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域津貼

承辦窗口:陳煥英(#208)

跨域就業津貼推介資格認定檢核表.pdf
跨域津貼切結書.pdf

跨域就業津貼案例與問答集

求職交通津貼訪查紀錄表.pdf
求職交通津貼領據.pdf
青年跨域津貼切結書.pdf

簡易諮詢

Q:民眾11月8日辦理失業給付,今日(11/28)辦理跨域津貼還需要再做一次簡諮嗎?另若不需要那有沒有規定多久期限的簡諮才可以?

A:推介當下需依規定完成簡易諮詢。

就業地點認定

Q1:派遣人員實際工作地之認定標準?

A1:派遣業被排除,以投保即上工地點為主。(若該員是直接到派遣公司工作即可)

Q2:寶雅預計明年要在澎湖開分店,先至澎湖站應徵儲備幹部,工作地點在高雄岡山店,但詢問寶雅公司,該公司所有員工皆投保於台南總公司,以致於投保公司地址與該求職者工作地址不符合情形,喪失請領跨域津貼之權益。對於工作地點之確認,是否可以查核方式確認即可?( 居住地:澎湖 / 總公司:台南 /工作地:岡山 )

A2:經與局確認,針對公司登記地及實際工作地點不同之工作,目前僅排除清潔、保全及派遣業,其他職業別皆可適用跨域就業津貼之申請。

Q3:公司為做消防系統及設備安全、公安相關工作職缺為駐廠維護員目前職缺為台南善化某家工廠。請問這樣的職缺有被排除在外嗎?是否符合跨域津貼?經了解該公司是把員工安排在工廠負責該工廠的消防公安設施維護所以加保也是在該家公司非駐廠的公司。

A3:依此案例判斷為符合跨域津貼申請。職訓局規範"清潔、保全、派遣或公司定期指派至不同就業地點等職缺"不能申請跨域津貼。案例是該消防系統公司指派員工至不同就業地點工作且工作地之工廠非消防系統公司自有工廠其工作性質,類似派遣駐點故不符合跨域津貼申請原則。

身分認定

Q:有關跨域津貼在學學生、退伍軍人是否適用的規定?

A:1.若學生在學期間,不符跨域津貼申請資格。

曾因打工加保就業保險者仍須於領到畢業證書後,再等待3個月未找到工作,才符合跨域津貼要求的"連續失業滿3個月"規定。若有其他疑義(如在職專班等)請以實際案例(不接受假設狀況)由就業中心簽陳至分署分署再轉請勞發署依據個案情況函示

2.退伍軍人部分若是剛退伍的求職者當兵前曾投保過就業保險,則請於退伍令生效日開始計算失業期間滿3個月

就保年資

Q:有無規定須曾加入勞保(或就保)多久以上才符合資格?

A:法條並未註明須參加就保年資年限,就保年資最少需一日

回任原單位

Q1:請問民眾若在原公司因故離職一段時間後,目前欲再回到原單位工作,若符合原住家離就業地點30公里以上時,是否符合申請跨域就業津貼?

A1:退保一年後即可依跨域津貼申請程序辦理。

職缺變動

Q1:開立跨域津貼時 ,職缺變動與當初所開立之介紹卡不同是否有影響民眾領取補助?

A1:案例為原推介職務為"房務員",上工後職務為"櫃台人員",但僱用廠商及工作地均未改變(且廠商亦有櫃台人員的求才登記),再加上調整職務後,未損及個案權益(如工作薪資未調降)故可比照僱用獎助從寬認定調整職務仍可適用跨域津貼,但請於推介相關資料上再做加註說明,以利後續查核。

Q2:跨域推介職缺A(例:作業員),實際進用職缺B(例:倉管員)不同,是否仍符合請領資格?

A2:1. 若個案至就業中心評估所開跨域推介卡當時職缺為A(例:作業員),派案後實際訪視發現個案所從事工作職缺B(例:倉管員)與當初推介卡職缺不符,且個案無法取得公司佐證說明異動職缺原因文件,則不符核銷規定。

2. 若公司可提供職缺異動說明文件(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佐證個案職缺異動係因公司內部需要且勞動條件比照或優於原職缺,則可據此辦理跨域津貼核銷。

現場徵才

Q1:若民眾參與11/7現場徵才,11/10聯絡民眾至站說明跨域津貼方案及確認資格,若資格符合能否開立11/7現場徵才的求才檔?是否有日期不相符的問題?

A1:不可以。需依跨域就業津貼申請程序辦理。

Q2:想針對現場徵才的開卡問題,若是11/7辦理的徵才開卡日一定要是11/7嗎?同仁反應若徵才當天沒有電腦可以立即開卡是否可以延後一天開卡?

A2:與局確認,針對現場徵才活動推介再做補充「跨域就業津貼」之立法精神,其推介流程為1.諮詢-2.運用工具推介-3.使其錄用,故請各站同仁注意,如有現場徵才活動是當日無法做諮詢者,則不適用本津貼工具。

Q3:單一現場徵才活動,可否適用跨域津貼?

A3:各站同仁會於現場設立就業諮詢區,對民眾做就業諮詢再推介,此乃符合「跨域就業津貼」之推介流程。(針對鳳山站之提問,建議同仁應思考解決場地設備問題,以符合當日開卡條件)

大型現場徵才

Q:大型現場徵才活動,可否適用跨域津貼?

A:大型現場徵才活動較無法現場替民眾做就業諮詢此流程較無符合「跨域就業津貼」之推介流程(1.諮詢-2.運用工具推介-3.使其錄用),與本津貼之立法精神較不相符,則較不適用本津貼工具。(如能事前邀約民眾到站做就業諮詢,再推介民眾參加徵才活動,即能符合「跨域就業津貼」之推介流程)

鄉鎮台開立

Q1:如果求職者到鄉鎮台求職登記,宣導跨域津貼並轉送就服站簡易諮詢後,可否由鄉鎮台開立跨域津貼介紹卡?

A1:目前針對鄉鎮台開立跨域津貼介紹卡乙事並無相關規定, 請各中心窗口與主管討論,依各中心權責決定可否由鄉鎮台開立跨域津貼介紹卡。(本中心經主管核准外展及鄉鎮台請民眾到中心認定開卡)

介紹卡相關問題

Q1:自開立介紹卡起7日內須回覆結果,但礙於廠商審核時間往往超過7日,能否同缺工獎勵方案做法,先於系統回覆等候通知,待確認後再行回覆正確結果?

A1:與局確認,跨域就業津貼只要求民眾7日內要向就服中心回覆,就業中心同仁依據民眾實際狀況做系統回覆即可。

Q2:如果當日開立介紹卡當日錄用可以嗎?

A2:可以。

Q3:開立推介卡後民眾無法立即上班如過年後,須等待1.5個月或2個月者是否仍適用跨域津貼一案?

A3:雇主同意錄用後,民眾須等年後上班的情形,職訓局表示只要確認符合跨域津貼資格且經雇主錄用推介卡即可勾選"錄用"即使年後或等待某段期間,民眾屆時上班仍可運用跨域津貼(原先評估不會改變)惟須持續追蹤聯繫民眾屆時有如期上工(等待期間不可中途加保其他單位)之後再做"派案"動作。

開卡當日報到

Q1:1.當日開卡當日報到(是先至公司報到不確定是否當日為上班日)可以嗎?

A1:1.跨域就業津貼並無相關規定限制不行當日開卡當日報到,請同仁依照中心一般開卡流程開立介紹卡。

Q2:若第一點不可行,那我們假日幫她開卡可以嗎?

A2:2.假日開卡乙事,回應如上,請同仁依照中心一般開卡流程開立介紹卡。(非上班日不可以開卡)

定期契約

Q1:有關"定期契約期滿"者是否可適用跨域就業津貼的問題?

A1:跨域就業津貼具備申請資格中的"非自願性離職者"可涵蓋"定期契約期滿"者。但請特別注意持"定期契約期滿"文件到站求職須與申請失業給付相同,要滿30日後確定無法順利就業方可運用跨域就業津貼工具推介就業。

部分工時

Q1:有關投保部分工時是否可以申請跨域津貼一案?

A1:本辦法規定並無限制勞工投保部分工時無法請領;略以..."建議各就業服務站仍以推介全時工作為主"。因推介的目的是希望案主能穩定就業,仍建議以推介全時工作為主。

Q2:若因個案特殊需求(如:家暴被害人緊急安置及立即工作需求)且各項條件符合跨域津貼規定,可否推介部分工時職缺(例:工讀生)開立跨域推介卡?

A2:1. 若評估個案確實有特殊需要,且該部分工時職缺具長期穩定性可做跨域津貼開卡推介。

2. 惟開卡人須於個案所回覆之推介卡註記推介部分工時職缺之理由,並於說明文字旁加蓋開卡人職章。

綜上:除因應極少數個案特殊情況開立部分工時跨域津貼卡外,仍請各中心以推介全時工作職缺為主。

重大工程

Q1:重大工程是否適用跨域津貼的問題?

A1:重大工程的僱用人員仍屬於定期契約性質雖然重大工程可能有長達1、2年的工程期但依照"跨域就業津貼問答集"所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跨域津貼推介作業,應注意:"為確保失業被保險人受僱從事穩定之工作,推介時請以全時及非定期契約之工作為主。"

租屋補助

Q1:另若公司有提供宿舍但須扣費1000元,那還可以申請租屋補助嗎?

A1:依據作業手冊第伍點審查作業(九)說明,公司若有提供宿舍或交通車,如確認勞工有租屋或交通往返事實,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符合辦法規定。

Q2:勞工於連續受僱滿三十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104.05.12修法)

A2:勞工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

補充說明:前條請款之勞工第1次申請仍應符合第27條規定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搬遷補助

Q1: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多久提出申請?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三十條)(104.05.12修法)

A1:勞工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搬遷補助金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於搬遷之日起九十日內為之

補充說明:前條請款之勞工第1次申請仍應符合第27條規定連續受僱滿30日之日起,即可提出申請。

Q2:通常託運機車都是要到轉運站領車,寄送地址並不會寫租屋地址,會不會和規定的要寄送到同一地址有衝突呢?

A2:有關搬遷後居住處所證明文件,勞工如有租屋證明或借住證明應先檢附該文件,如無則請勞工檢附搬遷時之貨物送達地址,併予檢視勞工後續就業處地址等方式做認定亦可採行。惟勞工是否有搬遷之事實,後續仍須由勞工就業當地轄區之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實地查核。

故同理,個案如確實有搬遷之事實,即使託運機車地點非居住地之地址,亦可申請搬遷津貼補助。(託運站應為同縣市或同行政區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