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穗鄉長照資源資訊手冊

瑞穗A單位 長照服務須知

本中心個案管理人員初步掌握您所居住的社區資源後,進行多元專業服務單位派案,並以您的最佳利益為優先,派案時提供您及家屬充足服務資訊,依您及家屬選擇意願優先予以派案,及填寫社區整合照顧服務計畫確認單,並定期提供花蓮縣衛生局派案統計,以落實派案資訊透明化。

本中心個案管理人員依據下列規範,依序進行派案作業:

●指派:個案管理人員會提供您本縣目前服務特約單位名冊,並依據使用者的服務選擇意願優先指派該單位提供服務。

●輪派:個案管理人員在提供您本縣目前服務特約單位名冊之下,倘使用者無意願選擇指派單位,則依據本縣衛生局官網輪派表排序提供本鄉服務單位。

●變更單位:為保護使用者及提供單位權益,依據本中心派案管理辦法,若服務單位確實未依照契約內容提供服務或有服務爭議事件,經協調後仍無改善,使用者可主動提出更換服務單位;若無關服務輸送或申訴成立相關問題,本中心不提供協助單位變更。

 ※使用者若因身體失能改變導致現行服務無法滿足其需求時,須經照管專員複評後予以新增服務項目;若僅針對服務調整原則可直撥個管員專線或向提供服務單位督導告知,個管員將會在三天內完成確認及安排。


結案規範:(請使用者務必主動告知)

案況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時可進行結案作業:

1.   服務使用者終止長照服務。

2.   服務使用者自我照顧能力改善,經追蹤三個月已無長照服務使用需求者

3.   服務使用者聘僱外籍看護,當日即無法提供居家服務,僅到宅沐浴車、社區式交通、專業服務、輔具服務、喘息服務及交通服務。

4.   親友、家庭自行照顧,經追蹤三個月無其他長照服務使用需求者。

5.   服務使用者確定長期入住機構,已無返家照顧之規劃者。

6.   服務使用者住院、出國、暫住他地或失聯達一個月,經追蹤三個月仍未恢復使用長照服務者

7.   服務使用者實際居住地遷離原縣市政府所轄區域,或遷至A 單位無

8.   無法提供服務之區域。

9.   服務使用者不符長期照顧服務補助規定,如下各款所示:

(1) 死亡。

(2) 經照管中心評估失能程度不符合政府補助標準者

(3) 重複領取社會局臨時看護補助費用、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喘息服務不受此限)、機構收容安置補助費用、接受機構式照顧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者,但經評估有交互使用日間照顧需求者不在此限。

(4) 詐欺、偽造文書及其他違反法令或使用不正當方法接受本服務者,除移請主管機關撤銷原補助資格,若涉及相關刑事責任者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5)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符合長期照顧服務補助之情況。

(6) 服務使用者或其家屬要求之服務內容與服務契約書所定之服務範圍不符,並經雙方溝通協調無效者。

(7) 服務使用者無配合履行服務契約條款內容之意願者。

(8)服務使用者於訂立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或隱瞞特定事實。 

瑞穗A單位長照型錄-111年9月(修3-2).pdf

瑞穗長照服務型錄

使用者手冊(15)-1121227(修1)docx.docx

使用者手冊

長照資源手冊5.4-11109月修(3-1).pdf

在地常照相關資源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