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細節未注意 代筆遺囑竟無效

李老先生數個月前,因常感到上腹部及背部疼痛,體重又一直下降,因此到醫院檢查。

經過檢查,醫生告訴他是胰臟癌第三期。

他第一次感覺到這麼近距離的接近死亡,他雖恐慌,但他知道這是每個人遲早都要面臨的過程,因此也就慢慢釋懷了。

他想要立一份遺囑交代後事,於是他找了一位代書幫他立代筆遺囑,由於代筆遺囑需要三位見證人,於是代書出去把和老先生並不相識的兩位助理叫進來當見證人。

老先生開始口述遺囑意思,過了1個多小時,代書終於筆記完成遺囑,代書給老先生確認遺囑內容無誤後,就進行宣讀講解等程序,最後再請老先生、兩位助理及代書自己一起簽名,並記明立囑日期。

老先生認為把身後事交代清楚了,他覺得就算走了,也不會再有遺憾。

數月後,老先生真的走了,遺囑公布後,家屬中有人認為分配不公,於是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

經過法院開庭調查當初遺囑做成的經過,最後竟判決遺囑無效。

其他家屬感到非常錯愕。

法律解析

代筆遺囑是實務上常用的遺囑方式之一,但為何李老先生所立的遺囑會無效呢?

本案中,老先生在意識清楚狀況下口述遺囑意旨,所以遺囑能力沒有問題,且代筆人有進行筆記宣讀講解等程序,也有三位見證人,因此本案例在遺囑能力和法定要式上似乎都沒有問題。

但問題就出在一個小細節上。

因為依民法第1194條的規定,代筆遺囑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並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

在這個條文中,有個常被忽略的關鍵,就是代筆遺囑的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所指定。

法律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因遺囑非常重要,所以見證人必須是遺囑人信任的人,而其具體的表現方法,就是由遺囑人自己指定,這樣才能確保遺囑內容不會有所偏差。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2號民事判決明白指出,「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乃在確保公證人製作之公證遺囑內容係出於遺囑人之真意」,該判決認為公證遺囑是否符合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之要件,攸關系爭公證遺囑之效力。

雖然本案例屬於代筆遺囑,但見證人必須由遺囑人所指定之規定,在公證遺囑和代筆遺囑都是一樣的,因此最高法院該判決見解,在代筆遺囑應仍有適用。

本案例,因見證人與老先生之間本來並不相識,二位見證人只是臨時被找來當見證人,老先生並無指定這兩位助理當見證人之意思表示,因此李先生的遺囑,並不符合指定見證人之要件。

因此法院判決本案例遺囑無效,並沒有錯誤。

要避免本案類似狀況,建議最好在遺囑內即載明「指定〇〇〇、〇〇〇擔任本遺囑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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