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國中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守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全體教職員工應切實遵行。
第二條 本守則所稱雇主,係指事業主或事業之經營負責人;本守則所稱工作場所負責人,指雇主或於該工作場所代表雇主從事管理、指揮或監督工作者從事勞動之人;本守則所稱勞工,係指受本單位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本守則所稱工作者:指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第二章 學校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第三條 專科教室安全衛生人員由教務處設備組長為之,負責督導辦理實驗室及專科教室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事項:
一、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管理。
三、危害性化學品之分類、標示、通識及管理。
四、實驗室設備採購管理。
五、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現場巡視。
六、辦理教師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四條 各處室主管、指揮、監督等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師生安全衛生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事項。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等執行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主管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五條 各類專科教室、實驗室及教學現場,教師之權責:
一、作業前確實檢點、檢查作業環境及設備,發現異常時,應立即依權責逕行處理並(或)報告上級主管。
二、教學中應恪遵安全作業標準及本守則諸有關規定。
三、應切實遵照規定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
四、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三章 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第六條 實驗室及其他專科教室應定期依下列規定實施檢查:
一、馬達電源開關、電源線等有無破損或漏電之情事。
二、動力傳動帶、轉輪、齒輪、轉軸等有無鬆弛、脫落等不正常運轉之情事。
三、動力馬達運轉有無順暢、過熱或異聲現象之情事。
第七條 機械設備轉動部位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等作業,應於該機械設備完全停止運轉後,始得為之。
第八條 機械、設備應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作業檢點等。
第九條 有關安全衛生自動檢查之工作,原則上由實際操作者負責實施;並由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負責督導之。
第四章 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第十條 工作場所、機械、設備依規定所裝置之各種安全衛生防護設備,任課教師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如確因工作需要,暫時拆除或使其失去原有效能時,應於工作完畢後,立即恢復原狀。
三、發現被拆除或有喪失其效能時,應依權責予以補救並報告上級主管。
第十一條 為防止電氣災害,所有教職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電氣器材之裝設與保養,非合格之電氣技術人員不得為之。
二、為調整、修理電氣機械設備時,其開關切斷後,應於開關處掛牌揭示之。
三、發電室、變電室或受電室等處所,非電氣技術人員不得進入。
四、不宜肩負過長之鐵(鋼、銅、鋁)管、竹梯等長形物接近高壓電氣線路。
五、電氣開關之啟閉應切實,如有加鎖設備,則應於操作後確實加鎖。
六、拔卸電氣插頭時,應拔插頭,不宜拉導線。
七、切斷電氣開關動作,應迅速切實。
八、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電氣開關。
九、於潮濕地帶或良導體內部使用之電氣機具,各線路應設置漏電斷路器。
十、電動機具之外殼應妥為接地。
第五章 教育及訓練
第十二條 本校所屬教職員工對於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第十三條 經政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合格之人員,不得充任為操作人員。
第十四條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十五條 新聘或調動教職員工參與或接受教育訓練之時數,不得少於3小時課程如下,並得以線上教學實施: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職業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第六章 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第十六條 新進教職員工應確實施行體格檢查,在職員工並應依規定接受本單位所排定之各項為維護教職員工健康,所實施之定期健康檢查。
第七章 急救及搶救
第十七條 有關各項急救措施規定如下:
一、一般急救:
(一) 在傷者未就醫或醫護人員未抵達前,應立即為傷者做適當之急救處置措施。
(二) 無論實施任何急救處置措施,皆應使傷者保持平靜,並維持其體溫,以防休克。
(三) 如傷者面部潮紅,應將其頭部抬高,反之應低些;如有嘔吐現象,則將頭部側向一邊。
(四) 發現傷者休克時,除保持其體溫外,應將其腳部墊高二十至三十公分。
(五) 發現傷者中暑,應迅速將其移至陰涼且通風良好處所,解開衣釦,並以濕毛巾擦拭其身體後,立即送醫急救。
二、外傷出血急救:
(一) 在施救前,應先行查看其傷口已否止血。
(二) 使用經消毒過之紗布,敷蓋其傷口處。
(三) 進行止血時,應確認出血之顏色,以便做適當之止血處理工作。
三、觸電急救:
(一) 應使用長形竹竿、木棒(棍)等將電源線等帶電物體,先行移開。
(二) 應用口對口人工呼吸及胸外心臟按摩之「心肺甦醒術」予以施救。
四、骨折急救:
(一) 先於骨折處,以正確的附木、軟性墊物或其他適當之固定物等,加以固定。
(二) 在受傷部位不致晃動之情形下,儘速送醫急救。
五、呼吸停止急救:
(一) 應將傷者頭部後仰,以保持呼吸道暢通。
(二) 確認傷者呼吸是否停止。
(三) 捏緊傷者鼻孔,對口激急吹氣二次,藉以確認其呼吸道是否阻塞。
(四) 以每分鐘十二次之方式,實施口對口人工呼吸急救。、
六、心臟停止急救:
(一) 食、中指輕置於傷者頸動脈處,確認其脈搏是否消失。
(二) 將傷者置於堅硬平坦之地面或長桌面上,儘速施以胸外心臟按摩術。
第十八條 有關緊急事故之急救與搶救,悉遵照「緊急應變計畫」 規定辦理。
第八章 防護設施之準備、維護及使用
第十九條 各部門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平時應監督所屬員工確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機械、設備等設置之防護設施,應經常檢查並保持其性能。
二、個人防護器具,使用後應妥為清理、維護,並做妥善之保管。
第九章 事故通報及報告
第二十條 本單位遇有事故發生時,除悉依緊急應變計畫之規定實施急救及搶救外,並應立即以最快之方式通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員工安全衛生人員及各有關人員。
第二十一條 勞動場所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情事之一時,除採取緊急急救、搶救等措施外,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一、死亡災害時。
二、同時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時。
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二十二條 專科教室發生職業災害時,部門主管或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以及安全衛生人員,應即配合實施災害發生原因之調查、分析與統計,並擬訂妥善之因應對策。
第二十三條 專科教室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該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之許可,不得任意移動或破壞。
第十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守則經本單位相關人員及會同教師代表訂定,並報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備查後公告實施之,修改與增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