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津貼
承辦窗口:陳煥英(#208)
青年跨域就業津貼案例與問答集
身分認定相關
Q1:適用對象之條件資格為何?
Q1:(一)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18歲至29歲,未在學、有就業意 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
(二) 18歲至29歲之年齡界定:依民法第124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故求職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時,
已年滿18歲而未滿30歲。
Q2:何謂初次跨域尋職?
A2:指未就業青年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30公里以上者。
Q3:日常居住處所認定?
A3:以現居地之相關證明(例如:租屋證明),及推介就業前勞工所提之求職登記表載明之通訊地址等,加以綜合判斷,作為日常居住處所知認定。
Q4:有關「未在學」之舉證方式。
A4:一般可向學校申請核發之學籍相關證明文件,包括畢業證書或休業證明(肄業),以茲證明符合本辦法適用資格。
Q5:如在學期間打工且參加勞工保險適用嗎?
A5: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依規定可適用。
Q6:有關青年認定標準是否能有明確標準,例如曾於在學期間加保(工讀)和休學中是否適用?
A6:適用:在學期間加保,但畢業後未再加保者(參加勞工保險)。
不適用:畢業後(或在學)即使只加保過1日(參加勞工保險)。
Q7:所謂青年初次跨域尋職,曾加保勞工保險未滿14日者(短就-未滿14日及含14日),是否也是屬於初次跨域尋職的範疇?
A7:適用:在學期間加保,但畢業後未再加保者(參加勞工保險)。
不適用:畢業後(或在學)即使只加保過1日(參加勞工保險)。
補助相關
Q:針對搬遷、搬運津貼之申請,實務上針對生活所需用品範疇定義為何?例如機(汽)車拖運、小額物品使用宅急便寄送之類,如何提出證明?
A:建議依個案情形及一般社會認知常理判斷是否為生活必需,並依規定審核收據總額核發。
青年跨域津貼VS跨域津貼
Q1:本辦法與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所實施之跨域就業補助有何不同?
A1:(一) 現行「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雖已訂有跨域就業補助措施,但對於18歲至29歲之初次尋職者,如未曾參加就業保險者,未
符合失業被保險人資格,則不能適用。所以參照現行跨域就業補助之項目、條件、補助標準及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二) 兩者最大差異在於適用對象及經費來源不同:
1. 跨域就業補助項目相同:
均包括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等4種類。各種之補助條件、標準、補助期限及申請程序相同。
2. 補助對象不同:
(1) 青年跨域:限制年齡18歲至29歲、未在學、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
(2) 就保跨域:需曾參加就保之失業被保險人、失業期間連續達3個月以上或非自願性離職。
3. 經費來源不同:分別為就業保險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
Q2: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有別於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跨域就業補助金相關規範之處為何?
A2:(一) 搬遷費用不同:青年跨域之搬遷費用除就保跨域所規定之傢俱外,為符合一般實務需要,納入「生活所需用品」。
(青年跨域第13條第2項、就保跨域第30條第2項)
(二) 青年跨域規定搬遷後居住處所為其戶籍所在地,則不予發給補助。(青年跨域第21條第1項第4款、就保跨域第36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