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永續發展交流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Exchange Association。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下列目標為宗旨:
一、推動臺灣落實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
二、辦理永續發展國內外交流活動。
三、辦理永續發展指標人才培訓活動。
四、輔導企業推動符合永續發展指標之相關產品與活動。
五、辦理永續發展指標認證。
六、對接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以下列目標為活動準則。
目標 1
消除各地一切形式的貧窮。
目標 2
消除飢餓,達成糧食安全,改善營養及促進永續農業。
目標 3
確保健康及促進各年齡層的福祉。
目標 4
確保有教無類、公平以及高品質的教育,及提倡終身學習。
目標 5
實現性別平等,並賦予婦女權力。
目標 6
確保所有人都能享有水及衛生及其永續管理。
目標 7
確保所有的人都可取得負擔得起、可靠的、永續的,及現代的能源。
目標 8
促進包容且永續的經濟成長,達到全面且有生產力的就業,讓每一個人都有一份好工作。
目標 9
建立具有韌性的基礎建設,促進包容且永續的工業,並加速創新。
目標 10
減少國內及國家間不平等。
目標 11
促使城市與人類居住具包容、安全、韌性及永續性。
目標 12
確保永續消費及生產模式。
目標 13
採取緊急措施以因應氣候變遷及其影響。
目標 14
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與海洋資源,以確保永續發展
目標 15
保護、維護及促進領地生態系統的永續使用,永續的管理森林,對抗沙漠化,終止及逆轉土地劣化,並遏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
目標 16
促進和平且包容的社會,以落實永續發展;提供司法管道 給所有人;在所有階層建立有效的、負責的且包容的制度。
目標 17
強化永續發展執行方法及活化永續發展全球夥伴關係。
第 三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一、組織臺灣團隊參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相關會議與交流。
二、辦理臺灣團隊至國際永續發展標竿企業參訪與交流。
三、辦理國際人士到臺灣永續發展標竿企業參訪與交流。
四、辦理臺灣團隊國內永續發展標竿企業參訪與交流。
五、辦理臺灣永續發展指標人才培養訓練課程。
六、辦理聯合國永續發展指標企業輔導與產品開發。
七、辦理永續發展指標認證。
第 四 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並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含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候補理事三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本會置監事三人(含常務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 十六 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並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 十九 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 三十 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 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109年 10月 13 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