顯不相當者。當納稅義務人全年的財富有10%以上之增加時,且其所得稅之申報並無明顯的增加時當然會使國稅局有理由相信其所得有漏報之情形,而其財富有10%減少時也會使國稅局有理由相信有財產轉移之情形,故必會進行調查。
二、房、地移轉於25歲以下子女或二等親等內之財產。當納稅義務人將其所有之房、地移轉於子女或二等親等之親屬時同時會有贈與稅之問題,由其是25歲以下子女應無收入,如又無申報贈與稅必會讓稅捐稽機關關注其所有財產,進而加強所得查核作業。
三、同一筆土地一年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姓氏、住址雷同,移轉金額超過新台幣300萬元以上者(三角移轉)。
同一筆土地一年內2次移轉,第2次移轉之買受人與前次出售人相同在稅捐稽徵機關的角度來看,當然會認為在規避了土地增值稅,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是不合常規交易之避稅行為,也會使稅捐稽徵機關加強查核所得作業。
四、稅捐主管機關蒐集房貸資料,了解借款資金之用途及流向。由於房地產買賣價格較高,大部分都會向金融機關借款支付房地產價金,其交易金額大,稅捐稽徵機關自然會比較重視,會主動了解其借款之資金流向,也有些是父母借款而房地產登記在子女的名義上,是否有贈與稅也是稅捐稽徵機關著重的問題。
五、因繼承或受贈農地,連續5年從未從事農業耕作。繼承或受贈農地依農發條例之規定可以免稅,但須實際從事農業耕作,如未從事農業耕作其未徵之稅賦當然會補徵。
六、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金,追查資金流向。土地買賣的價金一般都比較大,但由於私人給付的方式不易追踪,但如有收取大額的土地徵收補償費,是由政府撥付這個金流是可以掌控的,故稅捐稽徵機關必定嚴正關切該大額資金之金流,一旦有贈與給子孫或購買其他房地會視是否有其他稅賦之產生。
七、當年薪資所得成長幅度不高,但財產較以往急遽增加。一旦薪資所得無大幅的成長,但其財產有大量增加,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其來源有問題。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說明其財產來源,如納稅義務人說明不明確時,可能會移送洗錢防制單位調查,是否涉及洗錢。
八、無薪資所得資料,但擁有數十萬元以上利息所得。以現在銀行利息定期利息也只有不到1%的利率,每年擁有10萬元以上利息其存款必須超過千萬元以上,但其又無薪資所得資料,稅捐稽徵機關有理由懷疑必有其他所得未誠實申報,必會列詳查之對象。
九、無固定收入,但擁有3棟以上房屋者。無固定收入者表示其收入來源屬於偏低,但擁有大量的房屋,其來源會使稅捐稽徵機關認為有重大疑問,當然會要求納稅義務人解釋其財產來源,如是繼承之房屋會再進一步清查有無繳納遺產稅。
十、年齡未滿25歲但有新台幣500萬元以上存款,年齡在25~30歲但有超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存款者。
十一、特定人士或知名的演藝人員。
十二、假交易真贈與之情形。
十三、個人帳戶短期內以連續用現金方式提領或存款者。因應洗錢防制法規範,金融業針對約定帳戶50萬元以上大額轉帳都會註記,稅捐稽徵機關可依照查稅目的追查資金去向,而50萬元以下的頻繁轉帳也會受系統備註,明顯在規避資金查核程序,這反而會引起稅捐稽徵機關的注意。
十四、購買外幣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
新聞出處 htt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07708
本新聞轉貼【MyGoNews方暮晨 】節錄如下:
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據此,如房屋坐落、納稅人及使用情形等均須由納稅人主動申報。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分割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辦理變更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後,始發現房屋稅籍資料與實際房屋坐落不符,導致繼承人間發生爭議之情形。
稅務局說明,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據此,如房屋坐落、納稅人及使用情形等均須由納稅人主動申報。惟該局在受理繼承人繼承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常發現有房屋實際坐落與房屋稅籍資料不符情形,因此該局籲請繼承人於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時先行確認,如有不符應請稅務局核對確認,避免日後發生產權糾紛。
辦理房屋繼承案件時,如為已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至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事宜,如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辦理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名義變更,繼承人應檢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書(非協議分割繼承者免附)、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文件(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者時)等其他有關身分證明文件。到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辦,以免日後發生稅務局房屋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仍為被繼承人之困擾。
新聞出處 https://www.cna.com.tw/news/afe/202206090388.aspx
本新聞轉貼【中央通訊社新聞 】節錄如下:
房地合一重購退稅規定,新舊屋需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設籍且為自住;財政部考量部分戶籍變動非屬投機且仍為自住使用,今天發布函釋,放寬派駐國外、未成年子女就學需要和原所有權人死亡等3大原因,符條件可免追繳退抵稅款。
政府祭出房地合一稅以抑制短期房市炒作,同時,為保障自住需求並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給予重購退稅或抵稅優惠。
重購退稅優惠適用條件包含原有房地產簽約買賣之前,一整年都沒有出租或作營業的情形;出售原有房地產與重購新屋的移轉登記日在2年以內;新購房地產5年內不可以移轉或出租、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戶籍設在新舊房屋且為自住。
符合重購退稅優惠者,可申請依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稅款,舉例而言,小屋換大屋可全額退稅、大屋換小屋則按比例退稅;依照所得稅法規定,重購後5年內,個人若把重購房地改作其他用途或再進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款。
不過,有立委指出,1994年土地增值稅的重購自宅用地退稅函釋規定,如果有因子女就學需要、因公務派駐國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等原因,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於該地,經查如果土地仍屬自住,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然而,房地合一重購退稅並沒有類似規定,恐使因特殊情形而遷籍的民眾權益受損。
因此,財政部今天核釋,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因「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的入學條件」、「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原所有權人死亡」三大原因之一,導致戶籍遷出,或未設戶籍在重購房屋,如果經查明該房屋實際上仍為自住,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則可認屬為未改作其他用途,免依規定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的稅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原本規定,個人在重購後5年內,應於重購的自住房屋辦完戶籍登記,但實務上可能會發生一些無法持續設戶籍在重購房屋的特殊情形,考量上述3種情況不是投機行為,且該房屋實際仍為自住使用,因此發布函釋放寬符條件情況免追繳稅款,以適度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本新聞轉貼【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節錄如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雖可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得全額或按比例抵繳稅額,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該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應按比例抵繳,並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甲君所遺A地號土地抵繳稅款(該地係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遭占用之情事,核定遺產價值為200萬元),其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將視甲君取得A地之日期、原因而定:
一、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繼承父親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之A地,因A地係甲君父親於劃設前買賣取得,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甲君,該土地得以全額200萬元抵繳遺產稅。
二、倘甲君係於民國6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買賣取得,該土地得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15萬元【本稅300萬元×(A地核定遺產價值2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4,000萬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新聞出處https://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207923
本新聞轉貼【MyGoNews 】節錄如下:
民眾王小姐因離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但不知是否要申報繳納契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房屋」者,因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免報繳契稅。
該局提醒民眾注意,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如果取得的不動產是「土地」,依規定則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新聞出處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6411202?utm_source=ednlinemobile&utm_medium=share
本新聞轉貼【經濟日報】節錄如下:
北區國稅局昨(23)日指出,民眾在變更保險要保人時,如果是被繼承人留給子女的保險保單,屬於遺產的一種,應按被繼承人死亡日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另外,有些民眾會使用贈與的方式合法節稅,不過要注意,雖然每年有贈與免稅額220萬元,但贈與人也就是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內,贈與給親屬的資產,皆納入遺產總額計算。
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以子女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人壽保險保單,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時未解除保險契約,保單的保險利益就屬於遺產。此外,要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可以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要保人對保單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所以繼承人可以用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並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務必如實申報,也可以利用國稅局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
新聞出處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192008/post/202207250029/
本新聞轉貼【今周刊】節錄如下:
張家的故事得從這段話的主角張顯川說起,張顯川一生在拚出4個女兒後,好不容易在40歲拚出了1個寶貝兒子,原本他想這下也算是不愧對祖宗,自己總算盡到傳宗接代的責任。但沒料人生無常,就在兒子44歲那一年,遇上一場嚴重車禍,結果人沒熬幾天就走了。
在悲痛之餘,壓在肩上的責任還是得解決,兒子既沒結婚也沒孩子,惦記著家族香火的張顯川只好把念頭打在了孫字輩上,他放話對女兒們說,希望能由外孫改姓繼承張氏香火,但大女兒膝下無子,二女兒擔憂夫家爭執,三女兒看不慣重男輕女。在老父親不斷的軟硬兼施下,最後由四女兒張曉春過繼二兒子改為張姓。
為此,張顯川不但早早擬好遺囑,更私下囑咐親弟協助將自己名下土地全數遺贈予延續香火的外孫張齊嘉,同時再三表示其財產不傳給嫁出去的女兒,只傳給張齊嘉,若女兒們要來強奪其財產,請弟弟幫忙對女兒們曉以大義,勿爭奪家產。
些許是心中放下大石,在一連串的安排事畢後,本就高齡身子骨不好的張顯川突然一病不起,但重病中他仍讓四女兒記得快點去辦理土地移轉過戶,並強調張家土地絕對不得給外(姓)人。
幾個月後,張顯川逝世,喪事結束,四個女兒整理起父親的遺物,老大老二老三這才發現,扣除遺囑,爸爸僅剩的財產,就剩郵局加農會戶頭裡那2萬多塊,那幾處總價2,000萬的房和地早早就被以遺贈為登記原因過戶到張齊嘉的名下。這讓親姊姊們也頓時覺得,這件事爸爸和妹妹做得不地道,畢竟爸爸離世前大家也是陪病榻前出錢出力,2,000多萬的事就算1人分不到400萬,那也不至於連5,000塊都分不到呀!
最後三個姊姊嚥不下這口氣,合力把老四兒子給告上法院。
一般來說,大家都知道遺產在當事人生前沒有特殊規畫下,走到最後民法會有所謂的「應繼分」來決定繼承人分配比例。但如果當事人生前已經明白的寫下遺囑表達分配意願,子女們就只能默默接受嗎?
其實,不是的。
《民法》第1187條直接明言了「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5條更說了「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簡單來說,就算是當事人意願,民法也有所謂的特留分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可以拿,減少民間因為偏愛,而讓遺產獨留給特定人的不公正情形發生。
那麼問題來了,特留分到底是多少呢?
《民法》第1223條,繼承人之特留分規定:
回到上頭故事若抓張顯川遺產總額20,020,000元來算,若依照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4姊妹及老母親特留分,即各為1/10,為2,002,000元。可知特留分數額和實際可分配的遺產數額差距甚大,顯然已違反規定。
故事的最後,法院判決張齊嘉名下遺贈登記的房地塗銷,由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後,再依特留分規定另行為遺產分割及執行遺囑內容,姊妹們算是取回了自己的正義。
但話說回來,如果是你,碰上父親這樣偏心的遺願,認還是不認呢?
本新聞轉貼【經濟日報 】節錄如下:
北區國稅局昨(8)日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借名登記在他人名下,若死亡後經由法院判決,屬於過世者財產,繼承人必須將該筆土地以「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財產併入遺產, 自判決確定日起六個月內補報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生前將購買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借名登記在其他人名下,雖然在死亡後經法院判決應返還給繼承人,不過被繼承人死亡時,並未取得不動產權,所以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時,需經登記才會生效,因此被繼承人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移轉登記的債權,並非不動產權,所以繼承人無法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的適用。
國稅局官員舉例,甲先生在2020年1月死亡,法院在2021年5月6日確定判決,甲先生的子女在2021年7月28日補申報甲先生留下的借名登記土地,並主張同額增列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北區國稅局解釋,甲先生死亡時並未取得該土地所有權,所遺留的是請求土地登記返還的債權,所以課稅標的為「土地登記返還請求權」並非「土地」,所以繼承的公共設施保留地無法使用扣除額,要以土地現值計算。
而被繼承人死亡多年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遺財產,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六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
新聞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121591/6595259
本新聞轉貼【聯合新聞網 】節錄如下:
金馬影帝陳松勇演出過許多膾炙人口的戲劇,因為他一生未婚無子女,晚年生活多倚賴印尼籍看護Y照應,有媒體形容陳松勇對看護Y視如己出,兩人關係情同父女,還曾透露要將遺產留給她,看護Y也都稱呼陳松勇為「爸爸」。
不過,根據媒體報導,陳松勇於2021年過世時,他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兩位弟弟,似乎一度對陳松勇遺產分配有不同想法。所幸後來經過協調,陳松勇的兩位弟弟,以及印尼籍看護Y均有分得陳松勇的遺產。
前文案例中,由於陳松勇未婚,無子女,父母也已經過世,依照前文介紹的繼承順序,是由第三順位的兄弟姊妹繼承他的遺產。陳松勇有兩位弟弟,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導致不得繼承,兩位弟弟都是陳松勇的法定繼承人。
依照《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位的繼承人有數人時,原則上按人數平均計算。前文案例中,陳松勇的兩位弟弟各可以獲得二分之一的遺產,這就是所謂「應繼分」,也就是繼承人應當可以繼承的比例。
《民法》對於應繼分有一些特別的規定,對配偶有比較多的保障,舉例來說,如果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是按人數平均計算他們可以得到的應繼分;如果被繼承人無子女,形成配偶與被繼承人的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那麼配偶的應繼分是遺產的二分之一,剩下二分之一再由被繼承人的父母或是兄弟姊妹按人數平均計算。
不是繼承人,也是可以獲得被繼承人的遺產。最常見的是透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像是前文案例中的看護Y,據了解,正是陳松勇透過遺囑,將財產分配給她,這在《民法》上稱作「遺贈」,也就是透過遺囑贈與財產,讓不是繼承人的人也可以獲得遺產。
如果被繼承人透過遺囑將自己的財產「全部」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將會侵害繼承人受《民法》保障的特留分,此時繼承人可以對受遺贈人主張「扣減」,將自己的特留分要回來。
所謂特留分,是指《民法》對繼承人所能繼承的數額,定下最低的保障比例,例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的特留分,是他們應繼分的二分之一。以前文案例而言,陳松勇兩位弟弟各自的特留分比例就是他們應繼分(二分之一)的三分之一,也就是陳松勇全部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陳松勇透過遺囑,將自己全部的財產都遺贈給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他的兩位弟弟就可以對受遺贈人主張扣減,獲得特留分。
新聞出處 YAHOO!新聞
本新聞轉貼【YAHOO!新聞網 作者:李志正 】節錄如下:
洪小姐從小就是父親的掌上明珠,家中雖然還有兩個哥哥,但洪小姐書念得最好,天資聰穎,一路從北一女、台大財金系到美國哈佛大學財經碩士畢業,最後也在美國紐約的華爾街從事金融工作。不幸地是,父親在洪小姐剛於美國開始工作沒多久,就因車禍身亡,洪小姐悲痛萬分,特地從美國回來處理父親的喪事跟遺產問題。
但是在調取國稅局的財產、所得清單、金融遺產資料,以及比對父親銀行存款的明細後,發現有人於父親過世後,還從父親的銀行帳戶提領了上千萬元,幾乎將存款提領一空,經詢問兩個哥哥後,兩個哥哥雖承認有去提領存款,但是卻反過來批評洪小姐自小獲得父親疼愛及經濟支援,到美國念書花了好幾百萬,所以這些提領出的錢應該由他們平分,拒絕分配給洪小姐。此時洪小姐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留在銀行的存款,或將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逕行變賣,這時候其他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繼承人,可能也會觸犯刑事責任。以下就被繼承人死亡後,未經其他全體繼承人同意,常見的盜領和侵占案例,並分析其中可能涉及的民、刑事法律責任。
1. 至銀行臨櫃填載取款憑條,盜領被繼承人存款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被繼承人過世後,其名下財產均為遺產,於遺產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提領、處分。
銀行存款戶亡故後,繼承人如果想要提領被繼承人的存款,應由申請人提示存款證明、存款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可確認為合法繼承人的證明,以及繼承存款申請書、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若繼承人有一人以上,而委任一人代表領款,除上述文件,應另提出全體繼承人簽章的委託書或拋棄繼承權聲明書,遵從銀行存款繼承作業處理的標準程序。
如果繼承人中,有人擅自持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帳戶存摺及印鑑至銀行填載取款憑條,並在存戶簽章欄中,盜蓋被繼承人的印章或偽造被繼承人的簽名,偽造「經被繼承人同意或授權提領」的取款憑條,並拿去給不知情的銀行行員,導致銀行行員誤認被繼承人尚生存,且已徵得被繼承人同意或取得授權,於是同意提領款項,這將損害全體繼承人及銀行對存款帳戶管理的正確性,也會構成《刑法》中的「詐欺取財罪」、「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實務上,大部分法院認為,繼承人之一所提領的款項是否悉數用作支付被繼承人醫藥費、喪葬費的用途,與他的行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詐欺取財等罪,沒有影響。不過也有一些法院的看法認為,如果提領的款項金額不高,且全數確實用於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則認為提領使用者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構成犯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財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非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任何單獨或部分繼承人都不可以自行處分,即使繼承人中的任何一位繼承人,曾經受被繼承人授權使用其帳戶、印章,但是該代理權也會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也就不可以再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提領或處分存款,否則將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遺產的權利,會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因為盜領者取得該存款無法律上的原因,且受有利益,並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盜領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2. 至銀行提款機,盜領被繼承人的存款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繼承人中如果有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擅自持被繼承人的提款卡,輸入被繼承人生前所設定的提款卡密碼,提領被繼承人銀行帳戶內的存款,此行為會構成《刑法》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物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財產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就不可以再以被繼承人的名義提領或處分存款,否則會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遺產的權利,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
此外,因為盜領者取得該存款為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並致其他繼承人受有損害,盜領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3. 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並移轉遺產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有人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然後再持偽造的遺囑及相關資料,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或他人名下,使不知情的承辦地政事務所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正確性,則會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責。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的訴訟,使該不動產回復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改登記為其他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據《民法》規定,偽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的繼承人,也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4. 繼承人將原本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據為己有
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占罪。被繼承人過世後,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非任何一個繼承人個人單獨所有,即使繼承人中的部分繼承人,因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議,而取得某些遺產(例如:珠寶、頂樓加蓋的房屋)的使用權限,但是因為所有權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皆不能自行隨意變賣給他人,謀求不法利益,否則其行為將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遺留財產會變成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隨意處分遺產,否則會構成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等遺產的權利,會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因為侵占者取得該等價款無法律上原因且受有利益,並導致其他繼承人受到損害,因此侵占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
新聞出處: 小辭典》遺贈與死因贈與的區分 - 社會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
「遺贈」只會在「有立遺囑」的情形下產生,立遺囑人在遺囑中記載將遺產無償給與某人(繼承人以外之人),不需該人同意,也不用事前告知,遺贈於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至於「死因贈與」,則是「契約行為」,簡單說,就是贈與人在生前說好要將特定財產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也同意,但要等到贈與人過世之後才拿得到。
新聞出處:轉載自律師娘講悄悄話
前一陣子上財產規劃的課程聽到一個真實的案例,有位老父親傾盡一生的積蓄買了一棟透天厝,疼愛孩子的他,想說現在賺錢辛苦,只要把房子留給孩子收房租,每月都有固定的房租收入,孩子就不用擔心生活有問題,但因為這位父親積蓄都拿來買房子,身上沒有太多的存款,他認為錢給孩子容易被花掉,只要可以固定收租,日子也能衣食無缺。
這位父親只有一位獨子,因爲房子在台北精華地段,房租的確不低,也不用太擔心租不出去,而且老一輩也相信,房子比較能夠傳承下去,畢竟孩子雖然沒什麼大成就,但也還算乖巧,不至於把祖產賣掉,往後孫子、曾孫都有機會靠房租維持生活。
沒想到老父親身故後,他的獨子接獲國稅局通知,這棟透天厝因為位於精華地段,經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後,土地價值超過1億元,依據遺產稅法的規定,必須要繳上千萬元的遺產稅,才能辦繼承登記。
結果老父親身後,孩子因為無力繳交遺產稅,面臨急售房屋求現的窘境。其實,老父親如果有做這件事……預留稅源,就不至於美意破滅,也提供大家參考喔!
很多父母在留下大筆遺產時,因為沒有財產規劃的概念,以為只要留下是正的資產,孩子就可以衣食無虞,順利取得遺產。事實上孩子在辦理繼承時,因為必須先繳交遺產稅,所以如果父母沒有先規劃好孩子繳交遺產稅的資金來源,很容易造成孩子反而為了繳交遺產稅,必須四處籌措資金。
有關繳交遺產稅的規定是,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送達核定繳納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逕向當地經收稅款處繳納;必要時,得於限期內,申請稽徵機關核准延期2個月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
超過2個月為限,得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重點是並非是您想實物抵繳(直接用遺產實物抵繳稅額)就可以喔!因爲抵繳實物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避免不易於變價之土地抵繳稅款會侵蝕稅收,用以抵繳遺產稅之遺產中土地如果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易於變價」之規定,將無法全額抵繳,僅得以比例方式辦理抵繳。也就是留下的遺產等於被低價抵稅額,於是父母一生的辛苦積蓄等於是付諸流水……
其實一個很簡單的方式,就是父母投保一個保險金足以繳交遺產稅額的壽險,在父母過世時就可以立即迅速的取得保險金,來繳交遺產稅處理繼承登記的問題。
包括現金也是一樣喔!如果銀行接獲通知,存款人已經死亡,銀行承辦人員會依規定將該帳戶凍結無法提領,需要等到申報遺產稅後,經核定有遺產稅或免課遺產稅,將遺產稅應納稅款繳完後,向國稅局換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經核發免稅證明書,繼承人才可以依遺產分割協議或按應繼分向銀行辦理繼承事宜。
真的有不少繼承人要辦理後事,才發現被繼承人的財產全部無法動用,真的是套一句「人在天堂,錢在銀行」。總之,提醒父母們,千萬不要美意反成憾事,提早規劃資產的傳承方式很重要,往後再多跟大家分享財產規劃與傳承的知識喔!
新聞出處:自由時報-自由財經記者鄭琪芳
網址連結: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168415
繼承人之間協議分割遺產,會不會被課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不過,若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的遺產稅,須就墊繳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繼承財產的差額,核課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說明,「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此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協議部分繼承人取得較應繼分多的遺產,「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換言之,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也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因此,繼承人繳清遺產稅後,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舉例說明,李母於2022年辭世,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5000萬元及銀行存款1000萬元,遺產合計6000萬元,繼承人有甲、乙、丙3人,經協議繳納遺產稅後,甲、乙取得現金遺產,土地由丙繼承,雖然3人協議分配的遺產價值不相當,但沒有繼承人相互贈與情事,所以不課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提醒,繼承人應先行繳清遺產稅後,才能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辦理遺產繼承登記;如果繼承人以自身固有財產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墊繳的遺產稅後,再協議分割;若有免除其他繼承人應繳納遺產稅義務,則須就墊繳的遺產稅扣除分割後實際繼承財產的差額,核課贈與稅。
新聞出處:經濟日報
網址連結: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12040/6995881
前2天看到新聞:一位宋先生與陸籍妻子結婚,婚後生下一個女兒。在女兒5歲時2人離婚,妻子返回大陸,之後宋先生與弟弟一起照顧女兒。
2018年宋先生癌末,擔心女兒無人照顧,希望自己走後,經濟狀況不佳的弟弟和女兒同住在他遺留給女兒的房子,照顧女兒。
因為擔心女兒年紀小無法妥善管理財產,所以立下「遺囑信託」,讓女兒繼承的房產40年內只能由她跟叔叔居住且無法變賣。
看到這裡,真的很佩服宋先生的智慧,能預先立下「遺囑信託」避免房產被變賣及女兒和弟弟無處可居住的窘境。
因為宋先生過世後,前妻跨海來台,以女兒監護人的身分提告,請求法院確認前夫的遺囑無效,並要塗銷信託登記,但官司都敗訴。
「遺囑信託」是什麼?
遺囑信託就是「遺囑」加上 「信託」的一種特殊形式。
用遺囑內容決定遺產的分配,運用遺囑信託延續遺產的管理,並預先約定未來遺產管理與分配的方式,。在遺囑生效及完稅後,將遺產交付信託,最後由受託人依遺囑內容管理及分配遺產。受託人可以是銀行或自然人。
由這個案例,可以發現遺囑+信託的強大與好處:
1、委託人畢業之前仍保有財產的所有權,降低提早分配財產的不安。
2、委託人可以透過信託,預先分配財產並管理,避免還沒有能力妥善管理財產的繼承人,遭人侵占、詐騙,或短期內「揮霍一空」
3、在預立「遺囑信託」的同時設立遺囑執行人,讓繼承和信託的程序更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