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新南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苗栗縣新南國小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10.08.31修訂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4年2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40008826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

一、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副召集人,因應小組包括學年主任、生教組長、輔導主任、專輔教師、家長代表、學者專家,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法律專業人員、特殊教育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作之推動與執行。

二、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公布於校園明顯處,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除請總導護擔任早自習及午休加強巡查外,並排定糾察隊針於下課時間於校園易霸凌地區加強巡查。總導護巡查情形應詳載於導護日誌;糾察隊巡查若有發現疑似霸凌事件,則立即秉告學務人員。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校長及教職員工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

二、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並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察覺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確認。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防制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併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學務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知能及處理能力。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一、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學生:指具有本校學籍之學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五)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受理窗口及通報權責:

(一)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學務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苗栗縣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防制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縣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工作權責範圍:

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受理、調查、確認、輔導、申復及其他相關事項。

 

捌、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處,通報事件視為檢舉。

三、任何人知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

四、學校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

五、學校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六、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3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七、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或檢舉人拒絕簽名、蓋章或未具真實姓名者,除學校已知悉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八、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霸凌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九、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玖、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學校於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應於3日內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處理程序,並於受理之次日起2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於完成調查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調查及處理結果,並告知不服之救濟程序。

二、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主管機關、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三、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

四、學制轉銜期間受理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五、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霸凌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局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教學或工作,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霸凌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決議通過後執行。

六、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七、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配合調查程序及處置。調查程序中遇被霸凌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八、調查後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者,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九、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由輔導室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

十、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

十一、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十二、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拾、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或檢舉後,20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申復。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學校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應依本準則調查處理。

二、調查及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不服之申復方式及期限。

三、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調查及處理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申復以一次為限;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四、受理申復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審議小組應包括防制校園霸凌領域之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或實務工作者。原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五、當事人對於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申復決定不服,或因校園霸凌事件受懲處不服者,得依教師法或相關規定提起申訴。

 

拾壹、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貳、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拾參、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中。

二、教師、職員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規予以處罰。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陳報國教署備查。

五、教育部反霸凌專線(0800-200-885)

新南國小反霸凌專線(037-61384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