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授遺囑

口授遺囑,就是遺囑人用口述方式所成立的遺囑。

口授遺囑最大的優點是簡單方便,只要2位見證人即可,不用找公證人,本人也不必簽名,但缺點是公信力較低,易生爭議。

口授遺囑應注意事項:

1.口授遺囑必須是在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才可利用口授遺囑,平常不可用這種方式。

2.遺囑人雖有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但仍必須意識清楚,且能利用口語表達,若已意識不清或無法言語,也不能利用口授遺囑。

3.遺囑人須找二個見證人,由遺囑人親自講述遺囑內容,再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遺囑內容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一起在遺囑上簽名,至於本人則不用簽名。

4.筆記方式雖未明文,但此部分應屬代筆性質,依據目前法院對代筆遺囑方式的見解,可以不必由見證人親筆書寫,利用電腦或打字等方式都可以(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697號判決)。

5.口述遺囑也可用錄音方式完成,方式一樣是先找二見證人,再準備一台錄音機或其他可錄音的工具(如手機或錄音筆),開始錄音後,將遺囑內容完整敘述一次,再錄下遺囑人自己的姓名及日期,再由見證人接著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自己姓名。

6.錄好以後,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最後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即可完成口授錄音遺囑。

7由於口授遺囑都是在匆促狀況下做的,因此法律規定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須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將遺囑提交到親屬會議認定遺囑真偽,若對會議認定結果有異議時,可向法院聲請確認(民法1197條)。

要注意的是,若遺囑人口授遺囑後,已無生命危險,客觀上能夠依其他方式為遺囑,則口授遺囑的效力只有三個月,之後就會失效(民法1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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