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7年11月24日,台灣人民經歷了一場動盪的選舉,除了九合一大選的「綠地變藍天」、台北市市長開票疑慮及後續驗票情況,甚至出現最具爭議的「邊投票邊開票」狀況,公投案的相關法律及實施問題也浮上檯面。從選前提案、連署、審查,到公投當天各處投票所傳出的違法案件,諸多狀況顯示了公投籌備之不足,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更被罵得狗血淋頭,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也為此次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亂象請辭下台以示負責。
針對此次公投,可簡單整理出兩點不足之處:
1.公投的預備期——與瑞士比較
公民投票法第23條規定,公投案從成案到投票,時間需介於1個月到6個月內,且該期間若遇全國性大選應一同舉行。然而,這次10項公投從成案到投票,卻皆於不到2個月內完成,時間實在過於倉促。舉「公投大國」瑞士為例,自連署書上交政府開始算起,最快的公投案至少須要 2 年時間才能被排進每年固定 4 個公投日。若遇到聯邦政府或國會認為公投案不妥而推出反對提案時,則該公投案甚至可能須要花上 4 年以上時間。可想而知,在公投案正式表決前,該案的相關議題較有機會在社會上獲得充分且深度的辯論與思考時間,無論是專家學者、政黨、民間團體和意見領袖等,也都有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對公投議題表達意見。
投票日將屆,台灣社會對於公投的討論卻不夠充分與全面,能夠確保人民對於10項公投案的了解足夠嗎?現今許多網站演算法之侷限讓人們所得資訊滯留於同溫層,難以接收對立方的資訊與想法。網路無遠弗屆,卻於無意識中圈住了自己的視野;再加上假新聞盛行,人們時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了傳播不實資訊的幫兇,更加混淆了資訊正確度,如教育部發文澄清「第十一案所反對的性平教育內容是原有的課綱範圍,已經過教育部審核,並不存在網路流傳的多人性行為、同志性行為等內容。」
沒有充分時間了解公投的結果,加上公投主文冗長且不夠清晰,例如出現第十六案「你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1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114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之「雙重否定」的情況,使人民難以快速理解公投內容,進而造成投票排隊時間拉長、公投染上政黨色彩等等,其中也有著不可忽略的間接關聯。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4日,台灣人民經歷了一場動盪的選舉,除了九合一大選的「綠地變藍天」、台北市市長開票疑慮及後續驗票情況,甚至出現最具爭議的「邊投票邊開票」狀況,公投案的相關法律及實施問題也浮上檯面。從選前提案、連署、審查,到公投當天各處投票所傳出的違法案件,諸多狀況顯示了公投籌備之不足,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更被罵得狗血淋頭,中選會主委陳英鈐也為此次九合一大選綁公投的亂象請辭下台以示負責。
針對此次公投,可簡單整理出兩點不足之處:
▪️中選會的審查標準——以第十案為例
本次公投由中選會全權處理,總體卻令人不盡滿意。如第十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即違反了106年5月24日公布的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中選會雖然依「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中,指違憲審查機關審理具爭議之法律規範,運用多種解釋方法,認為該等法律規範既有合憲又有違憲等諸多種解釋的可能性時,應尊重立法裁量的形成空間,不得執意選擇必然違憲之結論,使該公投案通過審查,投票結果同意門檻也通過。但因司法院說明:「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故大法官就憲法所為之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表示無論公投結果為何,仍然不能違背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使此項公投浪費人力及公帑,成了一場「空投」。中選會的權力界線、對於基本權的保障、有爭議性的公投案該交由何種機關審查,而審查的標準又為何,現下正是討論的大好時機。
上述問題於大選後已引起諸多討論,對於公投結果的分析也是眾說紛紜。107年12月17日,中選會 召開檢討會議獲得以下共識:
1·建議修正公民投票法第23條,將公民投票案
「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放寬為「得」與全
國性選舉同日舉行。
2·公民投票舉行投票期間,建議由公民投票案公告
成立後「1個月起至6個月內」修正為「3個月起至
6個月內」舉行投票。
3·未來選舉與公投合併舉行投票,將透過選擇適當
面積規模的投開票所;降低每1投開票所配置之選
舉人數;增設圈票遮屏或投開票所等方式,以達
到有效分流效果及方便民眾投票。
而除了上述正是得出的結論外,中選會主委陳朝建也於12/13立法院備詢時提到幾個未來公投可以改進的方向。
1·為使公投主文更清晰易懂,擬減少公投案主文字
數,將現行之100字以內縮減為不超過30字。
2·為強化連署書可信度,避免提案人名冊有冒名盜
用之疑慮,擬修法增列提案人名冊應檢附國民身
分證影本,並且連署書名冊應一次提出。
3·擬比照《選罷法》公職人員選舉的規範,增列投
票日不得從事公投宣傳活動。
4·透過公投程序形成的法律或政策,不得違反憲法
對基本人權的保障,擬修法排除限制或剝奪基本
人權的公投事項,保障基本人權。
公投門檻降低後,公投案勢必只會越來越多,預計未來選舉合併公投將成為常態,所以對於公投的總體流程皆須有更詳細周密的規劃。
另外,107年12月13日,行政院召開第3630次院會後記者會,其中之一便是「防制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行政院院長裁示,今年我國已經發生多起因為假訊息而引發的紛擾事件,不但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社會安定,甚至對國家安全帶來衝擊。另外,本次九合一大選合併公投舉辦,許多誤導民眾的不實資訊,在社群媒體間不斷的流傳,也使公投的資訊正當性蒙上了一層陰影。
⋯⋯
◾️以下為本文章之參考、補充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
https://www.twreporter.org/a/2018-referendum-analysis-2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9776
補充資料:
20181213行政院會後記者會逐字稿(防治假訊息危害專案報告):
https://hackmd.io/s/rJ_AcLyl4…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https://tfc-taiwan.org.tw/
Cofacts真的假的:https://cofacts.g0v.tw/
公投兩三事
2018年11月24日那一晚,你以為的世界崩解了。失魂落魄如你,難眠地滑著手機。河道上的朋友們,換上了together、stronger大頭貼。漆黑的背景中,似有一道幽微的彩虹。「台灣怎麼了?」大家都想知道。然而,大家是誰?誰與我們together?誰又應該變得stronger?是那個薄如奶泡的同溫層,或是與我們生活在同一座島嶼上的人們。
除了地方選舉中,六都的反動勢力、農業縣的黑金派系再度卷土重來。更多年輕人在乎的,恐怕還是黯淡無光的公投結果--泛進步立場的團體支持的議題,如同性婚姻、非核家園、東奧正名,在民意上,皆以大敗收場。
時間拉回24號早上。懷著份神聖感、第一次行使投票權的你,還記得嗎?一口咬下,民主的滋味,卻也可能不是那麼美妙。
「投14、15就是欲乎恁孫攏變同性戀啦,安餒你知嘸?」那天,我也在彰化鄉下的投票所前等待。排在後頭的阿伯,就這麼大聲地對另一位阿婆宣講。無視任何投票規定。「甘有影?啊袂用攏嘜領票哦?」,阿婆回道,語氣帶了點遲疑。「你毋識字啦!喇,我用乎你看,」阿伯掏出智慧型手機,點開群組中照片。明顯之程度,不瞥一眼也難。阿伯的照片上寫了甚麼呢?是除了13、14、15之外,全部打勾的版本。然後,阿伯繼續暢所欲言。「這個政府吼,實在有影惡執。你看這面頂寫甲這呢清楚,『無投就是同意』,以後全台灣攏咧幹尻川我甲你講。」 「蛤,這呢罕哦.....」阿婆的表情,終於出現了變化。
恐懼,那是一份恐懼。
如果你感到哭笑不得,這就是同溫層外的世界。這些長輩是壞人嗎?他們一輩子勤儉度日、對晚輩和善又熱情。從來不是壞人該有的樣子。但若你正感到豆頁疼,「怎麼會有人相信沒投就是同意呢?」又為甚麼,那些粗製濫造、毫無說明的懶人包,會比挺同團體在火車站、一中街的奮力宣講來得更有穿透力?怎麼只有這些假資訊特別容易被傳播?
也許我們更該反過頭來思考的是:人,不都只會相信和自己親近的人嗎?曾幾何時,二開頭的守投族,已經和上一個世代,活在兩個疏離的平行時空。在說服之前,誰又曾經好好瞭解自己試圖說服的人?
首要之務,或許是趕緊放下,種種過於習慣的「格言」--那些概略的口號、我們以為理所當然的,實際上卻鮮少附加任何解釋的語彙。曾聽友人轉述,他告訴在鄉下務農的阿公阿嬤,「支持10、11、12就是『歧視』同志。」對於一個久居農村,不曾接受教育,七十幾歲的老人而言,「歧視」是甚麼意思?「歧視」有甚麼大不了?你是否能以流利的母語、用「對方能聽懂」的表達方式,去向長輩解釋「歧視」如何不應該;我們的日常經驗中,可能面臨甚麼樣的歧視;何以「反對歧視」,是個支持同性婚姻的好理由?
當然,在此之前,我們必先同樣自問。
在不同立場的交會之際緊握格言,固然是輕鬆速成的手段。然而相應地,它也往往難以觸動人心。回想自己對於公共事務的啟蒙歷程,有時不過就是短短幾年的事,隨著台灣社會「轉大人」般的劇烈轉變。因此,當緊握手中的格言如此新穎,我們卻不思將它們轉化,實際上,那可能是連自己都無法說服的表徵。人與人之間的溝通,不該是這樣子的。
凡是議題,就必然圍繞著人。人有性情、有記憶、內心中存在著柔軟的一部分。準此,在發展犀利的攻防論述、駁倒對手之前,也許是時候,該讓同溫層解體,回到我們自以為親近的人身邊,謙卑地重新認識。讓生活經驗的對話取代格言吧!如此,台灣才有可能面對下一次進步議題的勝利。
本次全民公投整體上看似爭議頗多,如何使人民在下一次公投中能免於再受此類問題的干擾應成為我們必須思考的問題。重新審視《公民投票法》(下稱「公投法」),或許能為我們帶來一些啓發。
◾️進一步規範化
今年甫修正的公投法尚存在多處可模糊的空間,大量措辭仍有修改必要。如公投適用事項中的「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即不言明「重大政策」的定義,第48條中「足認有影響投票結果之虞」亦無對執行認定之主體、影響結果之標準進行規範。此類能夠被行為主體(提案人)的主觀性影響的部分,應當做進一步的規定。
◾️明確公投的法律效力
公投的約束力在法律上仍未有定論,以致塵埃落定後政府依然可以與民意背道而馳,這在某種程度上是對公民政治參與的間接否定,對公民的參政熱情恐產生負面影響。而公投本身的意義即在以直接民主彌補代議制的缺陷,故唯有明確公投效力,方能更好地達成此目的。而當前實行的公投法不曾對相關機構不執行公投決定的情形有任何規定,但從長遠來看,完善該條文是勢在必行的。
◾️選舉的歸選舉,公投的歸公投
根據公投法第23條,「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而本次將公投與九合一合併進行,卻成為大大降低投票意願的重要原因。如此看來,投票率和投票意願在重大投票合併進行時似乎難以兼得。改公投為單獨投票,設置公投日彈性假期或許是一個好方法,但如何在各行業的經濟損失和民衆的政治參與中尋求平衡恐怕將會成為很現實的障礙。
◾️以強制公訴為公投護航
投票過程中的失當、違規現象已經遭到不少民眾詬病,而公投法第48條亦規定,當發生三種不當情形之時,「檢察官、提案人之領銜人得於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公民投票投票無效之訴」。然歷時已屆一月,法庭前的申告鈴卻遲遲沒有響起。若要求檢察官有提起公訴之義務,不但可能對公投的公義性有所幫助,更能符合明確公投效力的訴求。
從2018年十案公投如火如荼的進行到結束。可想而知的是2019年面臨的挑戰將會是政府如何運作,讓法律效力達成多數民意所望。其中同婚與性別教育相關五案中,有三案通過門檻,分別為立法委員曾獻瑩提出的「國中小不應施同志教育」及「婚姻以外形式保障同志伴侶」和下一代幸福聯盟提出的「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
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之結合? (同意)
「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公投案存在憲法疑慮,748號釋憲雖未宣告民法何條文違憲或立即失效,依其解釋意旨,因法律上給予同性二人的結合關係「保障不足」宣告違憲,表明婚姻已不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兩年內必須修法,否則同性婚姻自動生效。而此案通過表示現行民法婚姻規定之解釋將繼續維持。在公投通過之後,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另立專法,需符合此案的立法原則(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且提案內容也需符合748號釋憲婚姻自由之平等待遇。若專法無法於今年5月24日前立法,同性婚姻便能直接登記結婚。
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 (同意)
性平教育面臨的挫敗不會影響108新課綱的變動,然而同志教育早已融入現有性平教育,此案通過將使得內含性平教育的健康教育課程受到地方家長的壓力,出版社也會因社會輿論而趨向隱晦保守,而在教育者不夠理解性平教育及師資培育不足的情況下,將會反映出避重就輕的性平教學方法。性平教育在公投後面臨窘境,在5月同性婚姻入法前,將會受到護家盟持續打壓,而倘若2020總統大選蔡英文欲參選,屆時他提出的同性婚姻政策將會遭到更猛烈的攻擊。
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同意)
748號釋憲是為要求法律保障同性別的永久結合關係,至於如何保障永久生活權益,立法形成範圍包括「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如同第10案所說,在公投通過之後,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法律,另立專法,需符合此案的立法原則(民法婚姻限定一男一女),且提案內容也需符合748號釋憲婚姻自由之平等待遇。若專法無法於今年5月24日前立法,同性婚姻便能直接登記結婚。
公投結果出爐,不管結果合不合你心,都代表民心。至少在過程中,社會看到了平權議題,也為同志撐開了一個空間。找尋打入保守選民心中被認可的方式,或許是性別運動接下來該思考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