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14年05月05日修正
中華民國114年05月09日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05月11日施行
第 1 條、目的
為保障會員享有優質之公會環境及權利,以模擬法治之遊戲方式促進會員參與公共事務及保障會員權利,以共同創造幸福公會,特制定管理規章。
第 2 條、用詞定義
本規章用詞,定義如下:
一、會員角色:會員於本公會會籍登記之角色。
二、分身角色:會員角色外之其他角色。
三、遊戲:仙境傳說線上遊戲。
四、玩家:於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擁有或借有帳號,得使用相關服務上線進行遊戲之玩家。
五、遊戲經營方:仙境傳說線上遊戲經營方。
第 3 條、玩家之同意
玩家於遊戲中受本公會任一擁有加入權限者以遊戲系統邀請加入公會並同意為會員起,即視為其已閱讀、了解並同意遵守本規章及本公會各式規範。
第 4 條、適用範圍
本規章之行為,僅處分會員角色之行為。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處分種類
處分之種類,如下:
一、警告:告誡會員。
二、除名:逐出公會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三、退出:角色退出公會。
四、封鎖:禁止所有角色為會員並消滅會員之會籍。
第 6 條、封鎖之連帶除名
有會員角色而處封鎖,應連帶除名。
第 7 條、處分執行及時效
處分自認定事實並決議通過起執行。但自決議通過之次日起逾六個月未執行者,處分原因視同消滅,不得執行。
第 8 條、處分執行之資訊紀錄及公布
處分確定時起,就受處分人之角色資訊、處分日期、處分原因及處分種類等資料列冊管理,必要時得公布之。
第 9 條、再為會員之要件
曾因受處分而消滅會員之會籍者,申請會員應由管理部二分之一或以上同意,為通過。但受封鎖處分且未撤銷封鎖處分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 10 條、封鎖撤銷之要件
封鎖之撤銷,封鎖事由輕者應由管理部全員同意;封鎖事由重大者應由全體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封鎖之撤銷,自同意後之次日起生效。
第一項封鎖事由之輕重判定,由管理部定之。
第 11 條、使用非遊戲經營方之程式
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進行或輔助進行遊戲,處警告三次以上或除名。
第 12 條 、躲避查證
意圖於前條行為判定查證時之後十分鐘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處警告五次以上或除名:
一、他人代為進行遊戲。
二、逃離現場。
三、離開遊戲。
四、對話視窗關閉。
五、未開啟1:1視窗。
六、其他作為躲避查證之理由。
第 13 條、分身角色使用非遊戲經營方之程式
分身角色使用非遊戲經營方提供之程式,且會員角色與其在同場景致生破壞遊戲公共秩序且損及本公會聲譽,處警告三次以上、五次以下。
第 14 條、上線
七日內上線次數不足三次,處除名。但請假或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次數計算,以為會員之角色為限。
第一項上線次數之計算,其上線日期之判定以遊戲之公會系統組合員資訊上線日為準。
因執行第一項處分而尚未執行,在前項上線日於三日內曾有上線者,暫緩處分。
第 15 條、請假之申請
會員請假應於請假開始日前七為之,單次以一年為限,逾一年以一年計。
第 16 條、轉移公會
前條請假逾三十日且請假期間一個月內上線不足三次者,得限一定之期間轉移公會,未為履行者,得除名。但公會長及副會長之請假,或因突發事故致臨時且長期無法轉移公會者,不在此限。
前項轉移公會者,於請假結束後,得優先回歸公會之權。
第 17 條、公會長及副會長之請假
公會長及副會長請假應於請假之起始日前七日公告。公會長請假期間由副會長代行公會長職權及職務;副會長請假期間得視需求由公會長決定其職權及職務代理人。
第 17-1 條、請假緣由之審查
請假之緣由在有得上線或使用分身角色進行遊戲情形,請假申請應為不通過之決定。
第 17-2 條、請假期間使用分身角色之禁止
請假期間會員角色未上線且持續以分身角色進行遊戲經管理部查證屬實,撤銷原已核准之請假。
第 18 條、互動
會員無於能力所及時於遊戲之公會內互動,處除名。但有無法互動之事由致無法互動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無法互動之通知
前條但書之事由,應自有該事由之事實之日起七日內以任意方式通知管理部。
第 20 條、會員角色之重複
已有會員角色情形下,以分身角色為另一會員角色,處警告乙次並使分身角色退出。但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重複會員角色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更換會員角色之退出
會員因更換會員角色而有以分身角色為另一會員角色時,自行為始一小時內無退出任一角色,由本公會使原會員角色退出,後加入之分身角色繼承會員角色之身分。
第 22 條、警告上限
警告處分合計十次,處除名。
第 23 條、退出公會之累犯
曾受處分而消滅會籍,再為會員連續二次受處分而消滅會籍,處封鎖。
第 24 條、毀損本公會名譽
故意有下列情事之一,依情節處警告四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一、釋放魔物致他人損失。
二、變換魔物致他人損失。
三、非組隊成員故意搶奪他人魔物損失他人合理經驗值利益。
四、練功方法損失他人一般遊玩之權利重大,且未改變方法或盡可能恢復他人遊玩之權利。
五、違反遊戲經營方管理規章。
六、遊戲系統得自由設定名稱之內容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足生於本公會名譽或觀感不佳。
七、違反中華民國法律。
八、受中華民國刑事訴究並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定讞。但六個月以下不得易科罰金或刑之執行不得易科罰金者,亦同。
九、其他使他人對本公會心生畏懼、嫌惡或其他足生觀感不佳之行為。
前項情事不得認定會員之故者,得減輕處分或免除處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經本公會准許者,不罰。
第 25 條、性騷擾
除中華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以外,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違反他人意願,經明示或暗示拒絕仍繼續為之,處警告二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前項情形,有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處除名或封鎖。
第 26 條、侵害人格及製造爭執
故意以任何形式中傷或貶損他人人格或製造爭執,處警告三次以上或除名。
第 27 條、製造論戰
故意以任何形式引起論戰或爭執且情節重大,處警告四次以上、除名或封鎖。
間接為前項行為者,處警告二次以上、四次以下。
前二項之參與者得依情節處警告二次以下。
第 28 條、處分客體之擴及
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行為,會員以分身角色為之者,亦罰。
第 29 條、煽惑退出公會
意圖為本公會不利而煽惑他人退出本公會,處除名或封鎖。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 條、洩密
意圖於本公會不利或利用之行為而竊取或提供本公會秘密資料或訊息予無該管權限者,處除名或封鎖。
第 31 條、處分客體之擴及
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行為,會員以分身角色為之者,亦罰。
第 32 條、創立混淆公會名稱之角色
創立與本公會或各附屬組織名稱有足生使人混淆之角色,處除名或封鎖。
第 33 條、創立混淆公會名稱之公會
創立與本公會或各附屬組織名稱有足生使人混淆之公會,處除名或封鎖。
第 34 條、假冒公會管理權之訊息
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公會之名義,傳訊於會員或他人,足生使人混淆本公會訊息,處除名或封鎖。
第 35 條、處分客體之擴及
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行為,會員以分身角色為之者,亦罰。
第 36 條、侵占或詐欺虛擬寶物之販售或贈與
故意販售或贈與因侵占或詐欺而取得他人之財務或虛擬寶物予會員,經遊戲經營方認定確定或經中華民國之訴訟判刑確定,處除名。
第 37 條、連續無償索求虛擬寶物
連續向本公會或其他會員無償索求虛擬寶物,得依情節處警告一次以上、三次以下。
第 38 條、公會仲裁之禁止
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會員自身損失,由會員自行解決,本公會不擔任仲裁角色:
一、會員進行交易所造成之任何糾紛於本規章無特別規定。
二、主動或合意贈與他人虛擬寶物。
三、有償或無償租借他人虛擬寶物。
第 39 條、處分客體之擴及
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行為,會員以分身角色為之者,亦罰。
第 40 條、權限命令
公會遇有緊急事件致使本規章無從因應時,管理部得發布權限命令,為暫時性之規範修改或臨時約束。但遇有公會經營重大政策之變革時,準用之。
前項權限命令,效期單次以一個月為限,非經必要不得延長。
第 41 條、修正
本規章之修改,自管理部會議通過後,由公會長公布後生效。
第 42 條、施行日期
前條公布之內容,無規定施行日期時,自公布日起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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