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技術協調會議

說明

租借單位應於最晚7個工作天以前,與本館召開「演出技術協調會議」,並通知演出業務相關人員(前台及後台負責人、執行製作或製作負責人、行政負責人、技術執行或設計群等)出席。

館方人員將逐項確認以下項目: