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教育服務對象
依法規,學校的特教服務專門提供給具特教身分之學生,意即具有特教身分學生者可申請特教服務。倘若未具特教身分,依法特教教師是必須拒絕提供服務的,亦無法提供服務。
特教學生的定義為:通過各縣市鑑定安置委員會評估核定後,方具有特教身分。
注意: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未必是特殊教育生。
二、特教鑑定的功能
藉觀察、施測、訪談......等過程釐清學生的問題及能力,並進一步提供個別適性化的教育服務計畫。若鑑定結果學生為非特教學生,也能依學生的狀況,提供輔導教師進行後續輔導。
三、疑似特教學生鑑定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