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聖慈善功德會簡介
普聖慈善功德會簡介
普聖慈善功德會成立與宗旨
普聖宮於2020年正式成立「台中市普聖慈善功德會」,由理事長吳敏誠帶領,秉持「用愛堆積溫暖」的精神,致力於協助弱勢家庭、街友及急難救助。
核心使命:
1. 以實際行動落實宗教的慈悲理念。
2. 定期發放愛心便當,解決弱勢群體的溫飽問題。
年度慈善事蹟
1. 定期愛心便當發放:每日發放約300到400份左右的愛心便當 ,受益者包括低收入戶、弱勢族群、邊緣戶及獨居長者。
2. 與獅子會主辦慈善義賣晚會 :2025年寒冬活動與臺銀人壽台中分公司合作,製作並分發250份熱飯與保溫餐具,並結合微型保險宣導。
3. 急難家庭救助:2025年7月,為96歲手術後老人及其家庭送去生活物資(米、油、衣物等)。
4. 除夕圍爐活動:「用愛加溫.寒冬送溫馨」,為獨居老人與寒士舉辦一埸溫馨圍爐宴。
「行善祖師慈悲心,溫暖東區每一餐。」普聖宮不僅是信眾的精神寄託,更是社會公益的堅實後盾。從2020年成立普聖慈善功德會以來,每週數百份愛心便當溫暖著遊民和低收家庭的心,並透過企業合作與捐助,讓愛的行動持續擴散。理事長吳敏誠表示:「只要我們還能煮一碗飯,就不會讓街頭的飢餓被忽略。」未來,普聖慈善功德會將持續投入更多公益計畫,讓善念化為行動,讓台中變得更有溫度。
社會影響
1. 穩定資源供應:連續8年,保持每天固定發放愛心餐成為臺中市的慈善典範。
2. 協助弱勢族群邊緣戶:讓他們得到溫飽,同時可以降低犯罪之可能。同時提供醫療的協助,讓他們得以在生病的時候能夠及時就醫。每兩個月定期舉辦一次頭髮義剪服務。並與慈濟功德會合作辦理浴佛節愛灑祈福會。
3.凝聚志工力量:目前志工成員逾50人,包含本地居民、企業志工及青年團隊。
4. 整合社會資源:透過媒體報導與社群宣傳,2024年度募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全數用於公益支出,推動善的循環。
未來願景
1. 設立中央愛心廚房:計畫將普聖宮旁增建公共廚房,為弱勢者提供免費熱餐及臨時庇護。
2. 開辦青少年志工培訓:鼓勵學生假日參與愛心便當製作與送餐服務,培養助人心。
3. 跨縣市合作:擴展到彰化等鄰近縣市進行公益發放,讓更多弱勢群體受惠。
社團法人台中市普聖慈善功德會章程
第一條(名稱)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台中市普聖慈善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宗旨)
本會以弘揚「行善積德」精神為宗旨,推動愛心便當、物資捐贈、急難救助及各項公益慈善事業,並促進社區互助、關懷弱勢,增進社會福祉。
第三條(所在地)
本會設於台中市東區新民街××號(普聖宮內),必要時可經理事會決議設立分會或服務據點。
第四條(任務)
本會為達成宗旨,辦理下列業務:
1. 定期發送愛心便當、食物與生活物資給弱勢群體。
2. 辦理急難救助、醫療補助及關懷訪視。
3. 推動志工培訓、公益講座與社區服務。
4. 與政府、慈善機構或企業合作推動公益計畫。
5. 其他與宗旨相關之慈善公益事務。
第五條(會員資格)
凡認同本會宗旨之個人或法人,經申請並繳納會費,得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類別)
1. 普通會員:年滿20歲之自然人,具備完全行為能力者。
2. 團體會員:支持本會之法人或機構,由其代表人行使會員權利。
3. 贊助會員:對本會事業提供捐助之個人或法人,無表決權。
第七條(會員權利)
1. 出席會員大會、行使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贊助會員除外)。
2. 獲知本會運作及財務狀況之權利。
3. 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及各項福利。
第八條(會員義務)
1. 遵守本章程及各項決議。
2. 每年繳納會員年費新台幣1,200元,並可由理事會依實際需求調整標準。
3. 協助推動會務與公益活動。
第十條(組織架構)
本會設下列組織:
1.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
2. 理事會:由理事若干人組成,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會務推動。
3. 監事會:由監事若干人組成,負責監督理事會及財務運作。
第十一條(理事、監事職權)
理事:負責執行決議、審核預算、年度計畫與業務推動。
監事:負責監察財務及業務,並得出席理事會提出意見。
第十二條(職員)
1. 設理事長1人,綜理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2. 設副理事長1~2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3. 設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各1~2人,由理監事互選產生。
4. 理事及監事任期為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
1.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討論年度工作報告、預算、決算及重大事項。
2. 需有全體會員過半數出席,方得決議。
第十四條(理事會與監事會)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五條(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1. 會員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2. 捐款與贊助。
3. 活動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條之1(理監事職務捐與顧問費標準)
為確保本會正常營運及公益計畫推動,訂定各職務捐費標準如下:
1. 理監事職務捐:每人每年新台幣5,000元。
2. 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每人每年新台幣5,000元。
3. 理事長:每年新台幣30,000元。
4. 顧問:每年新台幣6,000元。
5. 顧問團團長:每年新台幣30,000元。
6. 顧問團副團長:每年新台幣10,000元。
上述費用標準未來可由理事會決議調整。
第十六條(財務規範)
1. 每年度應編列預算及決算,經理事會、監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核准。
2. 本會財務應公開透明,接受會員查詢。
第十七條(章程修訂)
本章程之修訂,需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八條(解散與剩餘財產)
本會如因故解散,剩餘財產應捐贈於政府或同性質公益團體。
第十九條(施行)
本章程經創立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