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七 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廿歲,有行為能力,並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壹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壹仟元。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二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伍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伍仟元。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本會置理事九人(含常務理事三人、理事長一人)、候補理事三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本會置監事三人(含常務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