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流台派案業務

接待台派案要領

一、接待台初判舊案採三種方式並行:歷史紀錄、介紹卡紀錄及去電該櫃台同仁核對案別(一案到底報表)。倘前開辨別途徑皆無法判斷時,則採預約系統中「資料移轉」項目欄之登載紀錄為判斷依據,其餘非上述情事者則宜判定為新案。

二、除「身障身分別」民眾係由身障專責櫃台服務外,其餘如:原住民、毒(藥)癮更生等特定對象身分,僅為「優先」派案予各專責櫃台,其餘櫃台同仁仍得服務

三、一般求職新案派案量,請依據各專案櫃台(含身障服務)當年度求職新登數之比例派案,同一專案櫃台同仁間之接案量務求平均。

四、接待台判別身障身分者檢視依據為「身障手冊及就服系統身分別勾稽」;然,接待台初步諮詢後無法正確判斷,或僅評估其為疑似前揭身分者,請派案予一般櫃台服務

五、失業給付新案之派案量,除身障櫃台、個管櫃台外,一律平均派案;惟遇「大量資遣案」或其他情事必要時,得與求職督導商議後請身障櫃台、個管櫃台同仁參與接案。

六、倘遇民眾等候過久,接待台同仁應主動趨前關心,並協助通知其專屬就服員,了解其預估等候時間,藉以判定是否協請它櫃台服務(以該就服員職代優先)

七、倘遇「永久轉案」之求職民眾,接待台同仁應於當下確實執行轉案,避免因延宕轉案而致其後案屬爭議。

八、接待台及櫃台同仁倘遇民眾質疑「已預約時間,何需抽號碼牌時」,請統一以「接待台報到」回應,參考話術:「預約民眾仍須至接待台報到,以利櫃台就服員提前調閱資料,縮短業務申辦時間」。

九、倘遇求職民眾要求更換「一案到底就服員」時,請接待台同仁協助初步了解事由,並委婉告知「一案到底」制度之意義與價值。參考話術:「一案到底機制是為『縮短業務申辦流程』及『提升個人隱私』所建置,得避免重複提供不同就服員個人資料及業務需求。」然,更換事由倘為不滿現行服務機制或涉陳情投訴等情事時,請立即通知求職督導協助處理。

十、倘遇民眾業務疑義時,接待台同仁得先行於現場了解其業務類型,以利轉達櫃台同仁。民眾業務疑義之實務解釋、判定之權責由櫃台同仁負責

十一、 倘遇民眾趨近下班時段前來,接待台同仁仍應按原則派案,其是否「預約它日再行前來」,由櫃台同仁依據當下評估與民眾意願而定,避免逕自於接待台與民眾商議而訂。

十二、 倘遇求才雇主洽詢,接待台同仁應簡易諮詢其需求目的後,去電通知求才區同仁預作接案,再由志工陪同引導至二樓求才區,其中須明確告知雇主欲前往之櫃台號及其就服員姓氏

十三、 接待台同仁引導已報到民眾前往櫃台前,務必先行電話聯繫該櫃台同仁,請其預做接案準備,倘該櫃台同仁因故無法接聽,亦請轉知左右鄰櫃同仁請其協助告知,避免民眾行至櫃台前無人接應呈現服務資訊、時間落差。

十四、 接待台同仁派案前,務必確實掌握欲派案之櫃台當下是否仍進行民眾服務,避免同時段服務衝突。另,櫃台同仁亦須同步檢視「一案到底智慧分案預約管理系統(櫃台端)」待服務民眾數

十五、 派案量表須每日確實登載各項派案數,並於個人結束輪值時段前逐一與櫃台同仁確認案數,避免案量及資訊產生落差。

櫃台端接案要領

一、倘遇民眾等候原屬櫃台過久或逾預約時段,請櫃台同仁主動趨前安撫並提供預估等待服務時間,再評估當下民眾反應及目前臨櫃服務狀況,決定是否商請職代協助服務。勿使民眾質疑「何以它櫃為空櫃狀況;卻無積極提供服務」。

二、櫃台同仁應即時登載民眾預約時間,並備齊相關服務資料,落實執行預約制度,避免其後民眾至中心接待台報到後,於民眾、櫃台端及分流台三者間,針對其預約事宜(時間)呈現認知與實務之落差。

三、就服員離職後,失業給付舊案由求職督導協調派案於其他櫃台協助後續服務(不列新案量)一般求職舊案於次位接替人選遞補前,優先請第一、二職代協處,它櫃為輔協助處理,待該新人學習結束後再予以回歸另,失業給付及一般求職派案狀況需同步知會接待台同仁。

四、櫃台同仁原則接案時段為工作日8時至12時、13時至17時。表訂工作時段期間,櫃台同仁無故不得推(拒)案。倘實際服務時間超過每日正常時段者,由求職督導視情節協助申請加班(補休)時數。

五、遇有民眾(新/舊案)當下因故無法辦理業務而欲先預約者,仍請接待台同仁按規定派案予櫃台同仁協處,嚴禁使民眾未獲預約、服務或業務解說而逕自離開,以避免其後爭議。

六、近每月底績效結算時,接待台同仁仍須視當月案量及表訂比例原則派案,櫃台同仁不得以「月底案量飽和」為由推(拒)案

七、除身障櫃台外,一般(專案)櫃台倘接獲疑似身障民眾,其經由晤談、評估而確認身障身分者,得於當次結束服務後再知會身障就服員及求職督導,商議轉案。

八、求職櫃台係以「民眾服務」為優先,凡舉「填寫報表」、「製作簡報」、「撰寫個案紀錄」等例行性事務,皆不得為拒絕接案之事由;惟當下處理上級交辦之緊急、重大業務者除外。

九、接獲接待台派案而因故無法接案者,請提出無法接案之說明,並由接待台輪值同仁協助記錄,其內容須涵蓋派案業務別、時間及相關說明,其後再交由求職督導審閱其適切性。

十、櫃台同仁每日應按規定落實點選預約系統之「服務開始」、「服務結束」等項目,避免引起「同時段服務二位以上民眾」之疑慮。

十一、 每日下班前檢視是否仍有未點選「服務結束」之民眾,倘未落實點選而受分署業務單位查核者,須依當日情形提供說明,並陳單位主管核章後回覆。

十二、 櫃台同仁須落實將個人差勤狀況登錄於分流系統,務使接待台同仁得以掌握櫃台端當日出缺勤狀況,以利派案業務執行順遂。

十三、 櫃台同仁於民眾服務期間,須倡導「預約服務」,並協助民眾了解次回前來中心接受服務時,應先至接待台報到,抽取號碼牌後等候櫃台叫號。

十四、 櫃台同仁原服務民眾因「身分別變更或新增」時,為提供其更適切之就業服務,經民眾同意後,由櫃台同仁相互協議並知會求職督導進行個案轉移,再協請接待台同仁執行「永久轉案」。

十五、 櫃台同仁應落實叫號機系統執行,透過「叫號功能」通知等候民眾前往櫃台辦理業務。

十六、 請落實將每日服務之新案民眾,登載於個人報表,避免其後民眾案屬爭議,亦請適時主動核對個人接案數是否與派案量表數字相符。

資訊人員協助要領

一、每月15日、25日由資訊人員檢視中心一般求職及失業給付預約率,倘未達目標,則由求職督導知會分流及櫃台同仁另行因應。

二、遇有櫃台同仁離職,請資訊人員協助將分流系統資料更新,並於其後確實將相關個案名冊資料移轉至接替新人。

三、資訊人員下班前協助櫃台同仁檢視當日服務點選狀況,遇有未完成點選「服務結束」者,立即通知該櫃台同仁處理,並知會求職督導。

四、資訊人員遇有出差、休假時,請轉知職代協助檢核當日服務點選狀況。另,職代協助檢核完成後,請知會求職督導做最後確認。

各項業務類型-新案判別表

櫃台同仁職務代理表

櫃台號.pdf

檔案下載

屏東就業中心接待台暨櫃台端派案業務作業原則 107.3.13.修v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