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永續發展委員會
西元1992年6月,聯合國邀集171個國家元首及代表於巴西里約舉行「地球高峰會議」,通過「21世紀議程」做為全球推動永續發展的行動方案,並發表「里約宣言」,提出「全球考量,在地行動」的概念,呼籲各國共同行動追求人類永續發展。聯合國於西元1993年初設置「聯合國永續發展委員會」,以為督導及協助各國推動永續發展工作。
為順應此全球趨勢,行政院於民國83年8月成立「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由相關部會首長及專長學者組成,下設因應全球環境問題及永續發展等6個工作分組。民國86年8月23日行政院以台八十六環33137號函,核定將原「行政院全球變遷政策指導小組」提升擴大為「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簡稱永續會),並指派行政院政務委員擔任主任委員,秘書處幕僚作業由環保署兼辦。
民國88年4月,為提升委員會議決議事項的執行力,行政院將永續會主任委員提升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 民國91年5月,再提升為由行政院院長親自兼任主任委員,以示政府對永續發展的重視。此外,增置執行長1人,由主任委員指定行政院政務委員1人擔任,以強化協調部會間意見及督導業務推動。民國91年11月,立法院三讀通過「環境基本法」,該法第29條「行政院應設置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國家永續發展相關業務之決策,並交由相關部會執行,委員會由政府部門、學者專家及社會團體各三分之一組成」賦予永續會法定位階,永續會由原任務編組提升為法定委員會。
永續會成立以來,其下之工作分組依需求多次更動,目前(民國106年3月6日起)永續會設置4位副執行長,分別由內政部、經濟部、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環保署副首長兼任。永續會下設7個工作分組及2個專案小組,分別為「健康與福祉工作分組」(衛生福利部召集)、「生活與教育工作分組」(教育部召集)、「綠色經濟工作分組」(國家發展委員會召集)、「綠色運輸工作分組」(交通部召集)、「國土資源與城鄉發展工作分組」(內政部召集)、「永續農業與生物多樣性工作分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召集)、「環境品質工作分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召集)、「氣候變遷與能源減碳專案小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幕僚)、「非核家園推動專案小組」(經濟部幕僚),秘書處業務仍由環保署兼辦。
永續會成立後完成之主要永續發展文件包括:(1)民國89年5月完成「21世紀議程-中華民國永續發展策略網領」;(2)民國91年12月完成「永續發展行動計畫」;(3)民國92年1月完成「臺灣永續發展宣言」;(4)民國92年6月完成「永續發展指標系統」;(5)民國93年11月完成「臺灣21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6)民國98年9月完成「永續發展政策綱領」;(7)民國98年12月完成第2版「永續發展指標系統」;(8)民國104年6月完成「推動綠色經濟之策略與方向」;(9)民國107年12月完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