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單位應負責告知所有與會者本館規定,並善盡管理其行為之責任,且需承擔其違規行為所造成之損失。
一、 場地與設備規定:
場地使用完畢,所使用任何器具設備(例如燈具、桌椅、音響設定…等)及場地設施,皆需恢復原狀及歸回原位(或歸還)。如有損毀(含公共設施),需負賠償責任。
與本館借用之器具設備(例如轉接線、鋁梯、海報架…等),未經館方同意,請勿自行操作或拿取。使用完畢請記得歸還館方。如有損毀、遺失,需負賠償責任。情節重大者,本館將報請警察單位處理。
如需額外加設(燈光、音響…等)設備,請於申請租借前經本館同意,並詳載於活動計畫書內,否不得擅自安裝任何電器或外加電力。若擅自加設設備而有造成場地毀損或危害安全之虞,館方得立即停止租借,租借單位不得要求退款。
非租借場地,未經本館同意,請勿任意佔用、使用(如置物、作休息區等)。本館得視違規情節,依場地使用規定向租借單位收取場租費,或立即停止使用。
離場前請派一員陪同館方人員確認場地回復、清潔、器材歸還、繳清相關費用等,檢查無誤後方完成離場程序。
二、 安全規定:
本館嚴禁吸菸、嚼食檳榔,並禁止使用打火機、火柴、瓦斯、點火器、易燃粉末、明火、高溫燈具、蠟燭、煙火等危險器材。如需使用煙霧器請於一個月前告知本館,經本館同意後,將通報消防局備查。
請保持逃生出口之暢通,並注意燈具開關、滅火器材等相關設備的位置。具有危險或妨礙通道之物品,本館得要求移除,如租借單位不予移除,得禁止使用場地。
租借單位(尤其包含藝文表演相關工作人員)應確實維護觀眾及工作人員之人身安全,並負責辦理必要之保險保障。若活動期間發生人員受傷事故,經認定非因本館場地、設備或管理疏失所致,其一切法律及賠償責任,均由租借單位自行負責。
場租單位應切實遵照政府建築法規、消防法規及環保衛生法規所頒訂之各項規定辦理,如有因相關活動造成人員財產損害等災害情事發生,租借單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若有飲食需求,應於申請租借時告知並經本館同意,否禁止飲食。用餐地點僅限於單位申請租借之場地內,禁止任意於其他空間飲食,如違規經勸阻不聽,本館得立即停止租借。本館亦不代為處理垃圾。
四、 裝/拆台、卸貨等,請由本館大門或後門進出。因依法規定公園禁止車輛進入,如因故需要駕駛貨車進入公園用地,請盡速將貨物裝卸完畢,勿停放太久,如遭有關單位檢舉開罰,本館並不負責。行駛時請勿破壞公園用物及草皮,如有毀損,將依規定請求恢復原狀或賠償。
五、 放置於館內之隨身及貴重物品請自行保管,如有遺失或損壞,本館概不負責。
六、 對於參加活動之民眾,租借單位應負維持現場秩序、告知館內規定之責,如參加者違反本館相關規定,館方可視情節輕重,依規定向租借單位要求賠償或停止場地使用。
七、 如違反以下規定,本館得視情節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已使用者,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
1. 有違反法令,或有危害公眾安危、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2. 有損害本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3.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4. 嚴重超時,不符原申請時間。
5. 不當使用本館水電。
6. 擅自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7. 擅自使用未租借場地。
8. 經勸告不聽,多次違反使用規定。
9. 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本館保留修訂內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